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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9 23:31:16瀏覽1648|回應1|推薦1 | |
「權利易於使人迷失、進而使人瘋狂」! 這是馬英九競選時掛在口邊的話,旨在期勉自我、影射前朝挾權貪腐的政府,尤其是指桑罵槐,指責貪扁總統帶頭貪腐的政權。 但利用權勢為所欲為非僅位高權重的達官顯耀而已,執掌人民生殺大權的不肖司法貪官、檢察官、書記官,甚至於身為人民保母的基層警察、稅捐處、地政所、監理所、等等如此芝麻大的小官,由於更接近人民生活、與民息息相關,所以才是危害最烈的禍源。然權利無價、金錢萬能,有幾人能抵禦金錢誘惑?! 上圖:j車水馬龍的忠孝路。k被告住址62號l60號現場圖照。 j62號2樓搜出第一枝槍的小木櫃。k窗外之理財廣告招牌。 下圖:j62號2樓搜出第一枝槍的小木櫃放大圖,顯見無鎖頭設置 身為司法受害者,當然痛恨壞人,焉有甘為壞人義務辯護之理。惟初解本案,即使未閱任何書面文件,僅憑當事人概述,雖滿腹狐疑,惟十數年的司法受害經驗,已甚覺案情荒唐,顯露草菅人命的枉法裁判徵狀。是故著手追查原判決文、火速聲請調閱警、檢、司等原始筆錄證物,呵呵…真是老天有眼,高分院竟然還意外提供了秘密證人(檢舉人)的原始筆錄、。 經再三核對多方筆錄證詞、檢舉人原始供詞、分局警員搜索筆錄、檢方偵訊筆錄、起訴書、法院偵訊、辯論筆錄、判決文等,再親至案發現場了解並拍照存證,不斷反覆詳細刺探當事人說詞、。由所有事證足以證明,本案乃有心人有所圖謀,經不良警員教授設計的,自始精心設計栽贓溝陷行為。 然由於執掌司法正義的檢察官,枉顧職守,跡象顯示不無惡性的故為枉法裁判(日後當追究刑責),而原審地方法院授命、主審法官們,由判決文中亦見輕率與矛盾,以其文: 「惟查,被告自警詢訖本院歷次訊問均供稱:沒見過該改造子彈,不知係從何而來等語,而查獲子彈之地點為前開60號住處(一樓)桌上放置雜物之籃子中,業據上開4位證人(搜索警員)證述明確,與上開槍枝係在抽屜中搜得有所不同,難認該子彈與查獲槍枝有同時放置之關係,且被告既已坦承前開改造手槍為他人寄藏,此部分刑責較重,當無必要單獨否認,該改造子彈亦為同時寄藏之理,是被告前開辯解,與常理相符,當可採信。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未經許可寄藏具殺傷力之改造子彈犯行,原應為無罪諭知,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認定寄藏槍枝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云云。 j搜出2枝槍的桌子近照。搜出2枝槍的抽屜。 l桌上搜出一顆子彈的小籃子。m原小吃店的餐桌。 桌上搜出一顆子彈的小籃子近照。k籃內簡單的雜物。 看起來這位法官倒蠻聽命檢察官的話(公訴論點),但未免太不合常理,法律是一個國家用來保護善良人民的誡律,法院則是司法最後正義的防線,法官更是人民心目中最後倚賴的天神。 惟顯然原審法官並未依職權嚴守綱紀,未對該已棄置6年,且已鏽蝕、拉不開槍機滑套之警方所謂改造手槍(被告受告知始終認定之玩具槍),加以確認真偽,並對處處不合理的放置地點,貫以故為藏匿之詞。而對警員違反證據保存程序,私自將該生鏽槍枝(原始證物),強行拉開槍機、拆卸、除鏽上油擦拭、重組後,再送往警政署做擊發功能測試,而測試所使用之子彈,即為被告死不承認見過之天外飛來,顯當當置於桌上小雜物籃裡被搜出之唯一1顆子彈? 設若其為真實,則該神秘子彈豈不亦當已存在6年餘?則依常理,槍枝都已生鏽,則該子彈豈有不生銅鏽之理?則生鏽長胖了的子彈能否順利裝填入生鏽阻塞的槍膛, 明眼人可想而知,所以每天都需要擦槍的警員,明知為構成該槍枝鑑定為具殺傷力之槍枝,故非法拆卸、擦拭、保養,甚至於補裝上撞針,再找顆足以使之擊發之子彈(甚至於另找槍枝、子彈冒名頂替送檢),以完成該查獲槍枝變成受鑑定為具殺傷力之槍枝、。 否則該查獲槍枝果為玩具槍,即無破案獎金、亦無記功論賞可言,豈非白忙一場。 再者,該區區3支改造手槍、1顆子彈之破案獎金總計才不到2萬元而言,難道足以使四名警員、檢察官、法官等人甘冒不法?顯然其中必有緣故! 然而,沒了良心的檢察官,配合栽贓也就罷了,瞎了眼睛的法官都已明白認定那子彈不實存在的事實,應予被告無罪認定,卻仍然無視於該槍枝具殺傷力、故為藏匿等不合理的認定,而依沒良心檢察官之所求,重判被告3年4個月外加罰金五萬元。 難道如你我尋常人易知易見之理,而國家授命之檢察官、司法官竟枉顧正義視若無睹,全然無視以下法規之規範(刑訴法第154條2項、第156條、156條之4項、第158條之4、155條之2項、156條之1項等規定)。 是故足證我國司法之黑暗,益證坊間所云:『台灣司法無公理正義、有錢辦生沒錢辦死』,奉勸台灣人民,非但小心出門不要踩到槍,入門也要仔細翻翻抽屜有沒有被放置槍枝、子彈、毒品! 以下例證足證不肖貪官犯行; 92年栽槍案 4警涉貪汙起訴 【聯合報╱記者蔡維斌/虎尾報導】 2008.10.08 部分檢察官私下感嘆,為區區4000元到1萬元不等緝槍獎金而觸法,5枝長短槍由6名偵查員所分得的總獎金也不過3萬2000元,實在不值得。 槍擊要犯吳俊卿,92年間再犯下一起擄人勒贖案,後來被刑事局專案小組逮捕。 檢方指出,吳俊卿被捕後,警方只查獲兩把槍,專案小組成員為了爭績效,牟取緝槍獎金,由刑事局涉案的高官與吳俊卿談判,若吳願再扛下6把槍罪名,願將他的討債案一筆勾消。吳俊卿同意扛起一把衝鋒槍及5把手槍的罪。 談妥後,警方指導吳俊卿如何取槍,再拍下「虛偽取槍」畫面存證,並製作不實筆錄與領獎申請書。吳俊卿再把槍彈刑責推給亡故的同夥許永專。 當年開庭,吳俊卿向法官供稱,他遭栽槍,指警方利用借提,逼他扛下槍枝刑責,並要他手指藏槍處,假裝錄影取槍。吳俊卿法庭爆料,震驚警界。 在多名官警被起訴判後,當年承辦該案的偵查員楊周書、鄧延平、陳壽忠、張簡承欣等,昨天被起訴求刑3年8月到3年10月;另刑事局副隊長朱宗泰及偵查員吳明旭、王百祿、方成德、簡嘉助等五人則因不知情下協助辦案不起訴。 自問自答作筆錄 警員緩起訴 【聯合報╱記者蔡政諺/高雄報導】 2009.02.04 02:31 am 檢察官開賭場判刑了 免職了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9.01.21 台南地檢署停職檢察官宋宗儀因開設職業賭場被判刑六月確定,雖然他另涉縱放人犯等重罪尚在審理中,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仍通過決議將他免職,法務部昨天發布他的免職令。 宋宗儀被控縱放人犯、開職業賭場聚賭抽頭、收受賄選案家屬賄賂等五案,偵查中收押後即停職。一審時,宋宗儀五罪合計判處四十七年徒刑,應執行廿年;二審改判應執行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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