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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1 12:59:39瀏覽206|回應0|推薦0 | |
該不該被羈押,端視其有無「逃亡」、「串證」或「再犯」之虞,檢察官必須提出「證據」說服法官有這樣的可能,才能羈押被告。 ◎ 蔡志揚 羈押裁定,與有罪判決,在法律上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一個被告縱使最後是有罪的,但未必代表他在判決前就應該被羈押。該不該被羈押,端視其有無「逃亡」、「串證」或「再犯」之虞,檢察官必須提出「證據」說服法官有這樣的可能,才能羈押被告,否則被告在判決前在法律上是被推定為無罪的,這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認的人權普世價值。 檢察官為打擊犯罪、維持社會法治,想要羈押被告,使偵查順利,站在制度或人性的觀點,實無可厚非;不過在我們鼓勵檢察官勇往直前糾舉不法的時候,這時有兩個角色就非常重要了,一個是為被告辯護的律師,透過律師的實質辯護,可以避免檢察官濫權羈押;另一個更重要的角色就是法官,法官站在中立客觀的角色,秉持司法天平,必須精準地檢視有無羈押的要件?一方面要維護法治,另方面又要保障人權,不偏不倚,始能勿枉勿縱。 陳前總統這個案子,有太多的政治及社會壓力介入,先有法務部不當移送律師懲戒的舉措,近日有邱毅到監察院檢舉周占春法官,再加上藍綠兩方名嘴、支持者非理性的口水及示威抗爭,周法官能在高院廢棄原裁定的情況下,作出維持的裁定,其勇氣真的是令人感佩。 這個案子,我們看到檢察官日以繼夜、不眠不休的偵辦、在法庭上提出攻擊,辯護律師也盡其職責在法庭上為被告辯護、防禦,法官更能摒除外界壓力,審慎嚴謹地適用法律,可說每一個人都在他的崗位上盡足了本份。(作者為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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