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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5 02:23:28瀏覽1017|回應3|推薦1 | |
法官公然枉法取證例證 台灣黑暗司法,非源自於民進黨,而是自台灣光復以來,也就是在國民黨手裡,台灣黑暗的司法天空即污穢至今,所以百年來,坊間流傳:『法庭無公理正義,有錢辦生、無錢辦死』、『法理千條、不抵黃金一條』。 其實,司法直接反應一個國家的進化程度,愈是落後的國家,司法的天空即益見污濁。原因即在於不肖司法貪官為圖私利,甘為暴政者役使,而執政者亦往往挾權指揮司法利器,以鏟除異己。 可別誤以為這都只是國民黨的錯,民進黨執政時期,每一個頭頭,由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長、部長、市長、、試問那一個不是法律系的專家?呂秀蓮更口口聲聲標榜著:「台灣是以司法立國、是人權國家、、」,結果呢?陳貪扁十六年前,還當立委時(兼律師)即發誓要當台灣的丹諾(美國著名黑人人權律師),要為人民主持司法正義,要拔除「自由心證」、廢除司法官「與其讓別人貪,不如自己貪」的不法風氣(如貪扁著:衝破生死線一書)。 結果當上總統後,瞬間變成緊握司法利器,大肆擴權為所欲為的獨裁暴君,一時間,台灣不肖司法貪官在其酬庸賜惠、以權位換忠心、廣佈黨羽、互惠互利、、等等假公濟私之下,不肖司法貪官雞犬升天。在貪扁首執貪腐大旗下,法庭上的貪官個個如豺狼般直入無人之境,大肆貪贓枉法為所欲為,人人爭先唯恐落於人後,大嘆如此良機、「此時不貪更待何時」! 或許您會說,太誇張了吧、一竿子打翻一船人,難道就沒有公正清簾的司法官嗎?我的答覆是:「或許有吧,只是就本案個人十三年來的訴訟過程,總計經過二三十位法官而言,很遺憾、沒見過」! 別懷疑、別嗤之以鼻,我會一審審公佈供評。 還記得馬英九總統的特別費案嗎?檢察官因幾句的筆錄不實,即被以枉法取證為名受裁定無罪。足見「檢察官」欲加之罪何患無詞。但別忘了檢察官頂多只有起訴權,還有法院的裁判可供救濟。如特偵組飛天遁地疲於奔命指證歷歷起訴貪扁,但有罪無罪的裁判權還是在法官手裡。是故操縱法官,才是最後官司成敗的關鍵。 但是、如果法官在法庭上公然枉法取證呢?這場官司尚有公平可言嗎?以下是本人最近的真實判例,不妨見識一下; 註:【法律不長眼睛,不管皇親國戚、不管學歷多高,遇上了,就沒有人能迴避司法, 所以千萬記住、別相信你的律師、更別當司法文盲】! 夲項事證,提供另95年損害賠償案之佐證,如下文; 夲件林法官利用其裁判權刻意將本案求償巧妙切割各三分之一,而三項總合即為原損害價款3.912.000元,分毫都不差,而其實僅違約賠償一項,就等於這個數額,故刻意在本日庭審中,一再而再的反覆問被告相同的問題,以套取有利被告筆錄,達到做為為被告酌減賠償金時,是由被告主動提出辯解之假象。惟由於被告之答辯詞屢屢非達林法官心中目標,故才有一個問題卻顛三倒四以不同角度反覆詢問,最後林法官甚至甘脆主動以直接教授方式加重語氣問被告:『妳不主張這個金額偏高嗎』??? 足證林法官本日庭審,早就有所圖謀,林法官一心一意只為謀取被告有利筆錄證詞為目的,故問完本問題,即假借調卷不及為由草草結束本庭審、。 以下譯文內容,為本94.12.20日庭審後,發現林法官嚴重的故為偏袒行為,已明顯難獲致公平的裁判,雖法官已喻告本案於95.1.27日宣判,故速聲請系法庭光碟錄音,於94.12.27日翻成譯文,原準備作為聲請林法官等迴避本案之聲請狀。 惟十二年來的訴訟經驗,明知再換新一批法官來辦,還是無可期待〈本件刑事案即如此〉,故無奈的僅以陳報狀提示林法官不公情狀,一切只能任憑裁決〈如判決文林法官所附註〉。 果不其然,本案於95.1.27日宣判,自判決主文,無異見到林法官得意輕蔑的笑容,也難怪見此判決文的任何人、包括原審都誤認為什麼有兩條相同的391萬2千元?!再觀之其刻意為被告蒐取之最高法院、49、79兩判例,益證林法官故為偏袒、枉法裁判不 公用心! 事實理由: 就本案94年1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林法官再開程序調查庭審,惟林法官違背司法官公平審判原則及其法官誓言,公然於庭上赤裸裸的不斷明示被告,以獲取對被告有利之筆錄證詞。林法官所行已嚴重違反司法官公平審判取證原則,有違民事訴訟法第33條之規定,足認其執行職務已呈嚴重偏頗之行為,故而依法聲請迴避事。 舉證筆錄事實一: 九十四年重訴字第※號 94/12/20上午10:30開庭錄音譯文 本日主審法官:林 雞 圓 書記官:養 豬 姨 原告:Redsun 被告:吳三封〈未出庭〉 被告:留夜豬〈吳三封妻兼訴代〉 被告:張淑仔〈未出庭〉 本譯文來源:本日法庭錄音光碟 本日開庭光碟播音進度第1-17小節,為審判長整理卷證。 第18-51小節,為被告虛假願以每月壹萬元分期償還本391萬2千元本金,計須費時33.3年才還得完,若加上所判利息、、則到其死也還不完。足證被告毫無還款誠意極盡虛偽狡辯之能事,林法官並非不知。而由本日錄音內容,足證並非林法官本日偵訊重點,故未予譯文。(若 鈞院認有此必要、或於開庭後問明審判長再予補陳)。 時間:在開庭16分50秒後,本光碟播音進度第52小節起。 〈52〉法官:「照契約約定如果是出賣人違約的話,要給付相同 於買方所付出的價金,對於這個約定的金額,兩造有何意見?、、那個原告的意見是說,照契約的約定,妳講多少就是多少,這是兩造的約定,還是對方擬訂出來的條款、?」 原 告:「這是她們自己訂的契約啊,對、對。」 法 官:「好、那個留小姐呢?如果照約定是要賠這麼多啊…」 (法官一開始即聲明提示 北被告) 被 告:「我們沒有違約啊,是他違約啊…」 〈57〉法官:「好,我們沒有違約啦,反而是對方違約的。」 ※〈法官口述指示楊書記官依其意思表示繕寫筆錄。〉 法 官:「那、如果法院認定,照原來的判決也是認定你們違約,那麼就這一個金額妳 們有意見嗎?、、這是妳們擬的,妳們認為如果照這個金額來、判定?」 (法官再一次明白提示) 被告留夜豬:「因為上次判決是說要還他三百多萬嘛、」 〈59〉法官:「啊照妳們的約定,除了還他已付的三百多萬,還要再加倍返還啊!這是 契約的約定啊!“妳就這個契約的約定,妳有什麼意見嗎”?」 (法官第三次連續不斷提示、並明顯暗示北被告須表示意見才行、、) ※〈60〉被告劉:「如果是合約上面寫的,我們就沒有意見啊!」 ※ 〈看吧、被告已就法官所問,再次作明確答覆筆錄。同樣這個問題,其實法官 已於前一庭94.11.29已問過被告,亦為被告所不爭。精彩的94.11.29審訊 過程,林法官為司法公義與被告留夜豬激辯過程,下回公佈!〉 〈63〉※〈林法官口述指示楊書記官繕寫筆錄內容:「依照契約是有約定加倍返還。」 足證本問題法官至此已確認被告答覆,但顯然被告所答用詞非法官心中目的 答案,故法官仍不死心,改以明示口語詢問如下〉: 〈64〉法 官:“認為金額的額度也沒有意見嗎?”(第四次暗示) ※林法官認為這麼明白的問法應當可以得到被告正確的答覆筆錄,所以口述指示楊 書記官繕寫問話內容:「對於所約定的額度也沒有意見嗎?」 ※林法官之用心、目的何在?同一件事,被告已如〈60〉小節所說:「如果是合約 上面寫的,我們就沒有意見啊!」。審判長是何居心不斷要被告答覆相同的問題? 顯現審判長別有用心,而被告顯然答非審判長之意、所以繼續以更明確的指示被告 如下錄音證詞、、 〈65〉法 官:「妳現在如果照契約約定、他繳了三百九十一萬二、妳就要賠他三百 九十一萬二啊!」(林法官第五次竟然直接以金額數字明白指示被告金額問題?) 被告劉:「我們沒有違約、是他自己去、是他主動的去解除這個合約啊、 我們就沒有這樣履行這個約定的那個啊、、」 (顯然被告仍答非所問) 〈67〉法 官:「是、現在前案都認定、對方的解除契約是合法,妳現在還堅持呢、、 怎麼辦、、」 ※ ※〈林法官本段話愈說愈小聲,近乎喃喃自語,口氣中顯套不 出所要的正確回 答筆錄,而憂於言表喃喃自語。如光碟67小節) 被告劉:「解除契約、、解除契約、並不、、他認為他要 解除契約、、、」。 (留夜豬顯然知道法官意有所指,但慌亂中支支吾吾,仍無法明確表明法官 所要的正確答覆證詞、、。) ※被告留夜豬突然話被法官打斷、、 〈68〉法 官:「妳不主張這個金額偏高嗎?」(法官第六次甘脆對被告明白教授) ※〈林法官突然提高分貝中氣十足急速的打斷被告劉之言,對被告大聲的說: 「妳不主張這個金額偏高嗎?」〉 被告劉:「我覺得沒有道理啊!」 ※〈被告終於驚覺法官的意思,但所答之言依然未如法官之意。〉 〈69〉法 官:「不是、我的意思是說妳、妳、沒有要主張說要返還加倍的金額是 過高的嗎?沒有?妳說是對方違約、」 (林法官第七次甘脆直截了當的再指示糾正被告應正確的回答筆錄說詞?!) 被告劉:「有啊、我、我」 〈 被告終於明白法官的意思〉 ※〈顯然審判長已無奈,更無視於當庭的原告以及在場的眾人, 而悍然一再枉法的 明白指示被告,應提出主張依契約賠償金額偏高的筆錄訴求。〉 〈70〉原告吳:「報告審判長、被告已、已承認說、、依照合約沒有意見就好啦、、」 (見法官如此堂而皇之的公然枉法,我也慌急了、不知如何阻止法官的不法、。) ※〈本人早已發現不對,不得不緊張的向審判長抗議,但審判長故視不聞,書記官亦僅 聽命法官之意思表示所繕寫,故本人抗議所言不獲見記錄於筆錄上。詳如法庭錄音 光碟第70小節。〉 被告劉:「我們契約這樣寫、、我們對契約這樣的條文、我們沒有意見、但他這樣的 請求我們有意見、因為我們沒有違約啊,所以對這個金額、、」 法 官:「對啊!」 ※〈看吧、林法官顯然終於套得他所要的筆錄而附合被告之意。〉 被告劉:「我們當然有意見啊,我們當然認為不合理啊!」 ※〈71〉法官口述指示楊書記官繕寫筆錄內容:「好、我們對金額有意見、認為不合 理。」(如法庭錄音71小節)。 〈74〉法 官:「好、來那個吳先生喔、除了你狀紙還有開庭所說的以外、其他還有 要再補充的嗎?」 ※看吧!法官顯然本日開庭目的已達,即不再詢問其他事項,連本案主要應負賠償責任 的被告,留夜豬、張淑仔的責任問題,公平交易法、消保法、以及依新修訂民法第 277條之1:債務不履行精神損害賠償、本人事業受損賠償問題皆不過問,甚至連 於前庭(94.11.29日庭審)法官再三喻知本日要調查之;本案民、刑事已確定判 決部分,卻以暫調不到卷證為由搪塞而過(如錄音75小節後),騙誰啊、高等法院 會調不著自己法院的卷證?。本日整個程序調查,完全圍繞在為被告錄取有利筆錄 證詞為目的,即宣示本件準備程序調查終結、。這不就是枉法取證嗎? ※請問:林法官於庭審中,公然一再而三、就一個已於前庭早已正確答覆過的問題(94.11.29光碟錄音進度第23小節、譯文第三頁),卻接連七次不斷明示被告,顯然不達目的不罷休,故甘脆直接向被告明白教授,林法官完全無畏原告及當庭民眾觀瞻,非但公然偏袒、為達為被告套取有利筆錄證詞,不擇手段的公然不法行為、、這是司法官在法庭上執行審判職務應有的行為嗎?本案又如何期待林法官能作公平的裁判呢? 由上觀之、再核聽當日開庭錄音光碟記實,將不難看出、聽出林法官為求為被告套取有利證詞,同一問題卻接連七次以不同問法,甚至無視原告等人存在,公然於法庭上赤裸裸的明示被告,以獲取被告有利筆錄證詞之偏袒不公審案情狀。試問,若被告與其非親非故,亦無任何好處,法官又何以甘為被告如此大費周章?何況被告乃前科累累之貫犯,本案受判詐欺罪責,十三年來,詐騙原告購屋款項卻不畏法令至今分文不還,被告所行理應受維護法紀之公正司法人員所唾棄,何以林法官身為國家授命之執法者,為國家、為人民執掌公平正義之準繩,更是純良百姓最後正義之所託,卻又何以如此甘為被告蒐證護航? 林法官之目的何在?司法的公平正義又何在?善良百姓理當如此不斷受到齷齪司法的殘害嗎?! 在十三年來的訴訟過程中,本案歷經高雄地院、高分院等近二十數位民、刑事主審法官,其實林法官在我的認為是,唯一非常難得的仔細、溫文、條理分明的好法官,對其聲請迴避令我天人交戰、求神問卜至今猶然。可是出現的狀況顯然又是如前十年來民、刑事審訊过程一樣,公正在前、出現伏筆變化在後,最後當然是不利不公的判決結果… 綜上所陳,林法官明顯違反司法官公平審判原則,於法庭上公然違法亂紀做不當之審訊,以獲取對被告有利之證詞,林法官如此偏袒不公膽大妄為,本人又如何相信在其審判下,本案能獲致公平的裁判。林法官所為顯然有違民事訴訟法第33條之規定。故懇請 鈞上准予請求本審法官等迴避本案。 謹 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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