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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報》如何減少在美被訴風險
2007/03/06 10:16:51瀏覽557|回應0|推薦0

2005/12/19 經濟日報】

隨著台灣廠商日益壯大,在國際舞台扮演重要角色,台灣廠商在美國法院被訴要求賠償大筆金錢的案例日益增多,盛香珍公司被美國法院判決應賠償約新台幣10餘億的金額,也造成社會關注。一旦在美國挨告,所須花費的律師費從數十萬美元起跳,上百萬美元的律師費算是稀鬆平常,再加上相關過程中須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在美國被訴是名符其實的勞民傷財。也因此,在美國大部分的商業訴訟案件都以和解收場。如果能在一開始就不在美國被訴,就不用經過這種痛苦的過程。

一般有下列方式可以減少在美國法院被訴的風險:

一、約定紛爭解決方式及地點

如前文所述,雖然美國法院會考量送達、管轄權及法庭不方便原則來決定對外國廠商起訴是否合法,但一旦被訴,再去爭執這些程序事項,不免多所勞費,且後果未知。可能的話,應在契約中約定若有糾紛應在何國,以何種方式解決。例如,以仲裁方式(較快速,且程序較有彈性,仲裁程序也不公開),而非以訴訟方式解決。但在約定紛爭解決地點時,應同時考慮判決或仲裁判斷的執行問題。

二、謹慎決定締約主體

為了避免因為契約爭議(例如貨物買賣)而挨告,在締約時應由經銷商或外國子公司與美國買方訂約,而不要以台灣的製造商直接與買方訂約。更好的方式是台灣廠商賣給美國子公司或美國經銷商,再轉一手由美國子公司或經銷商出售。

三、儘量減少與美國的接觸

台灣公司應儘可能減少與美國在商業上的接觸。一般可能被認為與美國有商業上接觸的情形,例如在美國有銀行帳戶或其他財產、在美國有辦公處所或在美國地址收受郵件、在美國政府機關有商業登記、付美國稅、在美國起訴、在美國廣告、在美國找生意、直接賣給美國買主等。

四、母子公司獨立運作

在台灣,由母公司決定子公司的財務、人事、業務,甚為常見,但子公司的行為一般不會被認為是母公司的行為。但在美國,如果美國法院認為台灣母公司與美國子公司運作上實質上是一個公司,則雖然在名義上是美國子公司所作的行為,美國法院還是會認定是台灣母公司的行為,而認為台灣母公司可以成為被告。

一旦在美國法院挨告,除了本地律師外,一定要趕快找美國當地律師,同時考量台灣及美國,甚至其他相關國家的情況及法律,才能作出最佳因應之道。絕不能只考慮台灣觀點。

之前曾發生一案例,台灣某上市公司在美國挨告。台灣公司聽從台灣本地律師的建議,認為原告起訴文件並未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由司法協助送達,該美國法院判決在台灣不能強制執行,所以沒有到庭應訴。

在該案中,起訴通知事實上已依美國法的規定送達給台灣被告,美國法院一造辯論判決判原告全部勝訴,原告並據該判決在美國聲請強制執行該台灣公司在美國的財產,查封台灣公司在美國的帳戶。挨告的台灣廠商始知不妙,趕緊另聘律師,花了大筆律師費才把地方法院的判決撤銷,之後還是要從頭再從地方法院重新去打那個美國官司。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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