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全登報為自己申辯,泰山開記者會對檢驗方法提出質疑,食藥署說要依<食管法第廿八條,食品的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重罰味全泰山企業。<有意見只能向司法機關申辯>我有三點質疑
第一 食管法28條明定要規範的行為是<食品的宣傳或廣告行為>,對事件始末或對政府檢驗方法有意見,向社會大眾說明並不是,<食品的宣傳或廣告行為>,食藥署真的可引這法條開罰嗎?第二 人民有知的權利,如果味全的申辯或泰山的記者會,有助大眾瞭解事件始末,這違法嗎?換個角度,如果味全泰山對外說明的內容,不是由味全泰山自己提出的,難道第三方也不能提出公開質疑,難道社會大眾都要聽食藥署的,都不能有意見? 第三 作為食藥署長,指控業者挾外以自重,是要挑起民眾排外情緒嗎/? 科技無國界,方法論上的爭議,食藥署卻訴之民族主義.訴諸行政權力.要業者閉嘴.剝奪人民求知的權利.吾跟味全.泰山沒有任何關係.但政府這樣處理事情,真讓人看不下去!方法論上的爭議,是給科技一個自我反思的機會,也是科技再創新的基礎,這已經不是食藥管理的範圍,食藥署長不要自以為可以代表真理或上帝!最後我們再看商周公布問題牛奶的問題,泰山質疑食藥署的檢驗方法是用定性不定量,現在商周說他們的檢驗方法就是用定性,而質疑農委會是用定量,可見這爭議點出在檢驗方法,這是方法論上的爭議,從科學方法論的角度,檢驗方法如果只定性不定量,那麼檢驗爭議,恐怕真的很難避免,因為測不準原理,任何再精密的儀器檢驗,都要容許有誤差範圍,,任何大氣中的物質,就像白開水,隨便檢驗也都可以驗出含微量的銅鐵鉛等元素,所以應先設有一定的標準範圍,若從西方食品安全的界定觀念,只要含量對人體無害,就算安全食品,美國牛肉含瘦肉精許在10ppm範圍,就是這樣,所以這個問題,還是應該回到方法論上去尋解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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