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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30 10:36:50瀏覽2316|回應0|推薦3 | |
我不是法律專家,不敢擅越。但是看到有人宣稱蘇治芬無罪,檢方濫權不容狡賴,還是稍微談論一下。 中華民國的法律屬於大陸法系,有罪與否最重要的決定因素就是是否符合犯罪的要件,如果大家記憶力還不錯的話,應該還可以記得xx污錢,都由太太兒子出面?精通法律的眾首長官員們,老早就知道有這麼一個污錢不犯法的妙招,使得現在要判貪污罪越來越難了。 首先,不是公務員拿錢,就無所謂貪污罪。其次,拿了錢無論多寡,只要沒有所謂的「對價關係」,也是無罪! 所以,怎麼看待無罪?無罪不是勝利,無罪不是證明自己一定清白,至多就是犯罪的法律要件不足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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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