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給台大的正式公文,指台大校務會議及遴選會未依正當行政程序實質處理候選人獨董身分揭露及遴選委員利益迴避問題,影響遴選之公開.公平原則,以此為理由並要求台大重啟遴選程序,對此,我有兩點看法: 一.教育部所指的所謂校務會議及遴選會<未依正當行政程序>,是子虛烏有的指控,事實上,這兩項爭議在遴委會再補開的會議都有被提出討論過, (政次姚立德在場且全程監督),但因為現行遴選規則並未涵蓋到該事項的規範範圍,選前沒有,選後再加上去的規範,如果硬套上去,就是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違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行政程序,難謂正當行政程序,教育部無權命人去做違法的事, 二.當教育部用手指頭指責別人違反正當行政程序的時候,也別忘記另外四個指頭正指向自己,第一教育部公文迴避<准/駁>.玩弄文字遊戲.宣稱這不是<行政處分>,要剝奪當事人尋求法律程序救濟的權利,試問這行政作為,合乎法治國家的<正當行政程序>嗎?!第二.教育部處理此案.自始至終有通知過管中閔親自到教育部去說明嗎? 在本案,管先生至少也是利害關係人,教育部要台大重啟遴選,公文有一併送達利害關係人嗎?若都沒有這是甚麼正當行政程序?! 再看台大校務會議上將卡管的提案擱置是否違反正當行政程序?顯然也沒有! 在民主社會不是所有事務,都適合用投票方式解決,像事實的認定.像是否違法犯罪,就事務的本質,都不適合用投票.用多數決去解決的,且是司法機關的權責,校務會議豈可僭越,還有一種叫<當事人不適格>的問題,議題有當事人不適格的問題,也不能進入實質處理,像台大校長遴選,是遴選委員會的權責,校務會議無權去干涉遴委會的遴選結果,校務會議若去討論遴選程序是否為有合法正當性,就有當事人不適格的問題,這跟公司聘請總經理,董事會是有權機關的情形不一樣,董事會討論總經理聘任案,當事人適格沒有問題,但台大校長遴選案情形不一樣,不能相類比,上次台大校務會議五個提案: 一.「成立本校校長遴選爭議調查小組」案,建議成立校長遴選調查小組調查蔡明興因利益迴避的適任性、管未揭露獨立董事身分衍生資訊不完全而影響推薦投票遴選結果正當性、爭議論文內容的學術倫理問題,與遴選程序正當合法性的爭議。二.「應認定本次校長遴選程序因瑕疵而無效」案,三.「建請本校遴選委員會及相關行政單位就遴選疑義提供資料及報告」案,四.「學術倫理委員會向校務會議報告管中閔教授發表論文似涉不當引用疑義」案.五.「校務會議應謹依其權責檢討本次校長遴選過程並推動修訂本校遴選規章以致和衷共濟」案,除了第五案尚符有效提案外,其實其餘四個提案,應屬無效提案,都被擱置,行政程序上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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