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誰的人權?誰的特權?
2008/12/21 13:04:32瀏覽207|回應0|推薦0

為台灣農民發聲的白米炸彈客楊儒門,醫療人球邱小妹妹的父親坦承配合辦案;他們卻從頭到尾被羈押。那麼,是不是法官一開始就侵害人權? 

阿扁官司啟迪75

陳水扁被羈押後,政治人物與法律專家開始討論重罪羈押、判決有罪前戴手銬制度的適當性。台灣的人權,似乎總是要等到遇上重要人物涉案時,才會引起關注。

如果「重罪」不能視為羈押的理由,如果在「判決有罪前」不應羈押被告,當初苗栗地院法官裁定薛球交保,外界指責法官的聲浪,以後是不是不會再出現?當台北地院法官裁定在火車站縱火的高寶中交保時,當時直衝法院以不堪言詞辱罵法官的政治人物,又該受到什麼樣的譴責? 

為台灣農民發聲的白米炸彈客楊儒門,當初向警方自首,醫療人球邱小妹妹的父親在失業、酒醉下失手打死女兒後坦承配合辦案,殺死分手女友又載著屍體找媒體要求向侯友宜投案的張志輝,這些都是主動投案、又願配合調查的案例,個個都沒有逃亡、串證之虞;他們卻從頭到尾被羈押,一直到判刑確定,乃至服刑結束。那麼,是不是法官一開始就侵害人權? 

台灣的司法人權確有需要再檢討改進之處,但更需要關心的是弱勢者面對司法時無助,以及那些無知受害者的人權。從這個標準看,司法對打著「人權」口號要求「特權」的政治人物,實在是太寬大了。【聯合報╱蕭白雪2008/12/20摘要】

 

李鈞震:

1並沒有太寬大,台灣的人權,本來就一直需要進步與改善。

2台灣的法官、檢查官,本來60年來,就經常侵犯人權、製造冤獄。

3楊儒門、邱小妹妹父親、張志輝,是暴力犯,這一種重罪,本來就跟經濟犯、貪汙犯「性質」不同。但是,只要沒有逃跑的機會,當然也不應該長期羈押。

4薛球的案例剛好相反,他是常業暴力犯,隨時有對社會大眾暴力相向的可能性。身體暴力,是一種破壞性極大的侵犯人權行為,當然有必要羈押,但也應該盡早起訴。

5苗栗地院法官裁定薛球交保,自然是一種極為愚蠢的行為。

 

參考資料:蔡詩萍:以身殉道  以道殉身【殺戮戰場】蔡詩萍:不容台灣的價值隨扁火化

 

( 休閒生活網路生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ichalle77&aid=2492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