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委提案要彈劾黃世銘,主要集中在洩密案,也就是認為黃世銘是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但甚麼才是偵查不公開原則?偵查不公開原則到底要保護的對象和目的為何/?我們認為監委應先從制度.政策上先釐清楚,一般都認為制度上,偵查不公開的目的,主要有三:一是保護檢察官的偵查優勢,防止串供滅證,二是基於無罪推定,三是基於人權保障,避免人民自由名譽人格受損,但是這樣的論述基礎是有問題的,因為如果是基於無罪推定,那麼無法解釋為什麼偵查終結前就適用偵查不公開原則,偵查終結後就可將偵查內容公開,大家都知道,無罪推定是到終局判決確定前都是無罪推定,並不是只有在偵查終結前才無罪推定,為什麼同樣都是無罪推定,偵查終結前不可公開,偵查終結後就可公開呢,次,如是單為保護檢察優勢,防止滅證串供就偵查不公開,那麼官.民權力.權利太不對等,會防礙被告訴訟防禦權,反有損人權之虞,所以這立論都是有問題的,唯一的解釋,是檢察官因知有犯罪嫌疑啟動偵查程序,在尚未取得充分的事實證據前,基於人權保障,才有偵查不公開原則之適用(刑訴228條第二項;<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傳訊被告.>參照)一旦檢察官經查犯罪事證明確,或經查確無實證,就沒有不公開的人權保障問題,因為公權力對犯罪行為沒有幫忙掩蓋的義務,而任何人也不應就自己不法行為,對外主張受隱私權保護,所以我們認為監委應重新釐清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後,再回頭看黃案,黃世銘是在查關說案確無刑事犯罪實證後,向總統舉報政務官.立法院長涉及行政不法,黃世銘此時把關說事證公開,一來事證已查證明確,再沒有檢察防止滅證串供問題,二因不法事證明確,當事人不應就自己不法行為主張受隱私權保護,三關說案經特偵組認定為非刑事不法,是在其裁量權范圍,若監委認定這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涉嫌干預司法,也等於在保障關說行為,顯然是逆反了偵查不公開立法原初的目的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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