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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司法的系統設計
2011/07/24 14:22:46瀏覽276|回應0|推薦0

先說明,這是傻蛋自己的思考與辯證,不代表對現實環境的評論。傻蛋並非法律人,也沒那個精神時間深入研究現行的司法體系,這只是一個推理與思考的過程而已。

好,就開始吧。司法,與先秦諸子的法家之法術勢之法不同,這是西方傳入之法,而非單純的工具。司法象徵的是政權的合理性,它必須維護公理與正義,以促進社會的進步發展。但它們的觀念有一個共通點,就是必須依法行政,必須要守法,因為若不依法而行,司法將毫無意義。

再來,司法是一個持續運作的系統。它是一個以系統設計的組織,就像煉油廠或是學校一般,它持續的運作,過程中不斷的產出許多獨特的產品,也就是每一個判例對社會秩序與民眾的各種有形無形的影響。它必須是如此系統化組織結構,而不能是因應大量生產的工業產品式設計的組織結構,因為每個案件都是獨一無二,無法完全標準化的。這樣的組織結構,其設計之好壞,就會決定這個系統結構的效能是好是壞,其影響是具決定性的。在一個結構設計不當的組織底下,即使是一個善盡其責任的成員,還是無法產生符合期待的成效。也就是說,就算一切都依法而行,如果體制運作的系統設計的不恰當,仍然會是不公不義,並傷害社會的發展進步。

但是,司法的意義是什麼?司法系統的目標與使命是如何定義的?怎樣的司法才算是有效能,能促進社會進步與發展的?我們必須先有一個定向的目標,才有可能向那個目標努力前進。要先把定義給找出來。不同群體對司法系統的認知與需求皆不相同。像腐敗的利益團體甚至不以公義為目標,因此這個定義本身是困難而極為複雜的,這是一個司法系統,但卻沒有絕對正確的ㄧ個答案。不過,不定義目標就不可能管理它。所以這裡傻蛋下一個自己的定義,並以此向下延伸作後續的思辯。

傻蛋對於司法的意義與使命,是如此思考與定義的。法理不外人情,最初與最根本都是社會上現實的需求,也就是人的需求。人情是很明確的個別需求。但一個社會裡頭,不同成員間利益本身就存在衝突,依人情而治,將會產生權力鬥爭的內在衝突,而這種衝突對社會發展不利。於是有了理。理是能協調人情的利益衝突,而為眾人接受,能保障眾人不因私利競逐而無法作出對整體最有利抉擇的ㄧ個公理機制。情,人人不同,而理至少是一群人共同可以接受的。理的存在是為了提升那一群人的生產力,避免不必要的鬥爭,以及促進共同合作與理解。人情,代表私利,而公理,象徵公利。但是理依情而生,不同群體之間,其理也不一致,因此不同國情,乃至不同群體,適用的公理正義,也存在差異。因此,以一個社會來說,必然有其普遍接受的公理,但是,這個公理未必能完全滿足所有人短視的ㄧ致利益。長遠來看,依公理而行才是有利的,但是就眼前來說,據私利而行,馬上見效。人性容易短視,這個共識性的公理,常常不能有效率的運行。所以,就有了法律的概念,以及法治的設計。法律是針對過去的經驗,設計出一套符合公眾利益的機制,以強制性的執行方式,確保未來的行為能符合過去經驗中符合公眾利益的行為模式,從而促進社會的進步發展。法律的設計是向前看的,不溯及既往的,是要強制群眾不依短視之近利而行,改變為依照符合長遠利益的行為,從而確保社會的最大利益。因此可以說法律是人類文明上的一項偉大發明,依法而治與守法,是一個社會要成功運用這個發明的必要條件。雖然可以這麼說,法律的目標是社會公眾的長遠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社會公眾的長遠利益又是什麼?是立法者或統治者口中的道德仁義,標語口號嗎?只要能守法就能帶來繁榮昌盛了嗎?法必須能推回理,理必須能溯及情,才能有所謂的社會公利與正義。如果無人得利,又何來公利?如果公利不存,法又有何用處?情理法是三位一體的,其目標都是為求眾利,雖然層次不同,但卻是互相依存的。無情難成理,無法則理不能行。那麼,對於國家的司法系統,我們要來定義其目標與使命的話,就傻蛋個人的觀點,其存在的意義,就是要確保社會公理與公眾利益能夠透過法律的規範,產生有效率的行為,降低不必要的社會成本,以協助社會的繁榮發展,提升整體生產力與競爭力。或是這樣說好了,司法的使命,就是要創造出有利社會進步發展的良好風氣,與促進社會為了整體利益的良性競爭,抑制以私害公的惡性競爭。這是傻蛋個人認為的合適使命目標。或許有人認為司法獨立本身就是絕對正義,情與理都在法之下,司法的存在本身就是不容辯證的正義,這種見解傻蛋就不能接受。不過注意,不同人觀點不同是正常的,賦予的使命不同,其運作與本質也會不同。如果有人認為司法是為了政治利益服務的,而他們以此設計司法系統,且設計出來的系統符合他們的需求,那麼這個司法系統的設計對他們而言是成功與正確的,不過不見得符合其他人的需求就是了。

經過上面好長的ㄧ段傻蛋的自言自語之後,我們有了傻蛋定義的司法系統的使命了。既然使命明確,那我們就可以來談系統設計,司法系統的設計了。既然目標是要讓社會運作效率最佳化,那麼就會有兩件重要的任務。

第一,因為法律的正義是根基於情理,情理會隨時代而有變化,法律自然也需要一個自我調整的機制。我們知道,民主國家的法律系統,是由行政、立法與司法三個機構共同建立的。行政要依據當今形勢擬訂法律草案,經由立法審合確認,最後再由司法執行。因此,我們談到的司法單位,其實也就是個執行單位。台灣是大陸法系,走的是成文法,是剛性法。那麼,行政立法通過的法律,理論上要代表民意,理論上要符合國家的未來利益,司法體系只要執行就好了。然而,法律這東西,通常很難明文定義至絕對完整的明確,法律條文總是存有解釋的空間,基於司法獨立的原則,即使當初立法的初衷不是為了公利,甚至是亂訂一通的政治性法律,司法系統仍可就其使命,盡力發揮其功用,以符合憲法精神(有個第七十二條的帝王條款可以憑藉),將法律的解釋導向符合其使命的方向,並以之執行。事實上法官的裁量空間相當大,特別是民事法案件,如商業相關的領域,有效法律的制訂總是走在社會發展的後面,該怎麼審理,常常沒有標準答案。法官根據個人專業的判斷來審理與裁決,這就會有不同法官,看法不同的衝突了,如果不斷上訴又不斷推翻原判,那這樣的司法系統就缺乏效率了。這裡就牽扯到系統設計的觀念。我們要如何設計一個系統,會決定它的運作方式。傳統觀念就是三級三審制度,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可以上訴,反正最高法院判決就是絕對的依據。這是以司法絕對是正確的為前提,而且司法系統代表正義與公利,是不容懷疑的皇后的貞操。這樣的作法自然還是有其效果,但是依傻蛋個人的看法,這樣作未必具效率,如果只有這樣的設計,那要滿足其使命的需求,很可能是不足的。台灣的司法獨立性還不夠,檢察官與法官之間的競爭存在政治操縱的空間,這個問題不在這裡討論。現實的情況,據說是,法官的考核標準,是有明確的績效指標。和解是最好的(不知現在改了沒有),如果作出判決,被推翻,那是要扣分的,影響到升遷等等。法官也是人,也是有個人利害,而非公理與正義的化身,不用吃飯的。系統設計得好,標準素質的司法人員都能以符合司法使命的公理正義行動,設計得不好,即使是道德使命感高於一般標準的司法人員,也可能需要向現實妥協,作出違背司法系統使命的行動。盡量和解就對了,這樣的思考方式有風險。為了和解,有可能犧牲更重要的事物,也就是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行為標準風範。口頭的道德正義都是屁,最後判決才是一切。績效指標的設定是系統設計的最重要一環。另外,法官判案依據的原則,也可能受到系統設計的影響。如果只要依照過去曾經出現過的判例解釋來審理,或是只要現成法令條文解釋的過去,基本上就可以沒有責任的話,那就可能會產生恐龍斷案的情況。素質一般的司法人員,生活的重心可能在私人領域,而非全身投入公理正義與社會進步的追求。他們的動機會是只要符合規範,不犯錯即可。即使我們用的是成文法,法律需要解釋的空間仍然很大,對於不用大腦,沒有基本原則的審理來說,不符使命需求的風險,是很高的。這同樣是系統設計時必須考量的ㄧ環。如果能建立一套以司法使命為基礎的基本原則,在案件審理時,法官先要區分為很難有所爭議的,以及可能存在爭議的兩種(判斷能力可納入為法官能力的好壞評量標準,影響的是系統運作的成本效益)可能存在爭議的案件,法官可以先依自身對基本原則的認知作出判斷,但是必須要將這類判決主動向上提交,由受監督的小組審查與討論,並將新形成的共識傳達給整個司法體系。針對不同法律議題,應設立多個專業領域的小組,小組成員可以是資深司法人員與外部監督者共同組成,這些小組還需要負責媒體公關與輿論的收集與宣導之任務,做為司法系統與民意的溝通媒介。當此共識需要推翻上一個審判的時候,如果該法官判斷為有爭議且已向上提交,則不應視為該法官之錯誤,不應予以懲罰扣分。只要這套機制公開並受到外部適當監督,就算基層是平庸的司法人員,司法的品質也不致於離譜。融合成文法體系與不成文法體系的優點,未必是要再學習那個陪審團機制,只要目標使命明確,方法可以有很多。這是傻蛋以自己對司法系統定義的使命想到的ㄧ個司法系統設計的雛形概念。與現行的司法系統有多少落差,傻蛋不清楚。至於什麼是好,就需要經過討論。美國的司法系統是很專業,是否符合社會利益,真的難說。司法有點問題,各國皆然。根據使命目標設計的系統,可以管理,否則難以管理,這是傻蛋的個人看法,把管理學的思考方式引入司法系統設計,只怕也不是什麼新觀念了。

第二件要務,可能是更重要的,那就是要找出什麼是符合當今公利的項目,並協調各方利益,形成共識,並明確定義出來。就算系統設計得再好,就算目標與使命再怎麼正確有效,也需要能發揮其價值的標的,才能轉化這個設計,進而產生影響力。這不是司法系統本身工作上的任務,確是這個系統要發揮效能時所不可或缺的。公眾的利益,需要討論,乃至辯論,才能形成共識。如同前面所提到的那個法律專業議題小組的設計,也是要和大眾溝通與進行意見收集,才不會失焦,而流於形式。如果國家要發展策略性的產業,產業所需的法律環境,如果能有一個專案小組來籌畫主導,那麼政府在這個方面就會提供助力,而非造成阻礙。這個是偏向行政領域的任務,但是,以建立有效的司法系統為目標使命的話,這些配套措施都是必要的。

現在台灣的司法爭議,主要是在刑事案件的判決,有些離譜的案件由媒體揭露。這只是問題的冰山一角而已,沒事的時候出幾個新聞,政客與媒體才有話題炒作。有問題的判決是不當的庭外和解的案件有多少?不知道。傻蛋大學的時候通識課程也修了點外系的法律課程,這些法學教授的思考邏輯,傻蛋實在是不敢領教(雖然他們已算善意且聰明了),是非對錯都是包含在極為複雜的解釋當中,自成一種特殊專業,沒有一套首尾一致的清晰思路可以貫通,感覺像高中讀三民主義那個模式一樣。或許是歷史因素使然,畢竟台灣在五十年前也算是個威權的政府,不得不如此。這樣的法律體系,一來製造不必要的複雜度,浪費許多不必要的資源,再者這樣的深奧學問容易豢養腐敗,別人壓根聽不懂的東西最不容易被監督了,話就隨自己說了。法律的使命是社會所賦予的,而不是為一些法律專業人士或是有錢人服務而已,否則社會就會因為缺乏公理與安定,進而短視而搞內耗走下坡,勢不可擋。公理正義為私利服務的社會,普遍都是下沉中的。台灣的法律教育,目前應該是不及格的,台灣的司法透明度,目前也應該是不及格的。話說回來,台灣社會對台灣司法系統使命的認知是什麼?搞不好其實骨子裡是在政治上整肅異己,再拿些歐美法制的形式當裝飾的工具哩?如果對於司法的認定是如此,那司法改革會有成效,那可就真的是見鬼囉!

傻蛋個人是無聊亂看亂想,司法改革還是要專業的法學菁英來做的。希望能看到一個有明確使命目標的理論系統,以及完整組織制度的運作制度規劃,讓大家能知道台灣司法界的現狀,以及改革的方向唷!這樣子要討論起來,才能納入社會各領域各階層人士的需求,畢竟法律的服務對象總是社會大眾呀。傻蛋不相信台灣的司法界都沒人才。只是,如果系統設計不良,人才不得不做廢柴做的事,那就是整個社會的責任了。口水吐完囉,嘿嘿!

(發表文章時不校搞一下文字脫誤真不少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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