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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案 違憲
2008/12/24 00:30:51瀏覽201|回應0|推薦1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媒體自由的主要理由在於,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之媒介與平台,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具有監督所有國家公權力機關及政黨的公共功能

因為公視預算補助的問題,中國國民黨立委與公視公開槓上,雙方火力日益激烈,這已經不是藍綠鬥爭,而是政治公然插手公視經營的問題。

媒體自由(一般稱為新聞自由)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礎,受到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及出版自由的保障,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四號、六一三號及六二三號等多號解釋已經再三強調。憲法第十一條保障媒體自由的主要理由在於,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之媒介與平台,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具有監督所有國家公權力機關及政黨的公共功能

媒體自由的意義,不僅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的侵害,也進一步積極課予立法者立法義務,經由各種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的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以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

因為媒體如此重要,所以獨裁政權無不千方百計想掌控媒體,操縱其內容與走向,進行思想管制。因此,通訊傳播媒體的「節目自主」成為媒體自由的保障核心。節目自主是否受到保障,也成為觀察一個國家自由民主程度的重要指標。基於這樣的考量,台灣民主化的過程當中,才有黨政軍退出電子媒體經營,並推動設立公共電視的設計。

相較於商業電視,公共電視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負有公共服務任務,這是通訊傳播領域中的一種「生存照顧」。為了維持此種任務,避免來自於國家、財團或其他利益團體的干預,立法者必須在法律、財務及經營上致力於維護公共電視的獨立自主。我國在設立公共電視時,因為國情有異,無法像英國的BBC、德國的公廣機構或日本的NHK等向閱聽人徵收「收視費」,因此,在財務保障上,除公視須自籌財源之外,也需要國家提供一定的文化補助。

這種預算補助,是為了維護公視的獨立自主,履行前述憲法義務所為的制度設計,絕對不是提供國家或政黨干預公視節目的機會。現在,政黨或政客若想藉由預算補助介入公視的節目經營,就已經明顯違憲。惡例一開,不僅台灣的媒體環境倒退至戒嚴時期,政府也將成為國際譴責的對象。不可不慎!(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國立台北大學助理教授)

 陳耀祥  自由12.23.2008摘要

參考資料:馬英九:行憲、守憲比修憲更重要言而無信9 金溥聰干涉新聞自由

( 休閒生活網路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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