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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三次不尊重憲法
2008/12/24 00:34:49瀏覽236|回應0|推薦0

馬總統偷渡江陳會四項協議「自行生效」,無疑架空釋字三二九號解釋要求的「國會保留」與「民主原則」,馬總統可曾尊重憲法第一條「民主原則」?

馬總統出席釋憲六十週年研討會時表示,肯定檢察官對扁起訴書中引用憲法乃「尊重憲法」;但馬總統上任至今,可曾尊重過憲法

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揭示「集會遊行」作為人民言論自由表現方式,乃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言論非有明顯立即危險者,國家不得限制之,但馬總統於陳雲林在台期間,恣意的駁回人民集會遊行申請,對於持國旗表達之「象徵性言論」,亦以國家武力予以侵奪,全面壓制人民言論自由,馬總統可曾尊重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與釋字四四五號「集會遊行」解釋意旨?

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揭示「國家簽訂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之協定,應送立法院審議」,但馬總統偷渡江陳會四項協議「自行生效」,既然聲稱江陳會為促進台灣人民權益,當然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僅憑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自行生效」,無疑架空釋字三二九號解釋要求的「國會保留」與「民主原則」,馬總統可曾尊重憲法第一條「民主原則」與釋字三二九號解釋意旨?

釋字第五二號解釋揭示「立法院的決議,僅課予行政院修正法令及赴國會報告之義務,並無法律之效力」,馬總統縱容中國國民黨立委,以決議干預行政院新聞局,使公視預算需經新聞局審查,讓立法院僅憑自己的單方行為,就可創造具有形成力的憲法規範,且不需要得到其他憲政機關的正式參與,破壞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公視依法得提起行政爭訟,並進一步提請大法官會議解釋),馬總統可曾尊重釋字第五二號「權力分立」解釋意旨?(作者為律師,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 黃帝穎 自由12.23.2008摘要

憲法第48條: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參考資料:

經濟學啟迪17 道德危險 的整治

 

( 休閒生活網路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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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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