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748號釋憲文出來之後,包括藍營,很多電視名嘴都為它喝采,稱讚大法官有高度智慧,但站在法律人的立場,我是覺得這釋憲的邏輯有點好笑也有點悲哀: 第一.婚姻是一種社會制度,大法官這一次所做的違憲解釋,最大的問題是,只從憲法7條22條去做形式化解釋,就宣告其違憲,未就憲法23條的反向限制去做實質的權衡,這叫做達成釋憲文理由之不備,堂堂<大法官>會因此留名千古!民法限縮婚姻性別主要的法理依據是憲法23條的四項反向限制,大法官要宣告民法限縮了同性婚違憲,就要找源頭去做權衡論證,卻牛嘴不對馬嘴,光去從憲法7條22條窮追,哈!揭開大法官面紗,原是迷途羔羊!
第二.非屬緊急狀態的<憲政時刻>,大法官擴權,後患無窮:此例一開,憲法第2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現在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全體只有2300萬人,大法官根據這兩條規定,就可以直接逕以釋憲手段宣告很多大陸時期立的法律無效,限期修法,未如期修法即自動生效,以此凌駕立法機關也避開公投法,那麼離透過釋憲偷渡台獨達成台獨目的之路也不遠了!為台灣前途感到悲哀! 我們經常把自由與平等權連一起,其實兩者是不同東西,甚至兩者經常是互相衝突的,自由權的發動及承受的主體是個人,所謂的自由權,核心意義是個人有主動追求差異化發展目的的權利而別人負有尊重的義務,平等權的發動主體則是政府,人民承受的是反射的權利,平等權的核心是要求政府在行使公權力或施政作為時,對於人民必須公平.無差別待遇,問題就出在這裡,人天生是有差別的,天生就不平等,如果要保障自由權,就必須尊重其個體的差異化發展,但尊重個體差異化,就意謂著必須尊重其天生的不平等,如此一來,就會變成個人與個人權力相撞,個人與社會權力相撞,個人與國家權力相撞的叢林狀況,所以憲法才有23條的權力(利)四項,從個人之間,到與社會,與國家之間及緊急時刻權力的調協制衡機制,而這個機制,根據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的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不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一體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有差別待遇,大法官748號釋憲最大的問題是,只透過憲法22條7條賦予同性婚姻自由權,卻沒有就憲法23條的機制進行過實質論證審查,大概是只從憲法23條<以上列舉>這幾字的字面解釋,就將22條與23條割裂適用的結果,這樣的結果,會造成22條所謂的婚姻自由權不受23條權力(利)調協機制的限制,而其他憲法條文列舉的自由權,卻要受23條規範的荒謬結論,從而也自陷違反憲法第7條<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窘境,<人是上帝的複刻,所以天生平等>,作為宗教信仰OK,沒有甚麼可討論的,但是要講理性,我們不能不弄清楚的是,上帝造人,亞當夏娃天生就有性別差異,天生就不平等,這是客觀事實,正是因為人先天有差異.有不平等,所以上帝的意旨: 才須後天的調協促使平等,而不是仍光以平等待之,(有時不尊重差異反是不平等),論者行文引用<德國憲法之樹>來為我國憲法大法官748號作註解,的確很生動,但樹最好要從根.莖.幹.枝,自生長而成才會繁茂,插枝/接枝的,雖然奪目,令世人投以羨慕眼光,唯接枝的,根基不牢,颱風一來,恐枝葉就掉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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