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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確實是糟糕的惡法
2022/08/22 16:51:08瀏覽232|回應0|推薦1

因為台灣當下政治社會風氣之故,本文不僅分類是胡說八道,內容也是隨便的胡說八道,請勿當真喔,省得傻蛋被查水錶哈!

 

啦啦啦,看到什麼都是幻覺,幻覺啦,純屬虛構喔!

 

不知道執政黨是太瘋狂還是太愚蠢,竟然推這個數位中介法草案出來。

這噁心難讀的草案網路上看得到原文啊,而不是躺在立法院待審核只有立法委員才能看得秘密文件呢。

真的,不做死就不會死,被打臉了。

 

傻蛋就不抱預設立場,大概的看了下這個草案。

很長,很噁心的法律文字。

能夠讓人看了想打瞌睡與不耐煩那樣。

要說專業,也不能說都沒有,前面有名詞定義和適用範圍的限定,還有寫依照比例原則這個憲法霸王條款。

而一堆噁心,甚至有些不知所云的條文呢,旁邊的一樣噁心的解釋,也有寫這是參考英國還是歐盟還是美國的哪個法令來的,也不能說完全沒有專業吧。

 

而一路往下看,寫的都是一堆看似定義含混,邏輯不清,沒太大意義的規定。

主體是誰,要解決什麼問題,是那個角色要負什麼責任,又不用負什麼責任,都沒清楚明白的寫出來。

正常的知識分子,看得懂才有鬼。

寫了一堆,那些平台本來就會做的,維護平台權益的一些行為,寫進法條,適不是和原本的法律體系重疊了,有這個必要嗎?

是原本的法律體系實務受到什麼限制所以才需要另外規定解決問題?

傻蛋唯一注意到的只有,這個法疑似有規定網路平台服務商不准匿名帳號散布言論,必須提供個資給司法單位不得拒絕這樣的意思。

另外那個什麼資訊透明度揭露,更是不知所云,是要對政府報告,還是要對社會大眾報告,還是要對那些因為違反規定被關帳號或禁言或被吉的一般人報告?

另外還有語焉不詳的要平台的廣告推薦演算法需要符合某些講不清楚的規範。

嘿,這個影響的可能不是一般人隱私與言論自由,而是商業行為的自由都要受到莫名其妙的限制了,推薦演算法都要聽政府的話經過審查才能使用?

不過重點也就在,那堆條文乍看之下都是講得不清不楚的垃圾東西,而條文前面有說到都要符合比例原則這個憲法帝王條文不是,是不是就當成是腦袋不清楚,東抄西抄參考西方的法律搞一個數位監管法案出來刷刷存在感而已那樣無聊的行為?

 

如果看一半就因為厭煩而停止,那可能就會是這樣的解讀。

好像很爛,但還不算邪惡或暴虐那樣。

耐心往下繼續看完就不是這麼回事了。

下面有罰則。

上面那些不知道在寫什麼的鬼條文,幾乎都有對應的罰則,罰金有不同的標準。

寫的那些鬼東西也能罰錢,實在超乎想像。

基本上呢,像國外臉書這類的社群媒體平台,估計是管不到也罰不了的,所以呢,這些罰則主要是用來罰本土的資訊平台創新用的,或是本土的線上社群用的。

這種小蝦米哪受得了動輒幾十萬幾百萬的罰則?

甚至,很多平台是非營利性質,幾乎沒有商業行為,主要靠志願者義工群主之類的角色在運作的。

罰誰?誰賠得起?

所以這個法案如果解釋為用來消滅網路世界的言論自由,這樣的解讀是沒錯的。

不聽政府的話,實在太容易用文字獄的那種技巧讓經營社群媒體平台的小眾,做不下去的,報告不合規啊,就起碼罰幾萬幾萬的,合規還不是政府說了算?

而那個需要25億獨立於預算法的那個監管機構,描述得最清楚的就是要花錢這回事了,職權與職責,使命是要解決什麼問題與受到什麼限制都是不清楚的,當成某黨的網軍發薪水機構,買網軍全民買單,大概就是這個感覺吧?

 

怎麼樣,很誇張嗎?

確實就是很誇張,簡直是送槍給國民黨,主導人不知道是不是埋伏的深藍間諜的那種感覺。

但也或許,就是那樣的愚蠢,想說小老百姓都很蠢,只要立了法就可以用依法行政的大絕招來江山永固那樣,畢竟依法行政是政治人物的信仰啊,不過法律的解釋權一向必須歸它們所有就是了。

 

如果不是政治人物真的又爛又壞到無可救藥的程度,那問題就在行政官僚體系出了問題。

如果想把事情做好,這個年代,重點就是要說人話。

目的是什麼,要解決什麼具體的問題?

解決問題的原則是什麼?

最後具體的作法又是甚麼,每個做法對應哪個目的,那個問題,哪個原則?

每個實際做法的範例是什麼,怎樣適用,怎樣又不適用?

其實可以有條理的,用六個W的那個架構來組織,寫出人能看得懂的法律條文啊!

而且法律條文的每一句,甚至每個字都應該有講究,都要對應具體目的與事例才對,這樣這個條文是啥作用,對社會是有益還是有害,還是缺乏經濟效率,才會清楚,才能讓人去思考與對利與弊做權衡,這樣才有討論的價值。

而這個草案的品質根本就是垃圾,就像寫程式的人,有的人的目的就是為了讓程式碼變得複雜,盡可能噁心,除了自己沒人看得懂,這樣自己才有不可取代性,基本上,就是這個味道。

事實上,如果不能有條理的把目的與具體的實例都寫出來,表示根本沒想清楚,隨便看看外國的法案一知半解就抄抄抄,人家有我也有就是專業,這就是該罵!

如果說不出一個法條到底有甚麼實際意義,那這法條應該直接刪除掉才對,而不是留一堆模擬兩可含混不清的法條,讓讀的人霧裡看花,解讀法律時每每都像宮廷戲裡面玩文字獄那樣在搞噁心的邏輯。

因為那根本沒有邏輯可以,那就是專制,有權力的人說什麼就是什麼,這根本不是民主,而是笑話吧?

想想喔,定義與目的說不清楚的條文如果都刪了,剩下來的,會是啥奇怪的形狀?

是的,台灣理論上是有言論自由的,或許可以達到接近北韓的言論自由度喔,那也還是有一點點自由的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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