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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ient Advocacy及病人代表面面觀
2008/12/12 14:43:47瀏覽4671|回應0|推薦1
最近批判台灣人權「倒退嚕」的聲浪相當大,
申張基本人權的團體也相當多,但在台灣
卻沒有太多可以引爆病人權利的話題!

主要原因是擁護病人權利的工作者或
activists(積極行動者)太少了吧!
大家只會連想到在醫院奉獻服務或做善事的
義工(志工)們,其次是在醫院領有一份薪水的社工人員。

以台灣的醫療環境現況而言,很少人知道有所謂
「病人代表」(patient advocate)的存在及其扮演的角色,
甚至有醫院的經營策略順位還把病人權益
擺在員工福利之後。

Advocacy在字典裡查到的有「支持、主張、
提倡、擁護、鼓吹、辯護」等多重意思,
因此patient advocate則可說是為了病人權益,
積極表示上述行動的人。

他可以「代理人」身分替病人及家屬表達或
主張特定的立場並協助解決醫療上的種種問題,
這些服務通常需要有愛心、耐心、同情體貼及
公正的心才能辦得到。

雖然是以顧客至上,病人為中心的立場,
但也不能盲目不講理地偏袒病人讓醫病關係
更加惡化。基本上强調的是站在病人這一邊,
讓病人有所依靠而不會被虧待
(遭受不公平、不合理、人格不被尊重的待遇)或侮辱。

病患代理人制度最早起源於1966年紐約的Mount Sinai醫院,
1972年時據說全美才只有10%的醫院設有此編制,
如今JC已把它列入評鑑標準,因此也變成了
美國人的一般常識。

雖然這個Patient Advocacy的概念還算很新,但已出現
經過正統授課後可取得碩士學位的專業人士
並成立多年的SHCA(Society of Health care
 Consumer Advocacy)專業團體,他們有很多是由
護理或社工背景的人轉行。有的在醫院工作,
也有在保險公司,社會福祉設施,
NPO等負責幫病人伸冤、爭取社會資源及申請交涉等工作。

一般認為他們的溝通技巧當然是要一級棒,
同時辦事效率好的才比較適任,院方對這個
超然的職位,近年非常重視,所以通常是
獨立部門並直屬院長。

病人Advocacy的範圍很廣,上述由Pro專長的專任者
所提供的服務,在美國通常不用付費,
如客服、申述案件、化解誤會、溝通協調、
協助醫療上的說明、安排就醫翻譯、諮詢、急難救助
及排解困境等;但也有要收費的廣義的advocacy服務,
即自稱是有愛心的正義人士advocate律師、
居家照護、協助處理保險理賠及自付額等業務、
代理申請醫療補助等等。

在國內大概類似社工人員幫忙尋找負擔醫療費用
的金主或減免的管道,以及職災/重大傷病
的認可手續....等等。

正因為健康知能不足顯然是一個普遍性的社會問題,
個人非常期待各大醫院能夠網羅更多願意
擁護病人權益的善心人士並提高層次培訓他們
成為Medical Decision Supporter以協助病人
積極參與醫療及自我決定。

我們都知道維持真正互相尊重的關係才是
雙贏的醫病關係,發揮病人代表的功能一定可以
減少醫療爭議與糾紛的發生,台灣的病人安全
還有相當長的一段路要走,才能與國際接軌。

( 知識學習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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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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