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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無權對獨董的身分是否揭露事項做監督 要求台大再開校務會議釐清爭議亦無據
2018/03/07 08:35:53瀏覽65|回應0|推薦0
照憲法162條,教育部的監督必須是依法律明文規定的規範內容及其方式才是合法監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是依據大學法的規定而來,有依據沒有錯,但在這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之中,並未將獨董身分揭露之相關事項納入規範,教育部拿甚麼來針對管案這揭露事項做監督,再說,陽明大學校長遴選,當選人也具生技公司獨董身分,遴選過程也未揭露,教育部並未刁難,隨即通過完成聘任程序,教育部明顯兩套標準,要如何對社會大眾解釋?!經立法院通過的法案,由總統公告,才正式成為國家的法律,總統的公告,只是為完成法定的一定程序而已,總統對要公告的法案,並無審查權,因為那是人民形成的集體意志,也就是盧梭講的general will ,凡經過會議程序所形成的結論,不論是經過多數決或共識決的程序,都是一種形成行為,由個別意志經會議型式,以形成一個集體的共同意志,這裡所謂的集體意志,是包括即使有反對者,也因制度性的吸納,形成的共同意志,這種集體意志的形成,即形成一種法律關係的新現實,接下來的程序,各方只能是照新現實承認之.接受之,除非當事人舉證有違法,另外進入司法審查或救濟程序經法院判決確定,否則嗣後各方都不能再將共同意志推翻之或拒絕之,各種公職或民代選舉一然,人民投票選舉,也是一種集體意志的形成行為,選舉結果一出來,中選會只能依結果公告當選名單,中選會對選舉結果並無審查權,如有選舉爭議,也須另行司法途徑救濟,像蔡總統六百多萬票選出,她並不是六百多萬人的總統,而是全中華民國的總統,其他投反對票的,則被吸納,形成一個集體意志, 除非當事人舉證有違法,經法院判決確定,任何人都不能再對已形成的集體意志推翻,大學校長,依大學法第九條的校長遴選過程,也是一種集體意志的形成行為,前段由校務代表經校務會議選出校長候選人及遴選委員,後段再經遴選委員會會議投票選出校長當選人,每個階段所形成的,都是集體意志現實的呈現,教育部本身在遴選過程中,也派有代表參與形成集體意志並全程監督之,依形成集體意志過程的吸納原理,在台大校長整個遴選過程中,包括校務會議的決議.遴選委員會的決議,集體意志實體都已經形成,且經過教育部實質參與並監督.也可說已認證過,試問這樣已經成為集體意志的實體現實,教育部可以自己再推翻自己的意志嗎?!台大再召開的臨時校務會議,可以再將自己已參與在內形成的集體意志自己推翻嗎?!台大再召開臨時校務會議,可以推翻教育部已參與在內.且認證過的遴委會所形成的集體意志嗎?!教育部應該在法律面多思考之!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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