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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很大的人民觀審制
2012/09/13 22:37:57瀏覽49|回應0|推薦0

一個真正的民主國家,它所制定的政策跟法律應該都是以人民的需求為依歸,而執政者也必須遵守這些內容來統治國家。但獨裁跟專制國家則不同,這兩種本質上極為相似的國家,政策跟法律都只是執政者統治人民的工具而已。民主國家是政府為人民服務,獨裁跟專制國家則是人民為政府服務。現代國家中有許多獨裁跟專制國家,它們披著民主的外衣,但實際上幹的勾當卻是百分之一百的獨裁跟專制,它們藉著愚民政策跟不合民主機制的選舉制度取得政權,然後再驅趕受它指使的民意代表制定一切有利於它統治的國家政策與法律,而台灣很不幸的就是這種國家。

 

司法是統治者很重要的統治工具之一,早年統治者幾乎可以無所欲為,憲法明文規定:非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但它卻以戒嚴時期為藉口,高興把誰送軍法就送軍法,軍法機關照收不誤誰也不敢說一聲「不」,警察是司法警察,但憲兵呢?執政者說:「是」,所以直到現在,憲兵還三不五時的介入老百姓的刑事案件,有這種事會發生,那就無異承認我們並非真正的民主國家,Military Police (憲兵簡稱MP)的翻譯不就是「軍中警察」嗎?軍中警察怎麽能插手老百姓的事務?

 

統治者為了能有效操控司法,早些年它是完全不准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的,後來因為一再發生刑求事件,在人民跟國際人權團體的大聲疾呼下,執政者才免強修法准許律師旁聽,但准許的範圍也只限於旁聽而已,與被告交頭接耳提供法律諮詢還是不被允許的,這種啞巴律師的制度一直持續到民國89年才再度在各方的壓力下修改成律師「並得陳述意見」,但法律雖然是修改了,實務上連第一線負責偵訊的小警察都不遵守,條文只是「具文」而已。一般而言,除了達官顯貴之外,小百姓很難適用,但誰又管得了他?

 

統治者的操控跟司法人員的不知自我節制造成司法上的混亂,該判輕的卻重判,該判重的卻逍遙法外,甚至逃亡海外,民間「司法獨裁」的標語一語道破了這種亂象的根源,為了應付民間不斷升高的壓力,執政者推出了舉世無雙騙很大的「人民觀審制」。表面上,藉由人民的「觀審」去除了人民對司法獨裁的疑慮。實際上,卻仍是換湯不換藥的繼續「司法獨裁」。對統治者而言,少了司法獨裁,也就削弱了它的統治力,這是它所不願看到的事情。

 

世界大部分民主國家都用陪審制,只有少部分國家用參審制,但無論是陪審制或是參審制,從「陪」跟「參」這兩個字的字面意思即可知道,這兩種制度都有人民實際的「介入」,而觀審制呢?從字面上看就知道只是「觀」而已,根本毫無「介入」的成分,試問:觀賞、觀看哪一個有介入的意思?有人能在觀賞戲劇時也插上一腳加入表演的嗎?

 

執政者面對人民對觀審制的質疑又祭起了慣用的愚民政策,以一篇發表在新頭殼的文章為例,他說:理學生第二點質疑,影片說觀審員意見對法官有拘束力有誤:然而,影片中說的很,這裡的拘束力是指法官若不採納觀審員意見,需於判決書中說明理由並不會有誤導觀眾的疑慮 何況,法官依法須於判決書中說明理由而未說明,屬刑事訴訟法379條第14款的判決不載理由構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可以上訴第三審,第三審也可據此將原判決撤銷發回 這樣怎麼不算是拘束力呢?我懷疑這篇文章是出自官方代言人之手,否則不應該這樣解釋「約束力」。這段文字中,筆者故意以法官若不採納觀審員意見,需於判決書中說明理由的說法來誤導民眾,讓民眾誤以為觀審員在審判中是具影響力的,再加上法官依法須於判決書中說明理由而未說明,屬刑事訴訟法379條第14款的判決不載理由構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可以上訴第三審,第三審也可據此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更說明了拘束力的存在。但事實上,拘束力真是這樣解釋的嗎?

 

法律上的拘束力是具強制性的,例如:最高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具拘束力,這種拘束力使得下級法院必須遵循,沒有「若不採納」可以用「說明理由」的方式拒絕採用的。由這一點觀之即知,前文的拘束力解釋根本是在騙人。至於法官依法須於判決書中說明理由而未說明,屬刑事訴訟法379條第14款的判決不載理由構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這段法條更是具文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明文: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照那位作者的標準看,這「理由」也該算是對法官的一種拘束力,但它產生了什麼效果?在許多判決書中我們可以看到,當法官不採信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時,大多只是輕描淡寫的以「顯係被告卸責之詞,礙難採信」、「故辯護人前述所辯顯屬臆測之詞,無足採信」、「是其等之辯解,無足採信不言而諭。」………..只是用這些簡單的理由就應付了事。還要理由嗎?因此我們也可以預測,當法官不採納觀審員的意見時,不採納的理由大概也跟上面所舉的那些例子差不多,只是多寫幾個字而已,什麼拘束力?根本是在騙人。用愚民政策的教育方式灌輸老百姓錯誤的認知,這種作法不只是騙人而已,而是騙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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