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體報導,衛生署規定在今年11月以後,如有牙科診所,未讓病人在接受植牙手術或拔智齒時,簽署局部麻醉同意書的,可能被罰款5至25萬元。
當初以為這是為了重視知情同意的崇高理念,大家都應該給予鼓掌與肯定。然而,昨日看到衛生署已經公告實施的同意書內容之後,只能形容令人大失所望!
原因是,流於形式的樣子大於實質意義,不得不提出病安立場的見解與大家分享。
且直接簡單回應的一句話是,這樣的同意書有多大意義,站在病人安全的立場,各位格友,您敢簽嗎?
究竟簽這張局麻同意書,是為什麽要簽,或是為了誰簽?
知情同意,原本是為了保護醫病雙方,病人有「知」與「被告知」的權利,同時牙醫師,也有告知病情及相關風險的義務。
這個以法令來規範特定醫療行為雖是好事,但是由於它的實施明確有考慮不周的地方,不但有矛盾也有漏洞,相信日後必將引發很多爭議。
一般認為局部麻醉通常非常安全,所以簽同意書本來就是為了怕「萬一」,當不幸的意外發生時,病人與牙醫,可能就需要憑這張文件作為在法庭上施展進攻與防守的依據。
格主想要强調的是,這個制度的建立,雖然覺得社會的成熟度似乎又跨出了一步,總會有人說「有總比沒有好」,但實際上,以這樣的內容規範實施下去,將會帶給醫療更多困擾與混亂,醫病關係更緊張,也等同作球給律師或對方"殺球",到時候或許是雙輸而非雙贏。以下簡述幾個關鍵性的爭議與陷阱。
媒體與牙醫界代表,所强調的似乎是,只有植牙、拔牙(高難度)及齒切除術才需加簽局麻同意書,其他應該不用吧!
以一位推動病安工作者麻醉專科醫師的立場,個人完全不能茍同!
要嘛就徹底執行,否則純粹只為這三種手術而訂定的法規,只能說是笑話,同意書的內容根本是太簡陋了!
裡頭的說明內容,明顯違反了知情告知的精神。
設計者或許以為,只要醫師在麻醉之風險欄位打勾,輕鬆帶過空白欄,就可完成。
既然是法定制度,沒講清楚說明白的後果,就是敗訴或賠錢。
有各種與局部麻醉相關的風險(後述),刻意不印上去,是因怕病人恐懼而流失或是嫌麻煩?但在法律上,空口無憑是一般常識,所以萬一怎麼了,根本不能保護自己,只能準備挨告。
在台灣,因為怕麻煩、沒時間或是不得不隨便簽名同意的病人,雖然仍佔多數,但一旦出問題時,由於這個有太多模糊地帶的制度,可以讓律師等鑽牛角尖找漏洞,醫療爭議事件將會越來越多,醫病關係只會更緊張。
大家會質疑,其他的口腔手術,難道施行局部麻醉就可以不簽同意書嗎?
只有某一種局部麻醉,或某一條特殊神經的阻斷術才要簽嗎?
手術名稱的欄位已印好三種術式,其他的欄位予留空白,暗示著這就是一個地雷區,到底局麻在這三種手術才有危險性嗎?
答案是:局麻不分部位,不分方法就是有它固定的風險存在,就局麻中毒症狀而言,只要被吸收後血中濃度超過正常範圍即會出現。
因此相信,衛生署不會明訂只限這三種情形,而讓這個矛盾被當作是空前的醫界污點。
大家還要問,難道「非口腔」手術的局部麻醉,會比「口腔」手術時施行的局部麻醉風險更低嗎?
目前國內,每年應有好幾百萬例的局部麻醉(如果從麻醉科執行的健保案例來推估),大部分可能都是小手術,但事實就有病人因高風險的狀況纏身(ASA 3以上)而選擇局部麻醉,反而比較安全。
這些病人可能在數目上,遠超過拔智齒及接受植牙的病人,且在開刀中或周術期的風險,較口腔手術實有過之而無不及,但却依法目前沒有必要簽署局麻同意書,這怎麽說的過去呢?
豈不是大家不願意接受的一國兩制?既然想要建立制度,又說是以病人為中心,那為什麽有更多案例,且有更高風險的手術做局部麻醉,可以不必簽局麻同意書呢?看來要開倒車是不可能了,只能一視同仁往前邁進。
法定的手術/麻醉同意書已經實施近7年了,格主認為,考慮修訂的時機應該也已成熟,雖然不能說是很完美,但總比這次公告的口腔手術局部麻醉同意書的說明內容詳細許多,且更有條有理。
這次的動作,似乎是有往前進,但以知情告知的內容而言,卻是「倒退嚕」。
眾所周知,理想的知情告知(同意書)內容,應包括:
1.病名(診斷)
2.建議施行的術式(治療),方法說明及對病人有何益處(Benefit)
3.有何風險?治療的成功率
4.有無其他選擇或替代方案
5.如果不接受建議的後果(預後)可能為何?
且還要給病人有思考或發問的時間,最好也把可能產生的費用一併告知。
其實在先進國家也非如此徹底執行,美國各州的法令不同,但口外專科醫師,大都贊同口腔外科手術要簽局麻同意書。
只有部分一般牙醫診所(General Practitioner)還是有人沒有執行這一道程序(Process to obtain informed consent)。
格主在2004~2005年曾多次赴東京接受植牙手術時,記得簽過的同意書內容,也沒很詳細地說明所有可能發生的風險,但記憶中至少包括了一般常見的併發症如:疼痛、瘀青、血腫、腫脹、嘔心嘔吐、嘴唇發麻及罕見的(少於1/1000)併發症如過敏性休克,三叉神經病變(Trigeminal Neuropathy)含舌神經、下齒槽神經傷害導致的長久性麻痺及顏面神經麻痺(但並未提及局麻中毒導致心肺功能衰竭及死亡),這些可能會嚇跑病人的字眼,通常是出現在最美國的文獻,另也有人提及暫時性眼盲(Amaurosis)。
站在個人是麻醉專科及倫理/病人安全的立場,關於局部麻醉的知情告知內容,如隻字不提局麻中毒的可能性,好像是"暗蓋"內情而內心不安,因此完整的說明還是要提及血壓上升、心跳過快的初期症狀、精神不穩、躁動,甚至抽筋(痙癴)、吸入性肺炎、心跳變慢、血壓下降及心跳停止等劑量過高或處理不當的併發症。
總而言之,外行人恐怕會以為是小題大作,但從病安的角度來看這個制度,我們不希望看到它的矛盾,被拿來當作武器,醫界大家的看法呢?
至少知情同意的原則應該遵守以外,總不能讓醫病都覺得莫名奇妙,避重就輕又無所是從吧!
未來,凡是以局部麻醉進行的手術,尤其在術中發生意外的案例,大家務必要有心理準備,到底局麻同意書簽了沒?風險告知的內容是什麽?民眾從此對自己有被告知風險的權利,必然更有概念,醫療人也應該欣然接受,這個新時代的挑戰,做好「風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