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07/20 01:49:41瀏覽1671|回應0|推薦3 | |
病歷不是給病人看的,是要給鬼看的? 病歷是什麼?這可是法律規定的喔!根據醫師法第十二條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病歷的基本格式,除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就診日期,二、主訴,三、檢查項目及結果,四、診斷或病名,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及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所以病歷記載係醫療行為的一種,必需由醫師親自為之,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文書!萬一出了什麼問題,病歷就是檢察機關與法院檢視的依據。 不過從石崇良的發言,我總算知道為什麼都是醫醫相護:因為病歷不是寫給病人看的嘛!所以隨便醫生怎麼寫都行。高克培就舉過幾例:
這如果告上法院,你說誰會贏?當然是醫生嘛!因為法官也是靠醫事委員會的鑑定,這些人根本是同一掛,各位自己想想看,你是不是要自認倒霉? 台灣的醫生,尤其台大系統的醫生,因為都是成績最好的高材生,所以EQ普遍來說也是最爛的,比醫德大概也是最糟的,別忘了,到十年前台大還是有紅包公定價的,現在可能只是化明為暗罷了。所以這些人當然帶頭反對,因為這樣他們混水摸魚的機會就少了! 其實醫學專有名詞中文化本來就是衛生署該做的事,結果你不去做,反而說沒有中文化,那是誰的責任?醫生既然都可以搞出一套台語問診手冊,那標準病歷中文格式以及醫學專有名詞中文化就做得不到?騙肖! 好吧,很多人都拿“與國際接軌”當理由,那好,你們用了50年的英文病歷,為什麼還沒跟國際接軌?那非英語系國家的醫生都沒有與“與國際接軌”囉?這種鬼話出自醫生之口,還真是令人生氣! 其實從這件事就可以看出一件事,就是所謂專業的傲慢。當然,裡面有多少醫生(我指的可絕不是波波或後醫喔)是沒什麼專業,可以先放下不論,裡面常看一種說法,就是:「那些是專業,你們看不懂!」我就用李秉穎這蛋頭副教授所說的話來介紹一下。 他說:「例如診斷為『滲出性扁桃腺炎』,無論民眾或法律界人士都無法單從這名詞瞭解病情。」沒錯,單純寫個滲出性扁桃腺炎是有可能不知道是什麼東西,但以下呢:「病人因車禍就診,主訴因撞擊而有胸痛,觸診胸部亦有疼痛描述,X光片發現有胸部出血,故診斷為滲出性扁桃腺炎。」 你知道我的意思了嗎?基本上不是你下的診斷為何,而是病歷中的主訴與診斷結果之間的關係!明明是內出血,被你診斷成蓄膿性扁桃腺發炎!?當然,我用了一個很極端的例子,我想台灣的醫生再怎麼無能也不會誤判成這樣,但病人主訴與診斷結果之間的誤差時有所聞,甚至醫生可能無中生有,也有可能自動消去病人主訴! 這才是病歷中文化要修正的問題!病人主訴為何病人最知道吧,你醫生也有法律義務要記載病人主訴,那讓病人看得懂你記載的主訴,然後知道為什麼這個主訴會導致醫生這樣的診斷,是一件讓你們這些吃好穿好賺大錢的專業很為難的一件事嗎? 你葉金川如果在這件事上準備用和稀泥的方式混過去的話,你就到後山去吧。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