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金平黨籍案,高院判決國民黨敗訴有兩大荒謬,第一 高院認為: 國民黨之中央考紀會委員非經由會員或會員代表提名、選舉、同意而產生,僅係經由祕書長簽報主席核定聘派,即行決定之人選,已不符合人團法第49條所稱之「民主原則」,且所作成系爭處分之多數共識決過程,復有違大法官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所闡述之須符合「民意政治」理念為根基之「多數決原則」--唯我們 查國民黨中央考紀會之考紀委員之遴派辦法,係依循黨章授權制定,且經全代會通過(王金平期間亦曾擔任過黨中常委或副主席 從無異議),黨章是代表黨員最高的民意,全代會是國民黨的最高權力機構,高院無視國民黨黨員的最高民意,也不尊重國民黨的最高權力機構,試問到底是誰在破壞民主原則.誰違反民主原則?再,所謂的民主原則,也不全等於民意政治,更不只等於多數決,為什麼現代民主國家的民主原則,要講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高院法官不可能不清楚,司法權是認事用法,司法判決就算是在合議庭,有用過民意政治的多數決.依民意投票的依歸來做決判的嗎?又 法官的選派是可以用民意政治的多數決派任的嗎?政黨的考紀會其實與公懲會的組織及功能類似/公懲會的存立/是依公懲會組織法/公懲會組織法是立法院通過賦權的/公懲會委員為什麼不經選舉產生/而是由公懲會委員長/依法遴任?那是因為對評斷是否違反法規或犯罪之事,需要依法做專業獨立的判斷,不是用民意政治之多數決原則.用選票選人去做決定的,權力不分立,立法又兼司法,只會變成民霸,不會有民主,國民黨考紀會猶如政黨司法機關,如果照高院的見解,國民黨考紀會的委員,不是經黨員提名.非由黨員或黨代表選舉產生,即不符民主原則,那麼法院或公懲會組成也不符民主原則,那麼法院判決.政黨.公懲會過去所做的黨員.公務員違紀處分,都將變成無效或失去正當性,以後法規只具形式,一切以選票決是非,天下豈不大亂矣!高院第二個荒謬,是把<撤銷黨籍>不當擴大解釋,擬制為與<開除黨籍(除名)>相同等級的處分,認為撤銷黨籍處分,亦應依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 款,民法第52條第1 項等規定的程序,即亦須經會員大會1/2出席2/3通過才有效力,事實上撤銷黨籍與開除黨籍是不同的法律態樣,法律效果也不同,不應混為一談,撤銷黨籍不溯及既往,開除黨籍是溯及既往除名,這情況跟學生遭到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類似,勒令退學還可以轉學,以前學分還算,若是遭開除學籍,則溯及除名,前面的學程全面作廢,等於沒入學,餘請參閱http://blog.udn.com/q4162027/11853580總之,我們認為高院擴大人團法.民法對會員除名、開除社員的法律適用範圍,將使政黨削弱對黨員的約束能力,對民主憲政運行所仰賴的良性政黨政治帶來深不可見的禍害,這已經明顯違反憲政解釋的邊限原則(邊限原則是防止憲政秩序因解釋適用而自我反噬的自我防衛機制),國民黨應再上訴,這是大是大非的事,不應為表面的馬王和解,而棄大是大非於不顧,我們相信真理不會自相矛盾,也不容許以錯誤的手段去彰顯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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