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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佑帝君淺註道德經 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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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章

將欲噏之。必固張之。

噏者。合也。張者。開也。若欲其開。必先其合。無合而何謂開。有合方有開。欲使之張。何術可能。惟必使其噏。既噏。則生自然之開力。譬諸盜賊。其為盜。非出於本心。為盜必有以使之。果能政簡刑清。膏澤溥及。德足以化人。恩足以感人。則何人尚肯為盜。惟重刑苛政。厚稅歛。酷民生。乃直令其為盜。然後殺之。是直養而害之也。養其惡。使之足能殺身。而後擒而殺之。是欲噏者。使之開張也。

將欲弱之。必固強之。

欲其弱。非強不見。欲使之弱。則使之強。極而後因其強。而箝制以為弱。譬諸草木欲其強。非十年樹木。其果強矣。而又欲弱之。則斧鋸相加。何之不可。豈弱而已哉。

將欲廢之。必故興之。

欲成一事。則興一事。興矣。則廢將至矣。興者。即廢之機也。世事所不可廢者。為功。德。言。其餘每興必廢。欲使之廢。則非興之不可。

將欲奪之。必固與之。

夫無與。則無奪。有奪。則必由與而生焉。奪與乃循環之理。既與之。而必奪。不與。即無奪也。

是謂微明。

以上四者皆太上言世事之譎詐奸險。鄭莊公。欲殺其弟公叔段。不以明見殺。而故使其放蕩驕縱。無惡不作。國人皆惡之曰。可殺。然後殺之。是無不公。然姑息養縱。故意使之作惡。而後宣其罪而害之。是孰之罪。殺之者之罪也。前言四節。皆言世人陰險。欲害人必成其惡。我不殺之。使人之刀以殺之也。所謂我雖不殺伯仁。伯仁由我而死。是誰之過歟。是謂微明者。言其機甚微。其力更大。

柔弱勝剛強。

以上所言。皆以柔弱能以制人。為世界之蟊賊。道家之蠧魚。

魚不可脫於淵。

魚水中物也。出水即死。人之陰險用人者。使其不能脫其掌握。猶魚之不能脫水也。

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言雖險詐當前。而我利器不稍露象。其雖險詐百出。又豈奈我何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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