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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不法反被控洩密 道消魔長 為黃世銘事 抱不平
2013/10/04 19:46:56瀏覽259|回應4|推薦5
後偵查程序有兩種情形: 一.是進入刑事偵查終結程序二.是進入行政終結程序,刑事偵查終結程序,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製作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書,並送達當事人,而行政終結程序,則只要做內部結案即可,不必通知當事人,這次檢察總長在九月一日向總統報告,是否有涉及洩密罪,有兩個關鍵點: 第一個關鍵點,是在總長向總統報告時,是處於後偵查程序中的甚麼程序?如是依黃世銘所說的,案子已經轉為行政調查程序,則無違反偵查不公開.無洩密問題,應無疑義,第二個關鍵點,是即使是仍處於偵查程序,總長公布資訊是否合於刑事訴訟法245條的公共利益除外規定?如果符合公共利益,則黃世銘亦無洩密問題,唯現在輿論大都站向黃世銘的反對面,跟王柯連成一氣,對黃世銘展開毀滅性的攻擊,輿論真的是已無是非,論者每以檢察總長對法務部長.檢察長無行政調查權為據,否定黃世銘說案件已轉為行政調查的說法,對於這個主張,我們願再回應,我們認為   應把<偵查程序轉為行政調查>.<移送或移轉調查>和.<監督權限內的行政調查>分開來看,檢察官(檢察總長)有無權限內的行政調查權,看公務員懲戒法19條,法官法94.95.96條就知道,至<移送或移轉調查.>有兩種情形,一是職權移送,另是職務告發,職權移送在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職務告發可以參看法官法86條(檢察官不但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亦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舉發不法是天職)   至檢察官是否有權將偵查程序中的案件轉為行政調查,因為這轉換是介於前偵查程序與正式偵查程序中間的浮動地帶,是屬檢察官獨立的職權判斷餘地範圍,屬檢察官職權應是無可置疑,這次是法務部長.檢察長.國會議長涉入司法關說,檢察總長對他們的確沒有權限內的行政調查權,但職務上仍有向權限機關告發的義務,行政院長對法務部長有行政調查權,總統從偏向總統制的體制上來看,對法務部長亦有行政調查權,問題是同案有國會議長也涉入,行政院長有必要迴避,所以檢察總長在案件排除其犯罪嫌疑之後,將案件定性屬於行政不法,依憲法44條意旨,向總統舉發.報告,移請總統對法務部長作行政調查,總長是依憲政體制程序一切合法,至於總統事後如何處置法務部長跟國會議長,那是另一個課題,不關黃世銘的事!但現在國民黨內部卻似有人想把黃世銘拿做替罪羔羊,用以為馬王紛爭解套,從過去堅持的大是大非,變成是非大顛倒,道消魔長,道高一尺,魔且高一丈,天下事莫此讓人更為心寒!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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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q4162027&aid=8857599

 回應文章

CCC
2013/10/07 13:09

1.法院組織法和公務人員懲戒法都沒說檢察官有行政調查權,你的Goolge好強!

2.所以你承認獨創憲法第44條的「自己解決說」找不到有憲法學者背書而是「自己解釋」的阿。比起那些曾接受過法學教育的學者而言我想大眾比較相信他們才是。

高戰群(q4162027) 於 2013-10-07 13:33 回覆:
非常歡迎法學界的前輩或前後期同學出面批評指教,對於你的指教,在此表示感謝,但不便再回應!

CCC
2013/10/06 14:50

1.Google過後,檢察官的職權真的只有刑事偵查權耶。

2.憲法第44條,沒有任何一位法學學者說可以解釋「得不經召集,自行設法解決」這句(有誰敢說請Goolge出來),不要亂說。還「有院與院間之爭執」,是指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下的爭執,關說案根本就非此爭執,特偵組被一群公法學者表態是特偵組亂說後都不敢亂講了,也請別亂說了。

高戰群(q4162027) 於 2013-10-06 23:02 回覆:
憲法.法律.是因社會存在的問題以及因人們為解決問題的需要而延展出它的生命,

憲法並沒有賦予法學者,對憲政法律有獨占的解釋權,憲法.法律也從不因為法學者有說甚麼.沒說甚麼或者怎麼說而存在或不存在,憲法.法律有它獨立的生命,憲法.法律的生命,是因社會現實而體現,從不是因為有學者怎麼說才有法律的生命,立法院長.法務部長同案涉入司法關說,這是以前從沒有過的憲政問題,故過去的憲法法律並沒有現身出來講話,但現在情況不同,新的憲政問題已來叩問,要求與憲法對話,沒有人有權指責出現新說法就是在亂說,也沒有人有權去限制沒有學者說過就不能說,行政調查權(權限內)的基礎,是行政監督權,隨便Google法院組織法63條以下,及公務人員懲戒法所在都有,不知道你是怎麼Google的?

CCC
2013/10/05 22:15
有新文章再回覆這裡好了:
法官法
86條就說檢察官只有刑事偵查權了喔。所以行政調查方面檢察官就是要轉給有行政調查權機關去處理,而總統無論採法定職權說或陳水扁案的實質影響力說,立法院長關說案的行政調查權非屬於總統無誤,所以黃對總統提供監聽資料完全沒有法源根據(因為總統非有權限機關)。
高戰群(q4162027) 於 2013-10-06 06:18 回覆:
<同樣回覆>:你不妨去Google一下,看檢察官的職權是否只有刑事偵查權?黃世銘去報告總統的是曾勇夫案,案情牽涉國會議長,總統要如何處理兩人,是不關黃世銘的事,黃世銘把案子移轉後回去作行政簽結,是照合法程序在走,總統的行政調查是針對曾勇夫,不是國會議長,總統對王金平涉入司法關說案的處置,是根據憲法44條,<院與院間之爭執,得召集相關院長會商解決之>,條文說<得召集>會商解決,亦示<得不經召集>自行設法解決,而關說案王金平本身就是涉案人,相關院都有必要迴避,所以總統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才自己跳出來處理,總統要王金平自己知所進退,一.是借用黨紀,撤銷王黨籍,二.是根據宣誓條例,王金平是自己違背自己的誓言不具道德誠信,符合憲政程序...餘見http://blog.udn.com/q4162027/8706053

庖丁解畜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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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5 15:52
黃世銘的確洩了密,他洩露了立法院全是妖魔鬼怪的國家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