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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心?自己先要具有才行。
2012/08/02 12:26:56瀏覽360|回應1|推薦6

最近有一些報導,是要求「公務員」要有「同理心」,要苦民所苦,為民服務。

如某人車禍受傷,消防隊的救護車不肯將病患送到大醫院;某民眾意外死亡事件中,檢警處理「合法程序」延宕費時,大體在烈日下數小時,家屬收拾時成為「半熟」;病人轉院之際,因未能完成「合法程序」,結果在轉院程序中,病人過世…

我們應該要理解,所事的事物都是有「代價」的,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服務不是「義務」,何況「義務」也是有代價的。服務呢?當然是有價的,君不見「服務業」嗎?公務人員,也是服務業。他們是國家聘用的人員,有其業務範圍,「合法」執行業務,是其「義務」。

繞口令完了,就是就,公務人員有其業務的範圍,不是包山包海的全部搞定。

以第一個例子而言,緊急救護的原則是「儘快」送病患傷患就醫。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最近的地區醫院,是消防隊救護車人員的首要選擇目標。至於是否去大型醫院就醫,不關他們的事情,救護車不是計程車…

後面的例子,其實也和前例一樣,「合法」是必要的,如果隨意「便民」,那出了糾紛時,誰能負責?如果民眾覺得這樣不「便民」,那也是自找的。別人不想、不願給你「方便」,本來就是正常的。

八八風災時,消防人員救災時,災民因翻船溺斃,因此消防人員被其家屬在刑事、民事上提告,主因是認為沒給災民穿上救生衣,救災人員有疏失,應對此負責;某一般小學接受玻璃娃娃就學,日某背著玻璃娃娃的某學子在樓梯跌倒,離璃娃娃傷重不治,而學子、學校被家屬提告,被要求負責;某醫院收了車禍重傷病人,進行急救後進入加護病房觀察,但後來傷情惡化死亡。肇事的駕駛被求償300萬,但醫生被求償3000萬。原因是醫生縫合血管失敗(失誤?)造成傷患死亡,這是醫生的疏失,醫生要負最大責任…

像這種例子,社會上有還有很多。這樣一來,「為民服務」卻是這種結果,你想,那誰敢「多事」?

要求公務員「同理心」,這些受災、受傷、受害者家屬有「同理心」嗎?

陳樹菊女士送錢送菜,這很偉大,但如果有人吃了她送的菜有殘留農藥而罹患癌症,你想,有人可能要她「負責」嗎?

人無完人,總會有人在挑剔,不去感恩。把接受的救助視作當然,但受到傷害時就不依不饒,助人的慘痛例子一多,自然人人照章行事,「程序合法」,雙方都有保障。

俗話雖說「與人方便,自己方便!」,但人心不古久矣!何況這句話是講自己先要做到「與人方便」。要求別人要有「同理心」,但自己有「同理心」嗎?自己如做不到,別人又怎能做到?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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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paraquat&aid=668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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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勝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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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方便,自己方便
2012/08/02 23:06
這句話,三十年前學校老師的生活教育裡常在說,也是目前學校教育中已漸被淡忘的教誨!
paraquat(paraquat) 於 2012-08-03 11:17 回覆:

現在是「給你方便,你當隨便!」,在服兵役時這種態度叫做「給臉不要臉,不長眼!」,這種弟兄,稱之「天兵」,通常是被整的最慘。

服務行業中,某些客人若無理取鬧,稱之「奧客」。通常是被拒絕服務,請出大門,謝謝光臨。

但在社會中,這種行為表現稱為「自由」「個性」「有種」,所以就亂套了!

現在大家按表行事,又想要求同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