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組成形式,不是基本人權的議題,而是屬於社會制度的設計與選擇議題,就像選舉有婦女保障名額/婦女沒有服兵役的義務,這都是一種為達特定目的的制度設計,不是一種基本人權,否則這種設計就會變成違反平等權,現行憲法所採取由異性婚姻組成的形式,同樣是一種社會制度的選擇,無關基本人權,憲法156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如果是人權議題,那麼這條規定,豈不又是違反性別平等權?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對憲法所選擇的異性婚制度要做改變,婚姻制度要改變,並不是不可以,但不應單從平等權/從基本人權去考量,現在主張同性婚合法化的核心價值,就是維護<愛與平等>,這主張基本上是從個人主義的立場出發,但憲法所選擇的異性婚制度,基本上是從社群主義的立場出發,它除了愛與平等之外,還有肩負維護家族傳宗接代與民族生存發展的任務,個人主義與社群主義,在價值論上的關照面向和輕重是不同的,在社會制度上也不等值,權利義務不相對,法價值也不一樣,如果強要婚姻平權,豈不是自相矛盾,自違平等權?!法學方法論上的二元論,講事實與價值要區分,因有很多人分不清楚,牟宗三講價值即心,即心即合,事實離心,離心即分,即心離心總見此心之妙,那些挺同婚者,對別人的同婚,平常你是贊同的,這是離心之觀,但有一天,當自己子女跑來跟你說:他要同婚了,你當下的感覺如何?贊成或反對,這就是即心,也許大家可以捫心自問,在當今台灣社會,有多少家庭父母會<即心>贊同自己子女同性婚?如果挺同的,只是一種離心觀,那是一種對遠距美感的陶醉,那麼要對婚姻制度的修改,就是正走在迷惘的歧路上,依台灣現在的一般的通念,婚姻並不只是兩個人之間的事,還要得到雙方父母/兩個家庭甚至整個家族人的祝福,才能美滿,現在民法修訂案:同性婚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訂定之,完全從個人主義出發,失去社群主義的義涵,修法後,如果家庭對婚姻觀意見相左,法律會變成破壞家庭倫常的禍首,公權力勢必被援引介入家庭紛爭,影響恐難以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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