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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江國慶案看司法怪獸
2012/09/20 18:27:31瀏覽42|回應0|推薦0

 

 

江國慶的不起訴處分案引起了社會大眾極大的反彈,許多人都認為本案的失職人員不能就這樣輕易放過,但在司法獨立的掩護下,要想追究這些人的刑事責任可能並非易事。由於司法人員可以咨議亂判,濫用自由心證,因此,要想這種悲劇不再發生,憾事不再重演,根本是緣木求魚。本案當年在咨意亂判下枉送了江國慶的一條命,現在又在咨意亂判下放過了該負責的人,這是民主制度下人民要的法治?下面是我個人對本案的看法。

 

 

這哪裡是法治?

 

江國慶案在19961226日被一審的審判長呂德義、審判官羅正南與甯方中等三人以強姦殺人罪判處死刑。但案子在1997327日被國防部覆審以證據不足及江國慶遭刑求為由,撤銷判決發回更審。請注意:江國慶案證據不足與遭刑求之事早在這個時候即被發現,而且是「撤銷判決發回更審」的理由,為何複審時竟然被複審的法官置之不理?如果當時能就這些問題審慎調查,冤案則何至於發生?但因為負責複審的法官是跟一審時同樣的一批人,人家是換湯不換藥,軍事法庭卻是連湯都不換,所以才出現維持原判的複判結果,請問:該不該有人為此負責?這不是草菅人命是什麼?

 

參照當年的判決書跟今天的不起訴處分書可以發現;所有的證據都一樣(沒有新證據),但軍、司法人員的解讀卻大不相同,之前認定沒有刑求的自白,現在卻說是出自於刑求,之前認定為科學證據的DNA檢測,現在卻說是「發現有以下違誤……..」(同樣是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做的鑑定),之前信誓旦旦的「被告自白與證據相符」的認定現在卻變成「此部分與江國慶之自白不符、此部分亦與江國慶之自白不符………」,這樣的昨非今是不像是司法判決,這是司法猜謎,標的是江國慶的一條人命。

 

賠錢了事的政府態度

 

江國慶案可以看的出來,政府的態度是:「賠錢了事」,比照 228受難家屬,比照白色恐怖時期無辜受害者,全部都賠錢了事。之外,這次還加碼賠償,一賠就賠一億多,就算江國慶還活著,到死也賺不到這麽多錢,難道還不夠慷慨?至於追究刑事責任嗎?那就免了,一切向前看,不要再揭歷史傷疤了。基於這個既定國策,所以才會出現台北地檢署光怪陸離的不起訴處分書。明乎此,再爭有用嗎?

 

人人自危的法治

 

江國慶死的冤,台灣老百姓活的冤,活著的別太高興,哪天輪到你,照樣是賠錢了事。江國慶的爸爸在民視「江國慶之死,追蹤報導」(紀錄片)裡曾對記者說,….案發後江國慶回家時曾對他說:不是我做的,那有什麼?干我屁事….912發生後一直到 9月底,這個小孩都完全照時間回家……。原來的「干我屁事」,「完全照時間回家」到最後竟以悲劇收場,誰能料得到?記住:別高興的太早,在這種司法制度下誰都有可能是下一個江國慶、蘇建和、徐自強、邱和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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