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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婚外情、通姦/奸淫與 “通姦除罪” 說起
2009/12/11 10:47:26瀏覽2717|回應7|推薦149

 

                 從婚外情、通姦/奸淫與通姦除罪說起

前陣子台灣有人在主張並活動立法去除通姦罪, 碰巧發生立委與美人的緋, 近日美國又發生了老虎伍兹的多件婚外情,一時桃色映得滿天紅,那麼且讓我們來談談 通姦、奸淫與婚外情這些事

通姦/婚外情, 英文fornicationadultery  cheating, 都指婚姻外的性行為。依此定義. 當事一方或雙方都可為已婚或未婚者。這定義因時空的不同而有差異, 法律上與道德 上的定義, 有時会有差異。

 先看法律的目的;  Enforcement of justice is law: 公平/正義的伸張/執行就是法律。法律與宗教都立基於道德, 道德觀念因時空而異、 而变, 貞潔牌坊與纏脚曾被視為美德, 封陰與女孩割礼仍在一些國家盛行, 在伊朗, 戴奶罩是不道德且非法, 被發現会被逼當眾取下, 在回教律法Sharia施行的國家, 婚姻外的性行為就是奸淫, 可判石頭擊死刑, 幾年前, 奈及利亞因將對一婦女執行此刑而遭在Largos参加選美的各國佳麗杯葛。

周恩來的袐書因懷孕肚子漸隆而辭職, 在美國, 未婚懷孕的同事, 廹不及待通告大家, 大家也為她舉辦 baby shower, 在北歐人口生殖率低的國家, 中小學學生懷孕, 会被當寶貝般安置到特別學校照顧。 美國都会區未婚產子的比例, 往往占所有生產的半數以上。既使在一些回教阿拉伯國家, 媽媽帶女兒去修補處女膜, 不再是奇聞。一個美國男人, 新婚之夜發現華裔新娘是處女, 失望且不悅的問新娘:  難道你從來沒有交過男友嗎?

 那麼什麼是道德或不道德呢? 不傷害他人and/or 不傷風敗俗的行為應可視為非不道德:  You can do whatever that is not unethical or not immoral – 你可作任何不違反倫理或道德的事。從另一角度看:  一個沒有受害者的行為  a victimless behavior大概可說不算不道德。吳立委的事件被視為不當, 因他是立委、公眾人物, 受害人是其妻及家屬, 並且也傷害社会風俗; 王永慶有三房, 社會不曾責備他, 因他非政界人物, 他對社会的貢献, 社会待他以寬, 凡人無此特權。可見社会對類似事物的觀感, 在同一時空, 有時因人而異 - 俱雙重標準。

通姦/奸淫的尺度如何認定呢?  在我們所處的現代社会, 相信大部份的人會同意:  其條件必須是全程達成交易。基督教聖經上說:  凡心裡懷有淫念 就犯了奸淫了, 依此標準, 手淫、夢遺、意淫(mental masturbation), 演劇作愛、已婚男女網路戀愛、注視異性、觀看淫書、畫、電影等等, 都包在內了。幸或不幸, 這些標準早已過時了。

我們知道有些法規是徒具形式, 被稱為[具文][惡法],  過時難以執行的律法就該稱為具法 , 我的法律教授說: An unenforceable law is not a law – 無法執行的法律 不是法律。行人撞紅燈jay walking屬非法, 但罕見執行; 通姦依目前台灣的法律, 相信是屬可公訴的刑事罪, 但我們罕得聽過檢查官起訴通姦嫌疑人, 原因:  牽涉的人太多了, 社會與政府沒有這麼多資源去管人民的情慾事, 因此, 通姦在台灣幾乎是不可能加以公訴的。那麼, 這條法規早就成具文了。

 如果婚姻外的性行為, 包括通姦, 不再會被提起公訴, 或者在民事上也予以除罪化, 此舉對社会有無鼓勵通姦作用呢?  社會是否会因而引爆性氾濫潮呢? 我想大概可用現在社会的型態來推論:  一條律法廢除了, 但該條律法所據以立法的道德與宗教觀念並沒有被廢除, 仍對人們有相當的約束力。 道德與宗教觀念, 在同一社會中, 通常是相當穩定且少受時空因素影響而改变的,  婚姻的英文說法之一: wedlock, 說明婚姻- wed - 在法律、道德、宗教上都有lock約束力, 不然, 社会上早已到处充滿兩相情願的成人two consenting adults 的 婚姻外性行為了。教育是另一約束力量, 教育有人格塑造功能, 人之異於禽獸的現象之一, 就是較有自制能力與習慣, 尤其在性活動方面。良心、輿論及親友的壓力, 也是約制性氾濫的因素。

如此說來, 通姦與奸淫行為須除罪化嗎?  主張除罪化者的理由之一, 相信是認為既然此法難以執行, 何不廢除之,  我則認為:  如果此法仍具嚇阻作用deterrence, 不管其殘餘作用多小, 讓它留着又何妨, 倒底一般大眾並不明此法真象, 凡具正面作用的法律, 既使是具文/具法, 只要對社會仍有正面作用, 何妨讓它繼續留存?  , 性氾濫對一個社会並沒有正面的作用與影响, 除罪化有可能給人一錯誤信息:  你盡管風流去吧, 法律不会找你麻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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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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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烈日春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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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通霄客 易水
2011/01/14 04:27
是篇論述精闢的好文章。基本上本人同意作者的看法。
可是有個現實問題:對無力婚配男女的性需要,及巳婚配偶性功能的不協調,必須有個處理。
                      易水

麥子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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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2010/06/20 06:59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也是社會正義的最低防線。

如果,連這個都沒有,不知道人類會變成什麼樣子?


悅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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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think
2010/05/01 12:10
我覺得此法既然難以執行,廢除與不廢除已無大別,不如廢之,否則只是如同虛設,侮辱司法.

泰德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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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
2010/04/19 00:40


此其謂﹕「汝愛其羊,我愛其禮」之意也!


靈婆心語 人生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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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觀點
2010/03/09 16:13

社會開放 要約束的是太多了

捉姦 已經沒什用了

不如取消吧


鄧潔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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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淺瞭解
2009/12/14 10:15

敬愛的通宵客

謝謝您提供這則建議良好的文章分享

就粗淺的知道分享如下:

第一  判處不完全公允

例如,某立委利用職權性侵害女助理,女助理告該立委不成,卻又遭到該立委的妻子告女助理通姦罪,法院竟然判處女助理有罪。按照一般正常推理判斷,該判刑與訂罪的人是那名風流肇事的男立委,但是法律卻偏坦了該立委,而被性侵的女助理不但告不成還要吃上官司。許多法律不完全可以約束違法的人,違法的男立委卻逍遙法外


飛天 ゚【二三事】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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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2 11:55



會有道德的人,面對任何誘惑一樣是無所感.
對於那些認為有什麼不可以的,再多的束縛,一樣會想法子遊走在制約的邊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