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淺談選物販賣機產業遇到的錯誤執法案例
2020/05/12 02:59:29瀏覽1206|回應0|推薦12

    距上一次談選物販賣機產業已經超過半年之久。在此期間,有媒體報導選物販賣機的產業衰退、投資客紛紛退場,也有媒體以財政部的資料說明該產業仍然呈現穩定成長的現象,無論媒體抱持著什麼樣的觀點看待本產業,這些話題大概對於正在經營選物販賣機的你而言,皆非主要的討論重點。

 簡言之,對於選物販賣機現階段最迫切的議題,仍然是本產業到底有沒有法源依據來保障業者,或有無法院判例參考以正視聽。由於本產業法源依據模糊,一直以來經常出現執法人員選在總統大選前掃蕩選物販賣機的奇葩現象,而且屢屢上演未審先判的狀況,很多判例在冗長的行政流程後最終獲判無罪,不僅讓業者在經營上產生諸多困擾,也徒增司法資源的浪費,更加深社會階層對立的現象。

 翻閱民國108年地方法院的刑事判決,可以發現許多警察和檢察官對於選物販賣機產業的認知有誤,所以時常有繞一大圈結果無罪的窘況,變成執法人員有過度擾民之嫌的問題。以下我將針對目前選物販賣機最新判例逐步進行分析與解釋,希望能對各縣市經營者有所幫助,切莫隨意聽信Line群組轉發的謠言。

   根據過往判例顯示,多數案件為警方在執法上產生瑕疵及錯誤,真實情境如下:

 一、選物販賣機內加裝長尾夾或橡膠軟墊於天車路徑上,干擾天車移動過程,執法人員認為業者變造機台,認定業者觸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二、執法人員以選物販賣機內陳列的藍芽音箱價值低於保證取物,提出商品與售價有不相當之處,認定業者的機台為電子遊戲機,因而觸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更有甚者,認定其觸犯刑法賭博罪。

三、業者於選物販賣機洞口旁加裝塑膠斜板,執法人員認為此改動影響出貨,認定業者觸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四、執法人員以經濟部107613日函釋為由,要求業者機台上標示價格不得超過790元,並認定其觸犯賭博罪或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以上四點可能會使業者人心惶惶,進而懷疑自己是否有觸法之嫌,但實際上翻閱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往往看到令人啼笑皆非的結果:不起訴or無罪。

 

回應一:法院判決顯示,業者加裝長尾夾乃是為防止天車撞擊玻璃,在不影響消費者出貨的前提之下,並沒有違反任何法規,亦符合經濟部已公告函釋的參考標準,因此不影響消費者出貨為此類判決之重點。

回應二:法院判決顯示,藍芽音箱雖低於保證取物價格,惟因業者有店租、水電等成本上之考量,故無從認定其有對價不等之關係,亦無法以賭博罪認定(刑法賭博罪能用於涉及雙方對賭之博弈情形,一般執法人員經常濫用實屬可笑。)

回應三:法院判決顯示,業者主張加裝塑膠斜板乃是為了不讓商品彈落死角而無法夾取,因此在其動機上並非惡意阻擋出貨,而投足金額的情況下亦能順利出貨,符合經濟部函釋規範等要點。

回應四:目前108年,全台各地方法院的判決書,皆無出現因產品售價超過790而遭到判刑之案例,尤其在今年823日《108年審易字第 834 號刑事判決》指出,保證取物790元上限的限制,乃是當初為分別娃娃機與電子遊戲機而邀集各方學者專家與會討論,其主要目的在往後評鑑機台時,最好能朝向790元的限制以減少射倖性的可能。綜上,這項參考標準乃是針對評鑑委員會所提出的建議,與第一線經營者並沒有直接關係,身為場主or台主的你(),應該好好質問這些機台製造廠商,到底在評鑑過程中是否合乎經濟部規範?簡言之,790元的議題不攻自破,法官在判決書內載明一切,即便被告保證取物訂價為1700超過了790元,也無從認定被告觸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以上幾乎為牛頭不對馬嘴的概念,就好比某甲飯後抽兩根菸被帶到派出所做筆錄,並遭到汙衊指控其有吸毒習慣,790元的話題基本上就是沒有法源依據,台北市商業處亦無法以經濟部本身的函釋來限制業者,這樣的做法不旦觸犯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也違反民法所提及的契約自由的精神。

 此外,選物販賣機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地方為商業處或經發局處,地方派出所完全不是主管機關,所以煩請台北市商業處、各縣市經發局搞清楚狀況再勞師動眾!全台派出所的警力吃緊很久了,別讓警方為你們這種雞毛蒜皮的小事出來奔波;另一方面,也請警政署貫徹轄下各局各所進行必要之內部教育訓練,選物販賣機過往判例均以獲判無罪居多,切莫讓執法人員再有僥倖之心,認為以刑事案件起訴可以增加個人績效,草率將業者移送後無罪,因而間接浪費司法資源。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p6hood666&aid=134656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