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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就非要這麼兩光嗎?
2016/12/08 23:38:17瀏覽221|回應1|推薦1

一例一休與砍七天假的勞基法修法爭議算是落幕了。這次的修法是進步?真的很難講,還要再觀察才會知道結果怎樣,勞檢只檢比較守法的大企業,勞動條件最差最需要被保障的那些底層勞工,只怕還是過得一樣糟吧。

就先不吐嘈這個修法過程的亂象,以及勞團的無腦激情了,來看看那個很快被提出,又匆促的被表決通過的特休假增加的條文吧。

滿半年未滿一年,給三天,滿一年給七天,滿兩年未滿三年給十天,滿三年以上十四天,之後每年多一天,上限卅天,傻蛋沒記錯應該是這樣,至少三年以內的應該沒有記錯。

有問題嗎?有耶。滿半年有三天特休這一點沒問題,問題在滿一年給七天這一點上頭。是滿一年總共給七天,還是滿一年就再給七天,實際就職滿一年可以得到三加七等於十天特休,和滿兩年是一樣的?法律條文寫這樣,勞工的解讀肯定會是,前兩年,每滿一年就是十天,第一年滿半年提早可以拿到三天這樣,是毫無疑問的。但如果雇主咬著滿一年給七天,所以只補四天,那到底是合法不合法?

而且特休這東西要看實際計算認列的方式,通常是用到職日起算制的,原本舊的算法,到職日起工作滿一年,得到七天特休,這七天是因為去年一年的在職工作得到的,請完這七天特休再離職,這七天特休是要給薪的,換句話說,是每工作滿一年,就依法得到去年應得的給薪休假天數,實際解釋起來並不是第一年沒有特休,而是特休要在職每滿一年才結算發放一次。有些公司用年度制或第一年就可以請部分特休,當作優於勞基法的福利訴求,實際上也只是早給晚給的差別而已,很多都是在職未滿一年離職預先超請的特休還要扣錢扣回來的,根本沒有多給的。

改了之後的文字有曖昧解釋的空間,就容易產生混亂。工作滿半年有三天特休是肯定的,問題在於那個滿一年的七天,是再工作半年而滿一年再給四天或七天,還是從滿半年後開始起算再過一年至工作滿一年半時再得七天,這都有解釋得通的空間。甚至滿兩年的十天,如果是半年再一年半這樣算,滿兩年半時是要直接給十天還是前半年算七天的一半,後半年再算十天的一半這樣總共八天半,好複雜啊,但,要這樣解釋,也不是沒有可能的。

法令就是一堆字,關鍵在於實際怎麼解讀與執行,沒有用精確的描述文字來制定法律條文,就會變成勞資各執一詞,反而製造勞資矛盾衝突,最後呢,政府跳出來解釋法律,喔,政府怎麼解釋就是怎樣喔,真的好厲害啊!

傻蛋沒記錯的話,之前勞退新制剛改的時候,資方被硬安了百分之六的薪資成本,過沒多久就出現假日加班的兩倍薪被勞動部主動解釋為月薪制平常假日已有給一倍薪,假日加班只要再給一倍就符合兩倍薪,這種假日加班的加班費比平日加班更少的這種曠世荒謬的規定。假日加班是一種更大的犧牲,加班費兩倍薪是一種補償,守法的資方依照正常的邏輯,多是給兩倍,額外的兩倍加班費的,是比平日加班費更高的,只是不知道怎麼解釋了一下後全台灣的假日加班費就都變成實際上的一倍,很多連時薪制的基本工資都不到,完全是對假日加班的勞工的一種懲罰,變成對要求假日加班的雇主的一種優待?或許是雇主先被砍一刀勞退新制,然後再砍勞工一刀補回來給雇主吧?我們的政府,政治人物很多都是學法律的,看起來法律是專門給學法律的人玩弄的呀!濫用行政解釋權,當真是無法無天啊!

所以呢?一個小小修法就能留很多不精確的描述的邏輯洞,想要靠這些政務官與立法委員修改法律提升社會競爭力促進產業升級轉型,那真的是緣木求魚的。這根本就是惡搞吧?法律條文模稜兩可,然後各自解釋,這會製造對立的啊,把事情規則一次描述清楚,有那麼難嗎?尊重擬出來的法律,不要隨自己的需要想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這難倒不能作到嗎?好吧,如果台灣的法律專家的中文與邏輯就是那麼屎,那能不能用法文這樣比較精確的語言也複寫一遍,遇到中文字義模糊有解釋空間時以法文定義為準?要修法前,起碼也要弄清楚你修的法實際上要怎麼運行吧?清楚的話,不能用中文作精確描述嗎?現在電子化儲存很容易與便利,不用像古代一樣要盡量省字來節約成本,寫清楚點不是比較好嗎?而且定義寫清楚,也不用多幾個字吧?

所以呢,這些政黨,連同勞團在內,通通贏得了傻蛋的鄙視,廢物一堆,只會作秀的垃圾,專業能力到哪去了?腦袋到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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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版傻蛋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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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3 23:38

第一年特休

同事直覺反應=3+7

老闆直覺反應=3+4

人力銀行的專家解釋=3+7

目前的結論,新制後前兩年特休都是10天,其中第一年的前三天滿半年就可以先給,滿一年再補給7天,然後要等滿兩年再給第二年的十天,第二年的特休條件比第一年還差一點點(要等久一點才能拿到不能滿一年半就先拿3天),不是很自然...

老闆的反應是該十天就十天,要守法,但會緊縮招募員額,招新人的標準得要抓嚴一點了...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