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後偵查程序有兩種情形: 一.是進入刑事偵查終結程序二.是進入行政終結程序,刑事偵查終結程序,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製作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書,並送達當事人,而行政終結程序,則只要做內部結案即可,不必通知當事人,這次檢察總長在九月一日向總統報告,是否有涉及洩密罪,有兩個關鍵點: 第一個關鍵點,是在總長向總統報告時,是處於後偵查程序中的甚麼程序?如是依黃世銘所說的,案子已經轉為行政調查程序,則無違反偵查不公開.無洩密問題,應無疑義,第二個關鍵點,是即使是仍處於偵查程序,總長公布資訊是否合於刑事訴訟法245條的公共利益除外規定?如果符合公共利益,則黃世銘亦無洩密問題,唯現在輿論大都站向黃世銘的反對面,跟王柯連成一氣,對黃世銘展開毀滅性的攻擊,輿論真的是已無是非,論者每以檢察總長對法務部長.檢察長無行政調查權為據,否定黃世銘說案件已轉為行政調查的說法,對於這個主張,我們願再回應,我們認為 應把<偵查程序轉為行政調查>.<移送或移轉調查>和.<監督權限內的行政調查>分開來看,檢察官(檢察總長)有無權限內的行政調查權,看公務員懲戒法19條,法官法94.95.96條就知道,至<移送或移轉調查.>有兩種情形,一是職權移送,另是職務告發,職權移送在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職務告發可以參看法官法86條(檢察官不但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亦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舉發不法是天職) 至檢察官是否有權將偵查程序中的案件轉為行政調查,因為這轉換是介於前偵查程序與正式偵查程序中間的浮動地帶,是屬檢察官獨立的職權判斷餘地範圍,屬檢察官職權應是無可置疑,這次是法務部長.檢察長.國會議長涉入司法關說,檢察總長對他們的確沒有權限內的行政調查權,但職務上仍有向權限機關告發的義務,行政院長對法務部長有行政調查權,總統從偏向總統制的體制上來看,對法務部長亦有行政調查權,問題是同案有國會議長也涉入,行政院長有必要迴避,所以檢察總長在案件排除其犯罪嫌疑之後,將案件定性屬於行政不法,依憲法44條意旨,向總統舉發.報告,移請總統對法務部長作行政調查,總長是依憲政體制程序一切合法,至於總統事後如何處置法務部長跟國會議長,那是另一個課題,不關黃世銘的事!但現在國民黨內部卻似有人想把黃世銘拿做替罪羔羊,用以為馬王紛爭解套,從過去堅持的大是大非,變成是非大顛倒,道消魔長,道高一尺,魔且高一丈,天下事莫此讓人更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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