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01/03 17:29:05瀏覽1072|回應0|推薦1 | |
醜陋的輕蔑笑容
果不其然、本案判決結果 由於本案授命法官林雞圓在94.12.20日開準備程序庭時,即在心證上已呈蓄意偏袒被告,對就違約賠償部份,被告留夜豬於前94.11.29日庭審筆錄所陳;“合約書上有的,我們都承認”。故視不見,非但堂而皇之的公然於法庭上,明目張膽的為被告枉法取證,雖本人隨即以書狀陳明不公情狀(即前篇法官公然枉法取證例証),惟爾後林法官並刻意假借最高法院49台上字第807號、及79台上字第1612號判例意旨,卻故對該判例意旨: 『以職權減至相當數額,惟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做出客觀合理的評估調查。並就原告受害事實、及對被告自始欺詐、目無法紀蠻橫惡劣行為,視若無睹,反倒主動為不法者酌減不法所得賠償額,從而達到逕為被告酌減之目的,實有違司法最終實現正義原則。 是故本案在其故為枉然心證下之判決結果; 1.請求依契約違約賠償3.912.000元部分,被酌減為1/3的1.304.000元。 2.依違反公平交易法,依法求償三倍之11.736.000元部分,被酌減為原損害額3.912.000元的1/3,即1.304.000元。 3.依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依判例請求賠償五倍懲罰金即19.560.000部分,亦被酌減為 原損害額3.912.000元的1/3,即1.304.000元。 4.依債務不履行,惡意且情節重大侵害結果,請求事業損害及人格法益精神賠償一億元 部份,全被逕自刪除。 綜上,本案林雞圓法官計判決賠償總額,即3.912.000元,與被告十五年前所詐取金額絲毫不差,見此判決文,猶見林雞圓法官得意輕蔑的笑容、。 本案94.12.20法庭光碟筆錄譯文之一: 18法 官:那個、、吳先生,現在請求契約的那個部份,是依照契約的關係來請求嘛 喔? 請求金額3.912.000元是按照契約的約定.. 21.原 告:是,依照契約第十二條違約處罰的約定。 ◎ 法 官:這一部份本來就是照契約約定。是說、如果對方有違約,除了返還應該給的 價金,已經付的價金,還要相同金額來作違約金嘛,對不對?啊如果你不買, 就是被她們沒收嘛,對不對? (※由此證明林法官在本日已甚明瞭本違約賠 償規則) ◎原 告:這個第十二條違約處罰,合約書上是這麼說的我唸一下、 ◎法 官:有、我這裡有買賣契約、。 22.原 告:一、如果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違約,中途不賣或不建時,乙方除應將已收 價款全部退還甲方外,並應賠償甲方前開相同金額作為違約金,決無異議。 ◎法 官:那個劉小姐,對於買賣契約有這樣子的約定,有沒有意見?沒有錯吧? (◎足證法官本日在此已明確問過本項筆錄。) ◎ 留夜豬:買賣契約上有寫的,就是說他如果不買的話就被我們沒收嘛、(話突被法官 打 斷) 23法 官:、啊如果妳們違約不賣,就要退還他款項,而且要附加倍的違約金嘛,是不 是這樣?(◎林法官在此一再重複已問得很清楚) ◎ 留夜豬:“合約書上有的,我們都承認”(◎被告終於不得不明白承認)。 ◎ 法 官:合約書上有這樣約定沒錯。(◎法官還指示記載本項筆錄把“我們都承認” 、變成“有這樣約定沒錯”) 《其餘詳如下篇呈上。》 |
|
( 創作|另類創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