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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閉社區之道路交通管制問題
2013/04/09 12:55:09瀏覽11742|回應4|推薦153

封閉社區之道路交通管制問題

甲建設公司於民國80年取得汐止山坡地數十甲地的開發許可,規劃成一封閉的高級住宅社區,住戶並成立管理委員會管理該社區,管理委員會將社區內的道路旁私設停車位以供臨時停車,某日乙受邀拜訪住戶友人丙,因為不熟悉社區路況而撞到路邊臨時停車的住戶丁,乙因此受有重傷,乙一狀告到法院,怒告丁違規停車妨害交通致過失傷害,並請求丁與管理委員會應共同賠償損失,試問乙之訴是否有理由?

一、封閉社區之法律規範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規定:「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因此甲建設公司於民國80年取得汐止山坡地數十甲地的開發許可,規劃成一封閉的高級住宅社區,為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而為管理該社區,住戶應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內容規範之。

二、封閉社區之道路應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

山坡地開發之封閉社區為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而聯絡各建築物間之道路順應地勢乃蜿蜒之曲徑,與一般都市計畫內規範之道路不同,但有通行之必要,乃私有之既成道路,而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因此甲建設公司開發汐止山坡地後,規劃成高級住宅區,出入該社區雖有管制,但聯絡各建築物之道路仍然係供公眾得通行之地方,因此該社區之既成道路之交通仍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

三、管理委員會於既成道路上私設停車位應不得妨害交通

道路交通之管理,目的在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雖然既成道路為私人所有,但仍然須為交通安全之公益考量而做特別犧牲,不得自由使用、收益,所以該社區既成道路之停車位之設置,須符合交通安全之必要,否則任意私設停車位造成任意停車之現象,妨礙交通安全,交通管理機關即可稽查要求改善。

四、丁違規停車之責任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款以及第5款規定:「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此兩款停車方式為違規停車,應受處罰,因此該社區管理委員會設置之停車位為考量山坡地之地勢,於蜿蜒之道路上設置停車位,丁又依該停車位停車,不符合參與交通之駕駛人應共同維護交通秩序而彼此之信賴,為違規停車,應受處罰。

五、丁之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此參與道路交通之人有彼此信賴共同維護交通秩序之基礎,若參與交通之人不遵守道路交通規則致人受有重傷,則應認為行為有過失,應受刑法之規範,所以丁違規停車導致乙受有重傷,則應受過失致重傷罪之刑事責任。

六、丁之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丁為參與交通之人,應有共同維護交通秩序之責任,其駕駛不能妨礙交通,若有妨礙交通不遵守交通規則之情事致他人受有損失,則其行為具有故意或過失,所以若沒有丁違規停車之情事,乙在該社區蜿蜒之道路上就不會撞上丁之車輛,也就不會有重傷的損失,因此乙受重傷之損失應可歸責於丁,丁須就其任意停車造成乙受重傷之結果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七、丁之賠償範圍

依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乙受有重傷不能工作減少收入,並且生活無法自理而需聘請看護,丁均須賠償減少收入以及看護費用之支出之費用;又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此實務上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所以乙若為社會地位高之白領階級,自得向高級住宅區之住戶丁請求較高之為慰撫金。

八、管理委員會之責任

封閉之高級住宅社區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以管理社區共同事務,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因此管理委員會在社區蜿蜒之坡道上劃設停車位,妨礙交通往來之安全,仍然是應負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責任,所以乙受有重傷仍得以管理委員會為被告,訴請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九、管理委員會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因此實務認為共同侵權行為不以行為人間有意思之聯絡為必要,只要係客觀上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即為共同侵權行為,所以管理委員會任意劃設停車位妨礙交通安全,又丁違規停車,均為乙受傷之共同原因,丁以及管理委員會須負共同侵權行為之責任,為連帶債務人。

十、結論

法律大別可區分為公法以及私法,關於私人間之法律關係為私法,雖然封閉之高級住宅社區為私人土地,但經開發成社區後,聯絡社區內獨立之建築物之道路即供公眾使用,所以仍然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為公法之範疇,並非如同私人財產般可以排除第三人而自由使用、收益,社區內的道路仍然須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交通秩序,保障用路人的安全,所以社區管理委員會並不得任意私設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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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petertsai6662&aid=748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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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3 18:19 【udn】 這有相關產品!交通 處罰 道路 條例比價

 回應文章

AlongJourney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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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5 20:36

律師,您好:

請問一下,社區私有土地道路門口設置大門管制,會構成第 82 條的違規嗎?

太平天國(petertsai6662) 於 2017-12-31 08:55 回覆:
您可以參觀我家的灣內社區
其他建築基地是一律適用公寓大廈條例

pannchang
2014/09/23 15:53

謝謝律師開眼, 會慎行. 順祝

一切平安.

(pann0328@gmail.com)
太平天國(petertsai6662) 於 2014-09-24 14:31 回覆:
祝您行車平安!
蔡文魁律師敬上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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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受惠
2013/04/27 14:33

看了蔡律師的文章受益良多

不過出門在外還是要特別小心

願蔡律師凡是興盛

太平天國(petertsai6662) 於 2013-04-28 07:51 回覆:

成功搓冰敬啟:

謝謝警語,也祝您一切平安。

     蔡文魁律師敬上


受害者
等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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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問題多
2013/04/09 23:59

同義旨適用於地下室停車場嗎?

 

我們是一個三百多戶的社區,但地下室停車位只有一百二、三十個,多數(約4/5)為機械式(上、下共可停二部車),只有些許平面車位。停車場採登記抽籤的方式,只出租給社區住戶使用,每次租約一年。近年來社區有住戶車子越換越大,也越來越多住戶買休旅車,超出了原機械式車位設計的大小長度及高度限制,必須要停平面車位。但因為地面車位有限,不知是何時開始,有人將車位越劃越多--如:本來横放停一部車,劃成斜放停二部;又在樓梯進出口外,只留些許出入的空間外,又加劃車位;甚至在防火鐵捲門前也劃了停車位(發生火災時,如果車子不移開,防火鐵捲門無法完全放下)。於是原本双向出入綽綽有餘的車道,變成一次只能通行一部車,也就是要常錯車!每次進出停車場總是提心吊膽,深怕會擦撞了鄰居的車子!

 

請問如果不幸擦撞了鄰居的車子,是不是事實上管委會要負責呢?!

太平天國(petertsai6662) 於 2013-04-10 22:43 回覆:

敬啟者:

謝謝您請我喝一杯蜜桃冰茶,很好喝;停車位的劃設如果是「規約」所容許,則管委會不用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祝

                健康平安

                         蔡文魁律師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