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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1 17:29:04瀏覽231|回應0|推薦0 | |
言論自由,比起其他自由來說,更為重要。如果要限制,當然可以,但是必須要符合相當嚴格的要件,才有機會符合憲法審查的合憲基準。也因此,數位中介服務法就是一套「有可能違憲」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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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2.8.21.日.蘋果呂秋遠】言論自由,比起其他自由來說,更為重要。如果要限制,當然可以,但是必須要符合相當嚴格的要件,才有機會符合憲法審查的合憲基準。也因此,數位中介服務法就是一套「有可能違憲」的法律。 這套法律到底要規範什麼呢?主要在於規範網路平台,例如PTT,當有人在上面發言或者刊登訊息、文章時,在某些情況下,會被嚴重的限制,甚至刪除。這套法案想要做的事情很多,不全然是不好的,例如要求網路平台要建構消費者的爭議機制,也盡量希望網路平台可以公開化、透明化。 但是,這套法律,因為第17條、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7條、第55條的規定,已經全部變質。那麼,這套法律的爭議條文,到底在講些什麼呢? 先來講點不嚴重的。以後,網路平台提供者,每年都要定期發布透明度報告,格式要用主管機關的內容,不可以自己創造,而且要用正體中文,臉書的祖克伯以後應該會很煩惱。 但這還不是重點,17條規範,網路平台以後要依照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提供特定使用者資料,所以,網路匿名性,未來在行政機關的要求下,很可能會消失。那麼,嚴重的是什麼? 第一, 行政機關如果認為網路資訊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危害」,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 第二, 在法院審理這項限制令是不是合法之前,主管機關如果認為是「謠言」、「不實訊息」,可以暫時加註警示的標誌,網路平台要配合。加註的警告,最多可以三十天。 第三, 法院要盡快審理,審理如果認為有道理,就發布裁定,移除資訊,網路平台也要配合。 第四, 如果假訊息嚴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利益會有難以回復的損害」,主管機關還可以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48小時內,法院要做成決定。 第五, 如果網路使用者,反覆提供明顯的違法內容,線上平台要給予警告,如不改善,可以直接暫停使用者的服務。 第六, 如果網路平台使用者,超過230萬人,主管機關可以指定這個平台是「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升級以後,義務加重,主管機關甚至可以直接要求他們辦理稽核作業,提出相關證明。 第七, 政府要捐25億,成立專責機構,往後督促這些網路平台,要提供更好的網路環境,保障使用者權益,對網路平台做行政指導。 第八, 這個機關的董事會,全部由政府指定,一任三年。 第九, 第46條到55條,通通都是罰鍰,如果不配合政府法令規定,從五萬以上,到五百萬以下,都有相關規定。 第十, 如果不配合法院的加註警告、資訊限制令,不保存使用者資料,平台拒絕改善,主管機關認為情況嚴重,可以直接斷絕網路服務。 看完以後,我們來想想這會有什麼問題。請問,「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危害」,這麼空泛的理由,到底是什麼東西? 完全沒有例示,如何可得確定是不是違反法律?對於發言者而言,什麼是違反法律的發言?如何減輕公共利益危害?法條都沒講,以後法院怎麼審查?現在是錯的,以後是對的,又如何判斷? 況且,在這段期間,行政機關就可以在三十天內加註警告,三十天,都可以讓人落選當選了,這麼長的警告時間,對於言論自由的侵害的嚴重性當然不言可喻。 況且,還有言論自由事前審查機制,竟然要求線上平台自己要審查發表者的言論,這雖然是基本權衝突的概念,但是言論自由是各種自由當中,最核心的概念,憑什麼網路平台可以事先審查發表者的言論? 假訊息確實很嚴重,也是目前台灣必須面臨的重要國安議題。但是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人民自由當中最重要的核心,這套法律,不僅無法抑止假訊息的流通,因為他們只要在國外的網路平台發言就可以了,政府還是無法可管(類似中國人在海外發言?) 況且,還更大程度的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就像是亂槍打鳥一樣,不僅造成人民恐慌,合憲的可能還相當低,而且抑止不了想要攻擊台灣的假訊息,那麼,這樣的草案,是不是應該要好好思考必要性?
支持百分百言論自由的但書 — 《數位中介法》的理想與難處【摘要2022.8.21.日.蘋果蘇穩中】百分之百言論自由應不容政府侵犯,但在中國共產黨以文攻武嚇日益危害台灣之際,仍有部分但書。言論自由的憲法根據是《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有言論自由,任何違反憲法大綱的法律條文,一律應屬於違憲而不能實施。 【理想:排除假消息洗腦】《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主張管制數位服務平台的網路言論,理想上若是為了捍衛台灣網路民主不受中共假訊息赤化以及洗腦,甚至以網路言論顛覆台灣民主政治之疑慮,確實是在國家安全上有其立法需求,許多網路平台如今帶風向嚴重,偏向親中言論不說,弱化台灣反共民心,不規範也恐在戰時導致人心惶惶。 筆者認為理想上,數位中介服務法原則上應以境內外大型親共網路平台為主要管制對象,避免台灣無時無刻遭受中共聯合國內第五縱隊透過網路輿情攻擊民主制度。 雖然2008年《釋字第644號解釋》指出:「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此項解釋使包括主張分裂國土的思想、學術與言論之自由及人民團體組織與活動(結社組黨等)主張分裂國土的自由獲得更具體保障。 但是中共威脅已經不同以往,甚至對台灣民主制度的可能破壞,等於也讓言論自由被消失,我們要避免民主被中共顛覆才是網路言論管制的核心思考。 【法規權限產生的嫌疑】不過,《數位中介服務法》第18條說明,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調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傳輸或儲存之資訊,認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 針對條文,筆者認為該法賦權給該法規主管機關管制網路言論的權限著實過大,且給主管機關的認定範圍過於抽象,恐怕對一般性的反對政府施政言論有文字獄入罪之嫌疑,比如臉書上爭取高鐵到屏東之倡議,若有倡議路線規劃與政府規劃之路線有異,政府是否會以避免公共利益之危害向該反對言論實施管制甚至要求下架?令人憂心該法草案違背言論自由原則。 【關於立法原則】該第18條的立法說明指稱,本條明定得以資訊限制令之方式防止之。其中,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資訊,係指例如違反《刑法》第305條規定之恐怖攻擊預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規定之歧視性言論、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規定所分享之兒童性剝削影像等。 又因資訊限制令涉及限制使用者之言論,宜由法院決定以符合正當程序。爰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規定有關民事保護令之體例,明定第一項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 立法說明雖然有以舉例具體說明管制範圍是恐怖攻擊預告、歧視性言論、性剝削等,但也僅是僅供參考,若以該法堅持管制網路言論,也應該徹底限縮在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資訊,不應該納入非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的資訊,且平台上的媒體報導也應受規範防止資訊壟斷,特別是親共產黨言論資訊,因此該類資訊更需要高密度審查,這才是立法最主要原則。 【中資介入問題】不過釋字第613號解釋:「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之媒介與平台,⋯⋯(中略)鑑於媒體此項功能,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之意義,即非僅止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尚進一步積極課予立法者立法義務,經由各種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 親共有心人士可能透過自由的媒體功能,傳遞對台灣統戰意味的負面資訊,而平台也可能刻意集中該言論、並壟斷該資訊,洗腦於無形之中,在入口網站也常令人疑惑為何中共恐嚇資訊能放首頁,這已不是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如此單一看法,而是具有對台有侵略、破壞民主的混合資訊戰爭性質,除了管制平台也要徹查該平台是否有中資介入疑慮。 【建議納入維護國安機制】根據2010年《釋字第678號解釋》:「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前開規定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尚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之保障,亦即人民得使用無線電廣播、電視或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 國家當給言論自由最大限度的保障,理所當然,憲法與許多釋憲文都有具體闡述,人民也可以使用各種媒體平台發表言論,亦屬於當然,這是屬於通訊傳播自由的保障,但是防止中共以網路滲透、介入國內,透過言論自由的漏洞操作顛覆民主國家體制,破壞台灣言論自由,甚至打擊反共團結意志,這應屬於網路平台管制的真正立法理由,而台灣親中政黨也不該高舉言論自由無限上綱,而刻意無視中共對台灣統戰言論,言論自由環境也不該讓親中言論變本加厲。 《數位中介服務法》立法應納入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對於親共媚共言論更該有管制以及下架措施,尤其危害公共利益甚至破壞國體,但中國共產黨不等同於共產主義或馬克思思想,也該有區別。
民主國家數位中介該有的樣貌【摘要2022.8.21.日.中時盧建驊】民主國家不該箝制人民言論,但因為在網路上,使用者躲在電腦後、手機前,多半認為發言不用負責,轉發、分享更是如此,有時謠言與假消息確實有可能對國家與社會造成巨大傷害。因此才有數位中介的想法出現。 看看民進黨現行版本的數位中介法,其實就是傳統的「黑名單」管理方式。只要行政機關認定言論有問題,請求司法介入,就可以將手伸進去網路資訊公司,對言論進行管制。對於像台灣這樣的民主國家來說,為了保護民眾的言論自由,數位中介與其以黑名單管理網路資訊,不如以白名單的方式管理會能達到言論自由與社會安全雙贏的目標。 何謂白名單管理?以網路媒體公司為例,若該媒體公司屬於新聞性質平台,文章由受僱者編寫,由編輯部發送到網路平台。該媒體公司可透過數位中介登記公司投資者資訊,透過公開投資者資訊可以讓民眾隨時可以查到該媒體公司的言論,受到哪些投資者的影響,立場會更清晰鮮明。而像一些內容農場,因為出資者、資訊來源不明,就不會進入白名單中,政府可以宣導大家不要輕信其中的內容。 而像LINE、Facebook、PTT、巴哈姆特等媒體公司,僅提供數位服務,不提供內容者,應將發文帳號分別管理,列出「商用帳號」、「實名帳號」與「匿名帳號」。商用帳號具有最佳的觸及率與辨識度,但也應揭露出資者資訊,讓閱讀者可以知道該商用帳號提供的資訊背後所代表的意義。 而實名帳號為自然人所有,類似Facebook的藍勾機制,因為經過實名認證,背後可以直接查到發文者資訊(前台隱蔽但後台可查),讓實名者為自己在網路上的言論負責。 至於匿名帳號雖然享有很高的言論自由度,但系統也會警示帳號的可靠度來源不足,提醒使用者需注意資訊的真偽。 若數位服務公司能協助提供數位中介的白名單服務,那麼他們也會列入政府推薦的「白名單」網站或軟體,推薦給國民使用。在言論自由的民主國度,不要妄想以公權力去限制,政府應該逆向思考,以白名單取代黑名單來管理。 無論是數位資訊服務提供平台,又或者是網路媒體平台,只要透過白名單申請、實名責任制度、出資者揭露資訊等,一樣可以為國民提供一個更安全的網路使用環境。而這才該是民主國家該有的數位中介樣貌。(作者為民眾黨台中市黨部副執行長)
數位服務法在台灣反遭批評 醫逆向思考:台人怕警總再現!【摘要2022.8.21.日.蘋果沈政男】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發爭議,眾人攻擊的點都是言論自由將被壓縮,其實這個草案取法於歐盟剛通過的數位服務法,而數位服務法受到歐盟各國歡迎,原因就在於它不只不會壓縮,反而可以保障言論自由。為什麼? 很簡單:對歐盟民眾來說,網路巨獸比國家或政府更可怕。這議題的本質其實是美國網路科技巨獸與歐盟國家的對抗,而這些網路巨獸原本是資本主義在網路時代的產物,它們本來只是想要賺錢,但後來衍生兩個問題,一是為了賺錢,不過濾非法與有害的網路內容,二是賺錢以後想要影響社會,而不當過濾網路內容。 這些網路巨獸對言論與思想的影響力,早已遠遠超過了國家與政府,因此歐盟國家只好立法給予約束,用一條繩子把它們圈限起來。很多人不是抱怨,臉書無故將貼文貼圖下架,或者胡亂將使用者停權嗎?這些動作的標準何在?只有臉書知道。 但,有了數位服務法以後,臉書進行這些動作,必須將標準與程序公開,讓使用者知道自己的網路內容何以遭到限制。試問,這是不是對臉書使用者是一個保障? 又比如一些網路論壇,我就覺得很奇怪,為什麼有人可以申請到帳號,有人不行?到底核准的標準何在?還有,有些帳號被停權,有些言論被禁止,又是誰在決定?為什麼那人有權力這麼做?三個字:莫宰羊。 但,有了數位服務法以後,這些網路論壇就必須把帳號申請與內容管理的標準與程序公開,讓所有人都知道是怎麼回事,而如果有人覺得不公平,就可以依法尋求救濟。試問,這是不是對於廣大網路使用者言論自由的保障? 我是不看那些網路論壇,因為對我來說不過是廁所文學,偏偏在今日台灣有很大影響力,好多胡亂起鬨的言論都能夠溢出糞坑,滿到輿論上頭來。這類論壇很容易被網路流氓把持,一般善男信女根本敬而遠之。如果有了數位服務法,那些靠著匿名,什麼都敢寫,即使傷及無辜也不管的人,就會在網路上遭到約束。這,是不是有助於讓網路的言論市場更加健全與活潑? 還有網路上許多虛假與錯誤的知識、詐騙的廣告,或者魚目混珠的產品,都必須受到數位服務法的限制,由網路平台業者自我約束,否則就會受罰。當然,網路霸凌、不當的性販賣、毒品交易,以及其他種種不法勾當,在網路平台上都會被限制。 總之,網路世界二十年來,已經變成了西部荒野,燒殺擄掠樣樣猖獗,因此數位服務法的制定,等於派出警長警員,來跟這些荒野大鏢客做一個抗衡。聽起來很不錯,問題是橘逾淮而為枳,來到台灣就不一樣,原因就出在,在民眾心目中,掌權者對於言論自由的管制,比平台業者更可怕。不是嗎? 雖然戒嚴時代的查禁與鎮壓不再出現,但言論審查的幽靈還是存在於台灣社會。台灣社會還是有好多人相信這四個字有用:言論審查。言論審查,在戒嚴時代是張牙舞爪,但在當下,卻可透過隱微方式進行,比如藉由人脈、工作與社經地位來施壓,讓你撤掉或更改貼文,或者透過所謂查水表的騷擾手段,或者動用社維法之類的法條,來讓你收斂。 還有另一個方式是所謂的網軍動員,讓你的臉書被灌爆,而不敢再亂講話。這,其實是另一種言論審查。反觀平台經營者,其實在大家眼裡,並沒有那麼大的威脅,雖然有少數人自認被不當封鎖或停權,大家普遍對它們沒有敵意與懼怕。因此,當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樣的東西出現,大家就會以為,警總又要來了。於是激起了龐大的反彈聲浪。 事實上台灣社會現在並不急需做這樣的立法,因為台灣的網路環境,只要不觸及政治議題,基本上還算是一個相對文明的空間,談不上是西部荒野。至於政治上的傾軋,事實上某些政黨在這方面的得利,恐怕大過失誤吧。 台灣雖然已經解嚴三十多年,還是有好多人成長於戒嚴年代,他們口頭上主張言論自由,骨子裡還是相信言論審查,於是也有好多人仍然擔心言論自由隨時會被沒收回去。掌權者與人民沒有互信基礎,就難以制定數位服務法這樣的網路管理法案。
網軍變成正規軍,就能擋住中共資訊戰?【摘要2022.8.21.日.聯合報】行政院日前宣布設立數位發展部,月底掛牌,政務委員唐鳳將擔任首位部長。當時正值中共軍演,台灣從政府網站到超商看板,紛遭駭客入侵,或被癱瘓,或被置換內容,可謂戰況慘烈。 而一向被塑造成「IT天才」形象的唐鳳,實際上執掌數位業務已久,這樣的「戰績」不免讓人捏一把冷汗。此次大陸對台灣的網路攻擊,大致分成四類:首先是癱瘓網頁,包括總統府、國防部、外交部等重要政府部門以及親綠電視台,都成攻擊目標; 其次是網頁置換,也就是將若干網站的入口網頁,置換其他文字,如高雄市環保局、台大等。第三是入侵電子看板,將看板的文字更換,包括台鐵、公路和民間超商等受害。 最後是在入侵系統後,將系統和程式碼截圖公布,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公路總局、民間科技公司等都是被攻擊對象。 這一波一波的網路攻擊,不論是否大陸官方所為,詳加分析,可發現攻擊對象和手法,其實有一定程序規則。例如第一波攻擊,對象是台鐵和超商的電子看板、媒體等;接著,攻擊目標轉向政府部門,重要的國安單位包括總統府、國防部和外交部都未能倖免;更進一步的攻擊目標,則擴及民間高科技廠商、地方政府等。這些攻擊目標和順序,顯然都非隨機選取。 當兩岸戰爭開打,交通運輸、民生物資分配就是重中之重,因此台鐵、公路、超市成為首波攻擊目標;要癱瘓指揮中樞或製造指揮體系混亂,國安各部門、大眾媒體,就是攻防焦點;延伸至地方政府,就是要讓上令無法下達。 此外,高科技產業是台灣經濟命脈,對其動手,不無瓦解台灣經濟的作用。至於駭客將系統碼截圖公開,更有「如果我要破壞,可以做得更全面、更深入」的「秀肌肉」意涵。面對如此全面且有節奏性的網路攻擊,蔡政府卻似乎束手無策,任人宰割。 唐鳳雖誇稱數位發展部的網站,因採取新的不對稱防禦架構,「一秒鐘都沒有卡過」,卻不能掩蓋從政府部門到民間重要廠商都被攻陷的事實。而被攻擊的各公民營單位,除了關閉網頁、看板和修復等消極作為,未聞有確切擋住攻擊甚或成功反擊的例子。如此戰況,實在很難讓人對關鍵基礎設施的資安防禦與數位韌性感到樂觀。 從「資訊戰」到「反認知作戰」,一直是蔡政府近幾年大力宣傳的重點。在國內,成立資通電軍捍衛數位國土;但兩岸資訊戰,不只「IT大臣」銷聲,「網軍們」也幾乎完全匿跡,看來是「內戰內行,外戰外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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