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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15 11:23:49瀏覽288|回應0|推薦1 | |
| 日前一名建教生於食品工廠實習時,遭強鹼灼傷差點失明,勞工保險局25日提醒與學校建教合作的事業單位。
如僱用員工已滿5人(不含建教生),應於建教生到訓當日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如僱用員工未滿5人,建教生如有參加勞工保險的意願,也應依規定為建教生辦理加保。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去年10月12日函規定,技術生準用《勞動基準法》第4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5章童工、女工,第7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 因此,建教生在訓練期間準用《勞保條例》第6條、第8條及第11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事業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準用同條例第72條規定處罰鍰。」 按規定,事業違反規定,將處以未投保期間保費2倍罰款,而且雇主還要負擔勞工的損失。另外,因為建教生與事業單位間並無僱傭關係,所以不適用就業保險法。 勞委會表示,建教生接受事業單位職業技能訓練,和一般勞工面臨相同的工作環境,事業單位依規定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才能維護建教生工作安全並保障他們的權益。 同時可避免受罰鍰處分及負擔建教生勞保保險給付損失的賠償責任,請事業單位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勞委會提醒事業單位,申報與單位無僱傭關係的建教生、實習生、技術生、養成工及見習生加保時,要在加保表上註明身分,以利正確計收保險費及保障權益。 Nownews2011.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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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