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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7 01:27:50瀏覽1451|回應3|推薦1 | |
寄件者: Charle 09/1/15 (星期四) 主旨: 司法不公!請救救我們母子倆! 收件者: inosu 日期: 2009 1 15 星期四 下午 6:10 吳先生您好: 很冒昧寫信給您,不知有沒有打擾到您?因為我實在是求助無門。我的兒子因 為遭人陷害,被鄰人毆打成傷,現告上法院。誰知對方不但打人,還惡人先告狀, 甚至在台中地方法院走後門,透過關係,影嚮司法公正。我在網路上看了您的網站 ,不知您是否願意幫助我們母子倆,救救我們?教導我們母子倆正確的法律知識? 萬分感謝! 陳□ 敬上 在 2009/1/15, inosun < 回覆: 目前的狀況司法進行到什麼階段? 司法本來就沒有公平可言,但也不是無法對付。 試著把情況說明一下,然後下載個skype帳號,下載完成把帳號告訴我,可以在 skype上免費電話交談,以便宜詳細談論案情。 寄件者: Charles> 09/1/16 (星期五) 主旨: Re: RE: 司法不公!請救救我們母子倆! 日期: 2009 1 16 星期五 下午 5:35 吳先生您好: 謝謝您願意幫助我們母子倆,心中真是百感交集,萬份感謝您的好心。 目前偵查已經結束,偵查庭將案子轉到簡易法庭。不過這中間一直發生許多明 顯的循私護短、包庇罪惡等行為。現在等簡易法庭開庭。不過,在偵查的時候,我 和我兒子都覺得警方和檢查事務官很明顯的包庇,我們雖然不是法務人員,對台灣 的法律也不懂,但是可以感覺的出來,警方和檢查事務官刻意在做筆錄!像是案發 地點,明明就有監視錄影器,但是警方不調閱,檢查官也不採用,但是我們向警方 報案時,向檢查事務官遞上刑事補充書狀時,都有提到請調閱社區監視錄影帶,以 茲比對。但是檢查官卻只採用詢問的記錄!其它還有很多奇怪,與常理不合的情況 ,很明顯的就可以看出循私包庇的情況! 我對電腦不是很懂,我請我小孩把您說的skype裝在我的電腦上,然後我再告 訴您下載完成的帳號。真的是一言難盡,需要吳先生撥空與我詳細談論案情,救救 我們母子倆。 祝 安 陳□ 敬上 日期: 2009 1 16 星期五 下午11:30 回覆 陳女士好: 筆錄是一切官司成敗的關鍵,通常警察與檢察官〈事務官〉都站在同一陣線上,然 後檢察官再與法官同一陣線,所以叫做有福同享、官官相護。 98.1月份起,民眾遇有受警、調、檢、司等單位要求製作筆錄時,得向法扶基金會 申請律師在場陪同製作筆錄,以免受栽贓誤導筆錄證詞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受陷 害成自承筆錄事實,致百口莫辯〉。 警察、檢查官不聽妳的要求查證監視器,想必也不會就妳本項所求記錄在筆錄上, 沒錯,放任可查證事物不查,及就當事人所指證事項視若無睹,不無故為偏袒事實 ,惟權力掌握在別人手上,唯一自保之道就是在明知製作筆錄之前,身上裝置隱藏 式錄音機〈即錄音筆〉,然後要一再要求將妳所聲明事項記載於筆錄上,即使官方 不甩,起碼妳要開口請求兩次以上,確認已錄音取證完成。 雖秘密錄音會被視同非法取證而不被法官作為證據採納,但當此證據足以影響案件 關鍵,如影響自身權益時,即使被枉法裁判則亦有抗辯翻案機會,否則筆錄做完, 即使當時旁邊有證人在場也沒用,這就是醜陋人性,黑暗檢警調司法為謀私利以權 謀私的不可告人之處。 聽奴言對方極盡賄賂,則爾若無自尋蒐集證據,則非但求勝無門更翻案無望,切記。 知道何謂「打官司」嗎?就是妳唯一要打敗的對手就是『司法官』,不只是「對造 當事人」、「做筆錄的警察」、「調查的檢察事務官」、「檢察官」而已。而求勝 ,您只有兩條路可走,一是備妥足令貪官不敢造次的堅強法律據點。二就是給予最 嗜好的武器-金錢!其他只有聽天由命自求多福! 妳的案子既然偵查庭已結束,移送簡易庭則證明本案被大事化小視同小案一件,很 快就會被結案,成敗在本偵查筆錄製作過程中,想必您已多少心裡有數。 其實、官司是個無奈的經驗,重點在於將傷害降至最低,而不是尋求無傷害或謀求 傷害賠償,因為再多的賠償也彌補不了傷害! 昨天同時接受一位一審受判3.4年私藏槍彈上訴的案子,然二審僅於日前開一次簡單 程序調查,即喻偵查終結,年後上班第一天即命辯論並擺明駁回被告上訴,致無前科 的被告冤獄纏身求助無門,單親老爸受冤百口莫辯,眼見即將丟下一對國中兒女而不 知如何是好、。 經友人引介而來,當看過其卷證,令我熱血沸騰莫名的輾轉難眠,起床為其速擬 1.刑事答辯狀、2.聲請交付法庭光碟錄音狀、3.聲請傳喚證人狀、4.聲請播放審判 期日錄音帶狀、5.請求調查證據狀、。 呵呵….我看這依法令規定請求的事項,看這位赫赫有名的主審法官敢不敢視若無睹 ,不予調查即強勢辯論終結。等著瞧吧,僅管被告只求能判至減刑二年以下,我的 目標則是無罪還其清白,並追究栽贓責任。雖多數律師、及其公設辯護人命其多燒 香拜佛,以自求多福,不過,我卻鬥志高昂以致興奮難眠,等著瞧吧,即使警察已 鎖定他,監視其手機及行蹤,以防止其脫逃。 而之如此樂觀興奮,絕非無憑,主要即在於檢察官的起訴書,與原審判決文中呈現 太多不實指控,以及以違法證據做為判決依據,強烈顯現醜陋司法草菅人命事實。 由於本案尚未結案,是故不得公開案情,不過保證又是黑暗司法又一例證,所以先 求還其清白免於受冤獄之災,再揭發司法惡行供全民譴責,才能一點一滴累聚揭發 黑暗司法的力量! 告訴您這些,旨在提醒您,司法之黑暗難以想像,案件的成敗只有靠自己專注用心 的精神,去蒐集有利事證,才有翻案機會,否則不如在傷害最低時,及早認賠放棄! 祝、一切如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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