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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可以仗勢欺人 民主國家的笑話
2012/09/15 21:08:23瀏覽156|回應0|推薦0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是國家法訂的討債機構,為了避免被譏為合法強盜,所以訂定了行政執行法藉以規範其行使公權力之程序,然而規範規規範,這個機構根本視法律為無物,它在接受公家機關的討債任務後,根本不理會法定的審查程序就立即擺出一副鴨霸姿態,拿著公權力追殺毫無抵抗力的升斗小民,一般小百姓不懂法律,看到它來勢洶洶的架勢,再加上它揮舞著公權力的大砍刀,很少人敢挑戰它,更遑論跟它據理力爭了。這是事實,也是民主國家的笑話。當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會說:不服處分的可以聲明異議,法律有救濟管道呀!但是,跟官鬥的勝算有多少?老百姓不懂法律跟懂法律的行政執行署鬥,這是雞蛋碰石頭。更何況,老百姓終日為生計奔波誰有閒工夫跟政府打官司?

 

行政執行署當然有存在的必要,但是不能濫用公權力,否則就是老百姓的災難。本人不幸就碰到一宗濫用公權力的案子,還好本人略懂法律,用不著請律師,而又已經退休,終日閒閒無歹事,於是決定跟行政執行署鬥鬥法。小百姓無權無勢,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必要時我會無所不用其極,監察院陳情、媒體爆料…..,能用的方法絕不放棄,否則……怎麽辦? 下面就是鬥法的開始:

 

聲明異議狀

 

案號:101年度勞費執字第0003xxxx號(勞工保險局)X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xxxx

聲請異議人:xxx     x     生日: xx.xx.xx

身分證字號 :xxxxxxxxx

送達地址:???????????

連絡電話:00000000000

電子郵件地址:????????

 

為對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事:

 

說明:

 

一、 本人於101914日接獲上開函件,收件人地址為:XXXXXXX寄件方式為「掛號」(證據一),所以顯然貴署很清楚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3項規定的是什麼?當然也很清楚該送達的地址為何處?但是貴署10167日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通知」卻完全未比照辦理,它被以普通郵件寄到本人未居住的戶籍地,本人實際收到該文件的時間為101729日早已錯過貴署原訂的10173日到案時間(證據二 ),致令本人錯失依行政執行法第14條末段的規定對本案作口頭或書面之申辯,當然也延誤了本人知悉勞保局催款之事的時間,這個責任該歸咎於本人疏失還是貴署未依法行政?

 

二、 本人於接獲前開「通知」後立即於次日依通知上之指示去電貴署申辯,貴署承辦人員XXX稱:貴署僅係受勞保局之請託辦事,所有保費爭議請本人自行與勞保局有關人員聯繫,貴署既不介入亦無法代為轉達,你們既然這樣公事分辦各行其事,我們小百姓只好疲於奔命分頭接洽了。

 

 

三、 本人依上開通知所列之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電話號碼去電,並向該局人員表示:

1. 本人所有之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已於1011 月底結束營業,本人同時間向勞保局辦理公司退保及個人退休事宜,結束營業前所有勞、健保費用皆由銀行直接支付,倘有任何欠費,勞保局自應於本人辦理公司退保之時一併告知並要求清償(中華民國政府是從來不容許人民欠錢的,例如: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等,類似之法規甚多族繁不及備載)。因此,在本人辦理完公司退保手續後自然認為所有保費應該皆已結清。

 

2. 縱令xx公司在本人辦理前開退保之時尚有積欠保費未清,而勞保局亦未能及時一併提出清償要求,惟勞保局仍有通知xx公司法定代理人補繳之義務,否則本人何以得知尚有欠繳保費之事?但本人至今仍未獲勞保局任何欠費通知,更遑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3條規定的:本條例所規定之罰鍰,經催告送達後,無故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該勞保局承辦人員聽完本人口頭申訴後,僅要求本人將銀行以往逕行撥付保費之存摺影本直接傳真至該局(證據三、四),並稱該局於收到文件後會自行查核。惟查核的結果至今未見,收到的竟是貴局強制執行的處分書。

 

四、 貴署為強制執行單位,貴署在承接本件勞保局委託強制執行案時,自應依行政執行法13條之規定,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移送書。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三、義務人之財產目錄。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即完成本人簽收之法定送達程序文件)。五、其他相關文件。本人強烈懷疑貴署顯然是疏於審核,否則豈能在本人未獲勞保局依法定程序送達相關各項處分之前,未釐清xx公司是否確有欠繳保費之際。即逕行做出查封xx公司銀行存款之強制執行處分?貴署跟勞保局都非常清楚本人戶籍地址,通信地址,不要推託說找不到人,無法送達。更何況我在101730日給勞保局的傳真稿裡還有一併附上本人的行動電話號碼。

 

五、 綜上結論:本件積欠保費一案是否屬實尚需查證,而縱令屬實金額亦有待確認。而程序上之瑕疵包括送達,移送機關資料之審核….等比比皆是,如此粗躁之執行程序要難令異議人接受,爰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向貴署提起異議,並請依同法第2項之規定停止該命令之執行。

 

謹 狀

 

法務部行政制執行署台北分署  公鑒

 

 

從本人經歷的這件案子可看以出掌握公權力的政府機關完全無視法律的相關規定;勞保局未查明被保險人是否收到催繳通知?隨即以拒繳保費的理由徑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而該署亦未依法詳細審核移送機關所送的各項資料,是否符合行政執行的各項法定要件,隨即草率的以普通郵件寄發到案通知。反正收到處分書後要四處奔坡聲明異議的是小百姓,它們有公權力當後盾,保證能整得你死去活來,這種心態,這樣濫用公權力,小百姓能把他們怎樣?

 

等到債務人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提出異議時,該署又以非關己事之託詞把皮球踢回移送單位,完全不顧債務人無所適從的徬徨,通知是你發的,要小百姓向原處分機關去說明固非無理,但說明後的結果你知道嗎?從本案的經驗證明,你們執行署根本不會知道,結果是你們各行其事繼續做你們下一步的行政處分。碰到這種事,小百姓該向何處去喊冤?

 

台灣一再對外宣稱自己是民主法治的國家,但你們這樣的惡搞,實在是民主國家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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