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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學雜費減免應修正
2011/11/12 06:48:09瀏覽369|回應0|推薦0

低收戶學雜費減免。刪除工作能力條件

中低收學雜費減免。少於弱勢助學補助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修正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25歲以下子女就讀空大、大學進修部、夜間部,未來不需要評估其工作能力,可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

立委們可能未注意到,「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也有同樣問題,應該同步修正!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八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教育補助: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此外,「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對於學雜費減免額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係授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然而,依教育部規定,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僅十分之三。

因此,「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應比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將學雜費減免額度直接列入法條,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十分之五(或十分之六)。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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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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