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件事情大家可以思考看看: 一.假如當初檢察總長因職務查知國會議長/法務部長及國內最大在野黨黨鞭,涉及司法關說,不先向總統或法務部長的直屬長官也就是行政院長報告一聲,就率然對外宣佈或將一干人直接起訴,那會對憲政秩序造成多大的衝擊?如果這樣的報告即被論以洩密罪,這合乎是社會的期待嗎? 二.檢察總長在體制上的定位,他到底要須向誰負責,跨越在行政.立法.司法甚至與總統間,本身就是個憲政爭執點,職務上運作產生權力爭議,都是屬高度政治性的事項,地檢署檢察官對於國家高政治性行為是否有合適的司法審查權? 國家統治權之行使,除五權外,尚有所謂的統治行為,在我國憲法44條所規定的權限劃分之外的剩餘權,就是這種國家統治權的依據(統合之治理),國家統治行為係指有關國家存立或其統治等具高度政治性且為最基本性之國家最高政治機關之行為。統治行為係超然於法秩序之外,以達成國家目的為其本質上.機能之行為,故其不接受司法審查,馬英九所爭述的理由,即以此為根據, 甚麼事項是屬政治統治行為,司法權不應介入者: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倫南(Justice Brennan)1962年於一項案件中,綜合歷來之先例,曾作以下之闡釋: 由憲法之明文規定,已顯見其欲將此一問題委諸相對應之政治部門者。 欠缺解決此一問題所需之司法上創獲或處理之標準者。 一旦予以裁判,即係對明顯非屬司法裁量之事項,逕行作成政策決定者。 若作獨立判斷,即屬對政府相關部門欠缺尊重者。 有特別需要毫不猶豫地遵循已作成之政治上決定者。 可能造成對同一問題各部門意見分歧之困窘者。 凡於上述各種標準者,最高法院即視之為非可供司法審理(nonjusticiable)之政治問題。 此值得大家好好思考! 起訴書引述「大法官釋字第 729 號解釋」及「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表示: 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防止其他權力的不當干預,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結案前」其他憲法機關「不得」對之行使資訊權。 換句話說,起訴書意旨認為偵查不公開不僅是要禁止媒體大肆窺探案件偵辦進度,也同時得避免案件偵辦遭政治黑手操控,禁止包括總統在內的高官藉口任何理由要求檢察官提供任何偵辦中的資訊。這就叫法治嗎? 這種膠柱鼓瑟的引述法律論述,就是所謂有大是大非的法治嗎?那我們請問:如果今天檢察總長所查到的是內亂外患/顛覆國體的案子,案件還在偵查中,總長能不能立刻呈報總統? 總統能不能要求檢察官立刻提供任何偵辦中的資訊?哈! 刑訴法/通保法之適用,甚至憲法23條都賦有<為增進公共利益>作為權力作用之鬆緊釦,其立法目的何為?刑法洩露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也必以所洩露者係<違背其應守秘義務者>為前提,難道要把法律所特留的這些鬆緊釦完全釦死,才叫做法治?!打擊權力關說,是不是為維護公共利益,現在看,已經再清楚不過,黃/馬兩人所涉及的所謂<偵查中洩密>,基於公共利益的阻卻,本來根本就沒有甚麼違法/犯罪問題,但檢察官硬要把<為增進公共利益>這關鍵點排除掉,入人於罪,完全背離人民對法律感情的期待,關說者不但無罪,還越愈飛揚,到處吃得開,打擊關說,卻被指圖謀私利.為權力鬥爭,真是顛倒是非,看起訴書,檢察官為了論證黃馬所為非是為公共利益,從總長是向總統個人報告.總長不應向個人效忠.舉發關說只是個人美德.到總統是為政爭.把王拉下台..等等窮盡多少蠻荒之力.花費了多少筆墨,其目的就是要把馬黃<為公共利益>這關鍵點排除,這已經涉及刑事<故入人於罪>,應該也要一併被追究,否則法律價值被傷害的,永遠將難以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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