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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敵對勢力的判斷是國家戰略層次的問題 竟然要交由法官來定義判斷 蔡政府通過的反滲透法事情鬧大了
2020/01/02 15:29:39瀏覽223|回應0|推薦0
蔡政府趕在選前幾天,仗著國會過半,強行.草率通過反滲透法,已引起國際社會關注,包括美國,這部剛通過的反滲透法引起國際社會關注主要有三:一.反滲透法對兩岸關係的影響有多大?可能造成甚麼結果?兩岸交流是否形成障礙,變成制度上的緊縮,甚至進行脫鉤,第二.會否造成台灣內部更劇烈的對抗,甚至動亂,最終造成投資人資金外移,也嚇退外資不敢進來,第三.ECFA是否能持續?兩岸貿易如果形成制度障礙,所有外商原設想在台灣設點作為跳板,藉以進軍大陸市場的計畫,是否可能要泡湯?
國際這反應,恐怕也出乎蔡政府意料之外吧! 蔡總統在元旦趕快出來澄清:反滲透法不是反交流,解鈴還須繫鈴人,民主與威權不能並存!
賴清德對於《反滲透法》也表示,這法律已經三讀通過了,蔡總統的元旦致詞也講得非常清楚,《反滲透法》不是反交流,只有有滲透且違法的行為才有可能觸法,是否觸法也要交由法院審判,不是由行政單位說的算!
而駐美代表高碩泰對於媒體詢問美方是否關切台灣通過的反滲透法時,的回應是:這是國內基於國家安全通過的立法,政府已做了非常明確的說明,國際社會也有相當的了解,他會基於國內指示,進一步與美方溝通。
我對於蔡總統及賴清德上述的澄清並不覺得他們這有做對的事
先講賴清德的回應,賴說:<是否觸法要交由法院審判,不是由行政單位說的算>,是嗎?
就拿對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好了,條文說: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那請問為保衛釣魚台漁權,馬政府曾派船艦與日本對峙,日本是否為境外敵對勢力?派軍艦保衛太平島與南海周邊國家是不是武力對峙?那些想佔領我南海諸島的國家是否即為境外敵對勢力?再者<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那甚麼叫<非和平手段>?恐嚇.施壓是否算?用武力以外,如網路攻擊算不算非和平手段?美國如主張或操作台海危機,引發兩岸兵戎相見,算不算用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上述這些狀況的判斷與定義,都是國家戰略層級的問題,真的要交給法官去做決定,由法官說的算嗎?天啊!
再說蔡總統的回應,蔡說:<反滲透法不是反交流>,<解鈴還須繫鈴人>,<民主與威權不能並存>!
我請問: 反滲透法第五條這樣斷章分裂的立法規定,等於是一次把遊說行為全部砍掉,推翻原來遊說法的全部架構,只要是經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來的,對總統副總統.民意代表等那四種人員遊說的,都要處罰,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還要處刑罰
見反滲透法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那麼我們再看遊說法第二條的內容是甚麼:
遊說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遊說,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
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
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
本法所稱遊說者如下:
一、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之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
目的組成並設有代表人之團體。
二、受委託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或營利法人。
本法所稱被遊說者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民意代表。
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
四、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看清楚這樣的反滲透法第五條規定,是否幾乎全部禁止了所有的遊說行為,試問現在兩岸關係已冰封,官方聯繫幾已斷線,以後如何去找兩岸和平使者?誰敢當兩岸溝通橋樑?這反滲透法不是反交流是甚麼?連外國人受大陸指示.委託來台傳話遊說,因遊說行為發生在台灣,都會有事,兩岸一旦發生軍事危機,有誰敢出面排解?這不是自尋死路是甚麼?蔡總統啊!蔡總統!解鈴還需繫鈴人啊!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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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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