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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受害何時了!
2009/04/01 09:53:40瀏覽1433|回應2|推薦0

諸位大大久違了,近來較忙,常不在線上,所以久未上來更換文章,真是非常
抱歉。
這是近日來文投訴的受害者之一,由於他的受害情況凸顯了目前網路購物消費
糾紛之一,有別於受害者全屬消費者之慣例,且受害者仍不斷持續發展中。同
時,本案例也凸顯了檢調司法人員以權謀私、違法濫權、草菅人命的醜陋行逕
,所以特別提出供評。(本案人物真實姓名經修飾為假名)

原投書內容:2009/3/22(日) 上午6:09
吳先生您好:我也是司法的受害者,提供本人的遭遇給你分享,如有活動請通
知本人,本人必定全力支持! 我的即時通:f65××××

以下事件絕無改編,人事時地物皆為真實,姓名也是真實姓名,請勿未經修改
就公佈,以免遭此小人恐嚇取財!

---------------------------------------分隔線-------------------------------------

我是一個有在經營網路拍賣的市民,在民國96年7月31日下午,×林鄉公所×
×課長程×花之女,程×文打電話來表示要購買物品,一星期後即開始以各種理
由向我提出退貨要求,並不斷出言恐嚇,謊稱其父親為某分局長,能追蹤本人
電話等語企圖使本人心聲畏懼,其父親程×花更不斷教唆其女兒程×文上網散佈
黑函加以毀損本人名譽,本人一氣之下與女友及高中同學一同前往陳家理論,
當時對方已表示保證不會再有上網散佈黑函等行為,數天後程×花竟再次教唆其
女繼續上網散佈黑函毀損本人名譽,更使用諸多侮辱性字眼,我女友再一氣之下
打電話與對方理論,不料竟然遭程×花錄音,還要求我與女友及高中同學每人拿
出新台幣五萬元(共要求新台幣十五萬元),否則要提告我方三人恐嚇,因本人
不願就犯,就遭提出告訴。

而在××地檢署第一次開庭做完筆錄後(錄音可能已關掉),當時承辦檢察官髒
×蔥就不斷暗示我方三人:『你這件事情我不想送到法院解決,就在這裡解決是
最好的了,我根本就不想送,這件案子要解決「有方法」,但方法我不方便在這
裡教你,你回去自己想想看。』

接下來的八個月當中開過無數次偵查庭,〝照常多次以同樣方式暗示〞,我就決
定要向檢察長說明這樣的狀況,沒想到事後檢察官得知本人向檢察長檢舉,竟立
即起訴我和女友,起訴書中更是以「斷章取義」的方式誇大形容我和女友的行為。

而×林鄉公所××課課長程×花之女程×文,習慣使用網路拍賣刊登自己並沒有擁
有的物品向網友詐財,另外還有盜用他人網路帳號,竊取他人電子郵件等諸多犯
罪習慣,亦經多名受害者提出告訴,案件移送×橋地檢暑竟又是同樣為髒×蔥檢
察官受理承辦,其中一件詐欺案竟然還給予不起訴,其他案件已罪證確著,但拖
案一年多,髒×蔥檢察官仍不起訴程×文!

也不知是否官官相挺,髒×蔥檢察官明知程×花不斷向本人恐嚇索討新台幣十五萬
,明顯未因本人女友打電話之情節產生任何畏懼,只因個人情緒來辦案起訴!法
官明知程×文本身就素行不良,在客觀上也很明顯可以得知本人和女友係遭程×花
父女設計,因索討金錢不成就提出告訴,但仍然給予髒×蔥檢察官做足面子,將我
倆人判處拘役伍拾日!

回覆:09/3/28 (六)
×先生您好:
實在很抱歉,您的來信被夾帶在數百封垃圾信件夾內,還好,在刪除時適時保存
下來!只是我人還在外面,只好在此簡短給您回文,倖勿見怪是幸!
在這個人吃人的社會,最可惡的就是知法犯法、利用法律常識以欺負不懂法律善
良百姓的惡人!
而更可惡的是,許多不肖司法貪官、檢察官們,假借公權力以權謀私為所欲為,
視人民如芻狗。所以我成立司法受害者協會的目地;就是為剷除這些欺負百姓的
不肖司法貪官!
這個吃人夠夠膽大包天的貪官髒×蔥檢察官,我已搜羅為黑名單的一員,等時機
成熟,蒐證齊全就是他身敗名裂繩之以法的時後!
您的案子有沒有去上訴?害你與女朋友各被判五十天拘役實在有夠冤枉,損失名
譽不說還得繳近三十萬元易科罰金、同時也損害到您的商譽信用,未知何以您不
知反錄音蒐證,據以反訴對方誨謗、恐嚇取財?
有什麼打算?需要討回公道嗎?我想聽聽你的意見!

來文:2009/3/29(日) 上午12:14

已經上訴了!沒用!
要重審的唯一辦法唯有找到髒×蔥向其他被告收賄的證據,才可能有辦法讓案件
全部重審了,但據我這斷時間的了解,他們在收賄通常是透過認識的律師當白手
套轉交賄款,要查實在不易!

回覆:日期: 2009 3 30 一 下午 8:13
×先生:
上訴是將你一審地方法院的判決結果,上訴到二審高等法院重審,事關你與女朋
友的清白刑期有關,與髒×蔥檢察官的不法行為無關。
髒×蔥的不法行為要另外蒐證處理。
那你的案子解決了嗎?需要什麼樣的協助嗎?

來文:日期: 2009 3 30 一 下午 9:23
尚未未解決、也無法解決,因已定讞,我也不知道何人能給我什麼協助。
但目前我與其他被程×文加害的受害者仍有連絡,那個髒×蔥很明顯偏護程女,
那兩個父女甚至到被害人家中騷擾恐嚇,當庭跟檢察官報告此事,髒檢還幫她
們說話,說是什麼談和解所以找到被害者家中,是誤會等語,最後一庭偵查庭
也終於承認犯行,但至今已過了近五個月,那個髒×蔥就是故意不結案,很明
顯的有偏坦,但尚未有證據可證明是否與賄賂有關。

回覆:日期: 2009 3 31 二 上午 10:07
既知對方習於以此恐嚇詐財,逮他們就容易多了。
故意以言詞刺激對方,自行錄音秘密錄取對方恐嚇言詞,待事證明確即可讓對
方百口莫辯。
你是說該父女在髒×蔥檢察官手裡還有相同被告發的案子,而被告承認犯行而
髒檢故為拖延已逾五個月了嗎?
那可直接舉證向法務部及監察院舉發。
由於筆談及複述難免未盡詳情,恐難正確判斷!

來文:2009/3/31(二) 下午3:11

尚未滿五個月,但也四個多月了,請問這不是正常的嗎?

回覆:日期: 2009 3 31 二 下午 10:51
當然是違法了,只是權力在其手上早已為所欲為視人民如草芥,認為沒有人
能撼其分毫!
其實依據公務員懲戒條例:執行職務延誤〈公服七後〉
一、積案不辦:1.情節重大〈指拖延重大案件、或積壓小案六件以上、
或延誤期限逾三十日以上〉應處撤職、降級處分。
二、拖延辦案:1.情節重大〈指拖延重大案件、或延誤期限逾二個月〉
應處撤職、降級處分。
實例:拖延調查、勘查、檢驗、試驗、制作判決、。

來文: 2009/4/1(三) 上午7:25

順便一提,那個髒×蔥好像不過是一個菜鳥後補檢察官,但你所指的積壓小
案六件以上,如果沒有達六件是不是就拿牠沒有辦法?

目前為止也沒有找到任何的"實證"可以證明有收賄情事,依照你的了解,一
般垃圾檢察官收賄情事會鬧出檯面有什麼因素? 下班後跟蹤牠蒐證,行得通
嗎?

回覆2009/4/1(三) 上午8:19

看吧、菜鳥後補檢察官即如此囂張、A錢A得這麼利害,台灣有多少這種檢察
官、司法官,你就知道台灣每年有多少受害者了。
積案不辦:1.情節重大、、不是僅沒有達六件的要件,或延誤期限逾三十日
以上皆屬之。
2.拖延辦案:1.情節重大〈指拖延重大案件、或延誤期限逾二個
月〉亦屬之。
你大可不用如此、像個偵探去跟蹤,更無需花冤枉錢請徵信社調查,因為頂
多只能拍下髒檢與被告接觸的違法照片,他還是會以、巧然遇上、只是喝杯
咖啡、蓋棉被純聊天、、等理由以為強辯,大不了以違法接觸當事人被記警
告了事,不會像吳文忠檢察官等人被調離特偵組,因為你不是貪扁…

收賄情事會鬧出檯面只有一種情形,那就是行賄當事人自行蒐證舉發、。所以
此種機率不大,貪官們也早已做好避險措施,所以非人人皆得以行賄不肖司法
貪官,所以不肖律師因職業之便,是最大多數的白手套,也是最可惡可恥的
共犯結構!

其實,就您個人的案子,如如您所述情節,即足以將髒×蔥繩之以法,方法很
簡單,證據也早已存在,但我不便在此告訴你。這些挾權蹂躪人民的不肖司法
貪官,原本即需予以鏟除,否則每年不知有多少受害者冤死在其手上。你是當
事人,就本案即足以舉發。縱使你不出手遲早我也會出手,只是需要更費功夫
而已。注意你的即時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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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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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
2009/04/06 11:05

世上竟有這麽不公平的事兒!想開一點啊!

特來看看你,下周日復活節,你會做什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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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敗類
2009/04/04 23:02

我在家招待同村訪友,被炒地皮的流氓,他要侵占共同持分土地所以恐嚇毀損傷害我,我提告、我沒與他互毆他便以刮痧方式去驗傷也告我傷害,但筆錄地點說在我家"廣場"實際是在泡茶桌上毆打我、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上訴台中高分院、他請曾任台中法官的律師說我們在茶桌上互毆也判我2個月徒刑、他還民事求償190萬,不能上訴、聲請重審也不接案、我便陳訴監察院調查中。

3人供詞抵不過一個前科纍纍慣犯自白,自為驗傷單及一個曾認法官的律師?

我48歲沒前科、證人流氓也認識、我更沒與其互毆、矛盾偏頗判決你能相信不是司法黃牛案件?

我拼了命也要捉出毒蟲捍衛司法正義還我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