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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2 22:53:49瀏覽163|回應0|推薦0 | |
此草案任由地方政府隨意地圈地及建築開發,其後果將會嚴重減少我國優良農田的存量,降低糧食自給率,並衝擊我們的農業能否繼續存活。 隨著經濟及社會結構的變遷,台灣農村多已呈現凋敝的現象,此時亟需政府及社會各界伸出援手,真正以農村及居住於當地農民的福祉為考量,努力扶植及振興農村相關產業。但是審視立法院所討論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我們的心情跌入了谷底,因為這部法案有假借農村再生之名,卻行再度剝削之實。 第一、此草案並非為農民而設計的。此草案著重於「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擴大」,它要用區段徵收及整合型農地整備的手段,來取得可建築用地,其目的是為都市居民興建「別墅型農舍」,而這也是建商財團及地方派系長久以來企圖突破「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的延伸,其造成的後果可能是農民被迫離開其居住的家園。 第二、此草案也不是為了保護農地及發展農業而設計的。此草案任由地方政府隨意地圈地及建築開發,其後果將會嚴重減少我國優良農田的存量,降低糧食自給率,並衝擊我們的農業能否繼續存活。當大部分農地都成為建地及其預備地時,台灣的農業可能也將一去不復返,農地和農業的環境生態及文化價值也都將大為減損。 第三、此草案也將嚴重侵害私人土地所有權。農民所持有的土地,若位於政府所規劃的「農村再生發展區」內,就很有可能會被徵收,但是此再生發展區的劃設過程有否納入真正的民眾參與?再生發展區的規劃內容為何?是否符合土地徵收所必要的公共利益?而當民眾有異議時,其權益要如何才能獲得確保?這些重要的內容在此草案中都不明確,相對的,卻賦予了行政機關相當龐大的權力。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百零九號解釋已明白指陳,「徵收土地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舉凡徵收土地之各項要件及應踐行之程序,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有關徵收目的及用途之明確具體、衡量公益之標準以及徵收急迫性因素等,均應由法律予以明定。」大法官要我們「不厭其詳」,並「應由法律予以明定」,但此草案卻是背道而行。 我們認為,此草案的通過或將產生「四去一沒有」的嚴重後果,那就是「去農民、去農地、去農業、去農村」,農民最後僅存的土地產權也會「沒有」了!因此除了要鄭重表達反對之外,也要呼籲行政部門儘速撤回此草案,重新再擬定一部真正關心及照顧台灣農民、農地、農業及農村的法律。徐世榮、賴宗裕、顏愛靜(作者皆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完整論述請見http://sjhsu51545.blogspot.com/) 自由12.22.2008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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