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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1 12:49:19瀏覽234|回應0|推薦0 | |
陳水扁沒有私人飛機,財力也不若辜家,在政治影響力上,也不如辜家藍綠通吃。特偵組不僅無視辜仲諒遭通緝、曾逃亡的事實,竟然大剌剌的認為沒有逃亡之虞? 從特偵組檢察官,到日本與遭通緝的辜仲諒談判,辜先生乘坐私人飛機抵台應訊,並獲得「無須羈押、也無須限制住居」的待遇之後,特偵組開始受到連環挫折:地方法院拒絕羈押杜麗萍、高等法院撤銷原本地方法院羈押陳前總統的決定,乃至於後來地院兩次裁定無保釋放陳前總統。 這顯示,不管特偵組以什麼理由正當化自己的作法,或以為是在實現什麼樣的正義,事實就是他們因為辜先生這件事情大傷了自己的威信。再遲鈍的人,也已經看出特偵組辦案的立場與作法很有問題,而法院未必認同特偵組接近不擇手段、立場不一致的辦案方式,開始認真思考是否給了特偵組太多的背書。 詰問權,是法律乃至《憲法》保障被告的權利。高院認為,被告應受被推定串證而應予羈押的不利益,不但完全背離《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詰問權的目的,更將此一權利,變成污名化被告的理由。 檢察官,不擔心其他被告為了脫罪,而相互串證來構陷陳水扁和吳淑珍?不擔心外界或檢察官,會以各種不正方式在審判中影響證人及被告,而妨礙了真實發現?卻只擔心陳水扁為了脫罪,而可能影響其他證人? 以辜家為例,陳水扁沒有私人飛機,財力也不若辜家,在政治影響力上,也不如辜家藍綠通吃,周遊各國政界,權傾數代。特偵組不僅無視辜仲諒遭通緝、曾逃亡的事實,也不認為他的身世財力會有串證之虞,竟然大剌剌的認為沒有逃亡之虞,而不羈押也不限制住居,還好意思說地院無保釋放的裁定輕重失衡? 首先,高等法院對於檢察官在本案偵查中,取得的證人和被告「供述」,到底能不能被法律保障,而享有證據能力?完全沒有信心。換句話說:高院對於特偵組的偵查手段是否完全合法?沒有把握。如果偵查中的「供述」有證據能力,又何必擔心證人會在審判中翻供或串證,因而翻盤? 另外,高院對檢察官起訴所依據的證據,沒信心。否則,既然本案已起訴,所謂犯罪證物都已被扣押、供述都已取得,何必擔心湮滅證據? 審判中交互詰問的重要性,就是利用反覆追問、對質,使得謊話被戳破,而串證無所遁形,以求發現真實,這也是做為訴訟律師及公訴檢察官的基本功。但高院法官,竟不認為公訴檢察官有能力以詰問或其他方式發現、戳破,著實重重賞了檢察官一巴掌。【律師 李燕俐 蘋果12.20.2008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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