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食安中心執行長許輔投書媒體,言及頂新案刑事判決的邏輯將顛覆食安體系,我們認為言過其實,其言<不論原料來源合法與否,只要從產品的科學檢驗上,無法證明含有明確毒素.對健康有礙的食品,都是合法的食品。><只要不被發現的犯罪就是無罪,只要無法舉證的犯法就是合法>,這都是在思維邏輯上的大跳越,是把食品的科學判斷跟刑事犯罪的法律判斷攪混在一起,也把行政不法跟刑事不法混在一起了, <只要不被發現的犯罪>,就不能入人於罪,不是就此即能認為其無罪,<只要無法舉證的犯法>就不能判人犯法,不是就能因此即認其是合法>這邏輯之間的斷裂頗大,有沒有刑事犯罪,邏輯上須經三階段判斷:一.類型化的構成要件合致性判斷, 二.違法性判斷,三.任責性判斷,有時在刑事上雖行為屬違法,但並不一定有罪責,在行政管理上違反行政法令規定,也不等於犯罪,文提到<不論原料來源合法與否,只要從產品的科學檢驗上,無法證明含有明確毒素、對健康有礙的食品,都是合法的食品。> 這應該是過度的邏輯引申,不知其係在顛覆行政司法刑法體系,還是刑法司法體系在顛覆食安體系?頂新案判決,我們從判文,實看不出法官有意借判決,在為食安法定義甚麼是合法食品?法官在堅持的,應是要判人罪應攤出明確足夠的證據這法律原則,說清楚一點,即使原料有不法(不合法令要求)或未經證明合法,如果科學判斷上,都無法證明從原料及經精煉之成品,客觀上有事實證明其有妨害人身體健康之虞者,即無法入人以刑罪,這才是真正的由法而治(rule of law)! 頂新案判決書提到一個例子,颱風期間,水庫原水渾濁,病菌雜物參雜其內,這原料水應不符衛生法律規定吧!自來水公司取這污染原水加氯消毒.淨化,氯氣有毒,用鉛管輸送,鉛亦有毒,但因從此而來的自來水,尚無法證明其客觀上有妨害人體健康之虞,所以沒被刑事起訴判罪,拿這兩相比,是非曲直不就清楚了嗎! 最後我們再提一下,很多人都忘了行政罰法26條的規定,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換言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罰.行政罰時,雖刑事上被判無罪確定或不起訴確定,仍可依行政罰處罰,食安法44條即規定,違反15條一項.四項及16條者,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 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現在社會把所有反黑心食品的壓力,全部傾倒在法院刑事判決的法官上,並不是理性成熟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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