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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醫師忌與病患談戀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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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2 09:58 |
心理醫師忌與病患談戀愛…
2011-11-02
中國時報
【沈政男/台中市(精神科醫師)】
師生關係就是教學媒介的一環,一旦沾染情愫,將扭曲教學態度,傷害教學品質。
學生對老師,總是懷抱大量的正面心理投射,舉凡尊敬、仰慕、信任,無一不是滋養情愫的溫床。唯其如此,師生更須謹守界線,否則「關愛變成情愛」,表面上傳道授業,腦海裡全是打情罵俏,教與學雙方根本難以為繼。
老師在校不只負責上課,更是學生的生活導師,經常得傾聽學生的私密心事,這部分的角色實與諮商輔導人員無異。心理醫師不得與病患談戀愛,已是業界共識,擔心的就是利用當事人脆弱之時,偷渡私人感情。
師生戀雖然不宜,但愛意的萌發隱微細膩,外人難察,教育部想用法條來嚇阻,不僅面臨舉發的困難,也惹來侵權的爭議。應喚起老師的倫理意識,用同儕共識與內控機制來防止踰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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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預大學師生戀 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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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2 09:52 |
干預大學師生戀 違憲!
2011-11-02
中國時報
【周佳勳/北市(大學生)】
教育部提出禁止師生談戀愛,否則就免職,範圍包括了高中小學及大專院校。筆者認為,教育部出於保護學生為原則是好意,但應區分成年及未成年的自由權力。
以家長角度,十八歲以下學童,還未建立成熟的價值觀,確實需要受到保護,實該讓教育更重視師長倫理,同時強制老師要自重,值得鼓勵。
但是,對於大學高教生來說,此政策似乎不適用。第一,憲法賦予人民自由的權力,已滿十八歲就屬成人,擁有絕對的自主權,該對自己的行為負全責,當然也包括自由戀愛。老師與學生間的確存在既定的倫理觀念,但那純屬價值觀的層次,而法律政策的管制,應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之內為出發點,撇開職業的異同。第二,就算大專院校老師與學生談戀愛,可能會造成評分不公的現象,那只證明了那位老師的行為「公私不分」,而不能把責任全部推給老師與學生的戀愛關係,因為此現象無法充分說明「所有的師生戀」都會發生這樣的情形。
因此,教育部對於實施此政策需再三商討,考慮排除大專院校的師生戀在此政策規定內,尊重成年人的自主權,也把價值觀的定論由人心來衡量,不必在政策面綁手綁腳,讓戀愛自由成為真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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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scat(markscat) 於 2011-11-02 09:56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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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怎麼說?
又一個只長年紀,不長智慧,只會拿著法律來叫囂的大學生。
大學生,抱歉歐,就是有很多『成年人』腦子不對勁,鬧出來太多的問題,所以官方不得不管。
就算教育部不管,你們學校校長也會管。所以說,不管有沒有這條禁止令,都會有人管的。
既然如此,是不是該說校規違憲?
長點腦子吧!小屁孩,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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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師生戀如未違法 公權力不宜插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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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2 09:44 |
社論-師生戀如未違法 公權力不宜插手
2011-11-02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教育部為保護學生,發文各級學校要求將「禁止師生戀」納入教師聘用條款。換言之,如果發生師生戀情事,教師可能會遭到停止聘用的處分。這項新規定引起各界正反不一的評價。贊成者認為此舉可以釐清師生關係的界線;反對者則認為在此自由戀愛的時代,只要合法,公權力無須介入私人感情領域。
教育部今年發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日前依據這個準則第七條中「師生之間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的關係」等規定,發文各級學校,要求各校在新修訂教師聘約時,禁止「師生戀」發生。針對「教育部禁止師生戀」相關報導所引發的爭議,教育部表示,其實該項公文的主旨是:「建請轉知貴屬學校將刑法第二二七條有關對未滿十四歲及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規定,優先納入學校教師聘約,提醒教師避免觸法」,並非所謂的「禁止師生戀」。
不過,教育部部長吳清基在立法院答覆立委質詢時明確反對師生戀。他認為,師生之間存在著不對等權力關係,老師是擁有權力者,因此不宜與學生發展出私人戀情;對於十八歲以下的學生,教育部明文禁止師生戀,一旦發生,學校應立即予以處理,在「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原則下,做適當處置,包括將該學生調離該名老師班級,並須視情節輕重處分教師,最重情況不排除停聘或解聘。
若是十八歲以上的大專學生,教育部的立場也同樣不讚同、不鼓勵,並有明確規範。例如,如果是單一碩博士生與指導老師之間發生戀情,老師就應停止指導關係;如果是一對多教學,則發生師生戀的當事學生應主動退出選課,老師須主動向學校報告,懲治措施由各校訂定。吳清基指出,國外名校包括柏克萊、密西根、耶魯等大學,也都有明文規範禁止師生戀。
誠如吳清基所言,老師與學生之間存在著敏感卻又可能不對等的關係;因此,如果師生戀是由有權力的一方(通常是老師)出以誘惑、脅迫,的確非常不妥當。不過,關於師生戀的重點其實不在於「老師」與「學生」的身分是否可以發生戀情,而是行為是否合法與合於倫理,而究竟事屬不宜或者不法,已另有相關專業自律或者法律條文規範,最高教育主管機關是否有必要再另行規定,值得商榷。
例如,如果師生戀發生性行為,且當事人是未成年者,《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已規範,與未滿十四歲或十六歲者性交、猥褻,將處以不同刑期。如果當事人是大專生,各校的《大學教師專業倫理守則》也已要求教師應斟酌與學生相處之方式,以期達成身教之效果,或者明令教師要避免與學生建立不當親密關係;而全國教師會所訂定的《全國教師自律公約》也明文指出,為維持校園師生倫理,教師與其學校學生不應發展違反倫理之情感愛戀關係。吳清基所舉的名校規定,正是在這個層次上做的自律,並非由國家教育主管機關另行規範。
換言之,不論是學生年齡是否成年,或者當事人是否有婚姻關係,以致於師生間不宜、不應、不可發展戀情、甚至發生親密行為,早已有其他規定或者法令足以規範,教育部實在沒有必要再增加新的規定;更何況,師生戀的「戀」到底要到什麼程度才需要予以告誡、阻止,恐怕不容易界定;從愛到性,這個過程,教育主管單位要在什麼時候介入、喊停呢?恐怕教育專家也難有答案。
教育部的這項禁止師生戀條款,原意是要依法保護十四歲以下的學童。不過,因為一紙公文連大專院校也被列為禁止範圍,如果愛戀的雙方當事人已成年,可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卻因為是師生關係而遭到禁止,這恐怕還有違憲之虞。
誠如吳清基所言,若是老師學生間有超過教學以外的關係,通常對居於弱勢的學生比較不利;況且這也可能會影響老師的教學,以及對其他同學造成不公平,的確不是值得鼓勵發展的感情模式。不過,即使在最保守的年代、在法律最嚴峻的地方、在人言最可畏的氛圍裡,師生戀也從來沒有禁絕過;台灣教育該關心的事情還有很多,在這自由開放的二十一世紀,師生戀如非涉及違法、如非涉及違反倫理,教育部又何必插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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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師生戀/愛不等於性 戀愛寶典白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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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1 16:27 |
禁師生戀/愛不等於性 戀愛寶典白編
【聯合報╱呂健吉/華梵大學哲學系副教授(新北市)】
2011.11.01 02:23 am
昨日在學校上「愛情哲學」的課程時,特別以「教育部明令禁止師生戀」議題讓同學討論,但同學贊成或反對的理由,似乎都說不出個所以然。
因此,個人覺得教育部或有意訂定規範的大專院校,應該要更明確定義何謂「師生戀」,要不然可能會衍生更多問題。
首先應澄清的是,所謂師生戀指的只是單純的男女之間的戀情,還是要加上性接觸或性關係?如果只是用含混的親密關係,可能會有所不清。
性關係與性接觸是可以具體描繪的某種身體接觸關係。但是親密關係是法律用詞嗎?是指性接觸、身體接觸或是心靈的親密關係也算呢?
如果依照「全國教師自律公約」,教師和學校學生不應發展違反倫理的情感、愛戀關係。此一規範所言的意義是不該發展情感、愛戀關係?還是不該發展「違反倫理」的情感、愛戀關係呢?若是後者,則任何一對戀人只要是違反倫理者,原本就是錯誤的行為,何以要特別強調師生關係呢?
媒體的報導和立委的質詢及一般人的觀感,把上述狀況皆以「師生戀」來泛稱,將會讓師生關係緊張;更不可以用師生關係「不對等」來做為反對師生戀的理由。我也不清楚,若愛是某種的互補,則何來對等呢?
同時,愛情也無法強迫或利誘,充其量有些人只能夠以此來要求不當的性關係,但這已有其他的法律來規範,並且這也非真愛,則何必由此角度來做為反對師生戀的詮釋呢?
總之,愛情不等於性關係,不合乎倫理就是不對之事,無論是否為愛情;愛情也沒有身分之別,因而師生戀,只要是合法、合乎其他關係的愛情倫理,就不要因其身分的關係就反對兩人的真愛關係!
任何一個民主國家的法令不會因兩人身分不同,而宣判其不可談戀愛,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是禁止人民談戀愛的,所以不涉及性關係及違反道德倫理的師生戀,何罪之有?
陳柏榕/醫(新北市)
教育部明令禁止「師生戀」。有專家認為老師和學生是權力不對等的關係,所以要為人師表謹守專業倫理道德,避免師生戀。這對老師們是多大的輕視。
專家們希望老師守的倫理道德,竟然是不要發展師生戀,而非在師生戀中維持相互尊重的平等關係,其言外之意,似乎是認為老師沒有能力處理自己對學生的愛,甚或無法處理學生對自己的愛。
如果為人師者真如此無能,那教育部怎麼不怕這種規定會讓老師對學生們說:「你們不要愛上我喔!如果誰愛上我,我就把誰當掉。」
同時,這種規定揭露了校方處理此類事件時龜縮無能的心態。校方面對校內的性侵、性騷擾,應該要有能力把不適任的教師篩選出來,而不是在發生事情後,以「師生戀」違反倫理來模糊焦點。
積極面該討論的是戀愛的教育。我相信「戀愛」是一種正面的力量,可以學習、可以使自己成為一個更好的人。一個希望透過戀愛寶典來教育民眾的單位,卻在學校裡否認了戀愛的價值,在這種自相矛盾中,不難看出價值觀的退步。
教育民眾如何談戀愛,而非禁止民眾談戀愛,這才是「教育」的目的。楊過和小龍女都成眷屬了,別再把那些吃人的禮教拿出來嚇唬人!
【2011/11/01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禁師生戀/愛不等於性 戀愛寶典白編 | 民意論壇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X1/6688734.shtml#ixzz1cRMdz0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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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戀看法兩極 可以萌愛也可萌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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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1 16:25 |
師生戀看法兩極 可以萌愛也可萌惡
2011/10/31
【聯合報╱記者李青霖、羅紹平、蔡容喬、姜宜菁/連線報導】
師生戀古今皆有,有人修成正果,有人惡夢一場。新竹清華與交大都有類似案例,清華大學副校長葉銘泉說,把師生戀列入教師聘約,嚴格規定,會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新竹地區大學校園的師生戀案例不少,清大一名優秀教授兼任行政工作時,結識工讀的女學生,兩人互有好感,在同事鼓舞下進一步交往,不過因年紀與師生關係,女方家長有些顧忌,最終被他們真情感動,終結連理。
另一已婚教授,與一名有夫之婦女研究生相處時間長,也發展出戀情,在一次出遊發生關係,並懷孕生產;事後雙方家庭各自挺身,兩人訴訟多時,教授也因而辭職,惡夢未了。
人本教育基金會南部辦公室主任張萍說,老師和學生間存在著不對等權力關係,無法發展出正常、對等的兩性感情,「師生戀」這個名詞,基本上「不可能存在!」且許多校園性侵通報個案中,老師動輒以師生戀或兩情相悅作為推託藉口,事實上都是權力關係運作的結果。
台東大學教授廖本裕則認為教育部不應無限上綱,「硬生把校園師生關係弄得這麼緊張」,尤其學生已是成年人還要管,似乎過了頭;何況古今中外有很多師生戀佳話,例如諾貝爾物理學獎的楊振寧,娶了小五十多歲的女學生。
師生戀如果在學生離開校園後才萌芽,來自外界的阻力應會少一些。雲林縣北港鎮建國國中老師文須琢,八年前娶了小十三歲的學生蔡淑娟,但兩人戀情是在蔡淑娟畢業後,一次班上同學開同學會,再次相逢迸出火花。文須琢說,兩人默契好得驚人,夫妻常會想到同樣的事情,婚姻生活很美滿。
有的師生戀悲劇收場;五年前,台中市某國中張姓男老師和女學生相戀,發生性關係,女方家長提告,男師被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事情曝光後,男師選擇自縊身亡。
【記者薛荷玉/台北報導】因著「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的傳統倫理觀念,師生戀成為中國社會的爭議話題,如近代知名作家沈從文與張兆和,魯迅與許廣平,錢穆與故美琦都是知名的例子。
民國初年,作家魯迅任教北京女子師範大學時,與年齡相差十八歲的女學生許廣平相戀,當時也受到社會上許多譏諷與反對,許廣平還發表了《同行者》一文,公開表達對魯迅的愛。兩人一九二七年結婚時,魯迅四十六歲,許廣平二十八歲,婚後相知相惜,成為文壇佳話。
作家沈從文也對小他八歲的學生張兆和一見鍾情,寫情書苦若追求,但張兆和不領情,告到中國公學校長胡適處,但連胡適都幫著沈從文,歷經四年追求,師生終於成婚。
【2011/10/3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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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站/禁愛?禁性騷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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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1 16:22 |
觀察站/禁愛?禁性騷擾!
2011/10/31
【聯合晚報╱記者嚴文廷/特稿】
諾貝爾物理獎得主楊振寧娶了小他54歲的翁帆,雖然楊振寧未直接指導過翁帆,但這段師生戀轟動華人世界,但也傳為一段佳話,這是師生戀好的結局。
但根據教育部性平委員會的調查,因為手機越來越發達,師生之間發生可能的越矩行為後,經常爆發學生檢舉老師性騷擾,讓學校不得不處理教師,並在校內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也因此,不管是一開始的兩情相悅,或到頭來的一對怨侶,或有特殊目的,這些問題都成為大學校園另一種特殊現象。
這次教育部委託的性平委員提出「禁愛令」,出發點在於希望減少類似狀況發生,避免性騷擾或性侵事件再發生在校園,但問題是,法令、規範一旦牽涉到「愛情」,事情就不是那麼簡單,可能引來阻礙「校園戀愛自由」的罵名。
今天教育部長吳清基講到師生戀也是保留再三,不願意說出「禁止」兩字,尤其是對於大專以上的學生,就是擔心過多的政策指導,影響到自由的校園。
但現在性別平等意識抬頭,只能多呼籲教授們,個別指導學生記得打開研究室大門,保持與學生之間的距離,避免有讓人誤解的空間。至於是否產生師生戀,外界別太預設立場管太多,這把尺,應該留給可能相愛的兩個人吧!
【2011/10/31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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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禁戀?「滿18歲自己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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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1 16:20 |
師生禁戀?「滿18歲自己負責」
2011/11/01
【聯合報╱記者陳秋雲/豐原報導】
教育部擬明定「禁止校園師生戀」,教育局長賴清標表示不贊成師生戀,文化局及新聞局兩位女局長則認為,學生滿18歲具刑事責任能力才行,談不談戀愛自己負責。
教育部打算明定「禁止師生戀」,引起社會各界關注。話題延燒到台中市議會教育文化委員會。市議員張耀中昨天質詢時拿著聯合報頭版「教部明令,禁師生戀」,調查現場列席主管的意見。
教育局長賴清標毫不遲疑舉手表示「我不贊成」師生戀,有趣的是教育局多名主管舉手跟進,但左側新聞局、文化局兩位局長及二級主管逾廿人都沒有動靜。
賴清標說,因為教師可以打學生的分數,師生之間有直接職權關係,「禁止師生戀」以免學生受到脅迫。
兩位女性局長則是有條件贊成師生戀,前提學生得滿18歲,談不談戀愛可以自行負責。文化局長葉樹姍說,大學有的助教、老師與學生年齡相當的還不少,不能禁止師生戀。
新聞局長石靜文說,她有同學嫁給高中老師,生活很幸福,沒什麼不好!
全文網址: 師生禁戀?「滿18歲自己負責」 - 健康身性靈 - 青春生活 - udn校園博覽會 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MAIN_ID=13&f_SUB_ID=104&f_ART_ID=351396#ixzz1cRKnR6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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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師生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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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1 16:19 |
話說師生戀
【聯合報╱黑白集】
2011.11.01 02:23 am
師生戀,鼓勵是不宜鼓勵,但若說禁,恐怕也禁絕不了。有些界限或分際,應該要弄清楚一下。
從硬邦邦的法律來說,第一條是成年與否的界限。除了刑法,現在還有兒少福利法及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當老師的和當學生的,同樣應明白自己的權利和行為後果。第二條則為是否運用職權脅迫的界限。一名高職老師以宗教治療為由,性侵了至少九名女學生,結果被判二十餘年重刑,並成立了第一宗老師性侵而學校國賠的例子,連校長也遭監察院糾舉。這些界限不可跨過,無庸贅言。
但談的如果是師生「戀」,又也許不全是硬邦邦的法律所能規範的。師生戀,可能是佳話也可能是悲劇,可能很浪漫也可能是痛苦。寫在瓊瑤的「窗外」裡或許是動人的故事,發生在真實杏壇則可能鬧成難以承受的醜聞。
但話說回來,哪一種戀愛不是又浪漫又痛苦?哪一種戀愛,不都可能結局在佳話,也可能結局在悲劇嗎?世俗看來門當戶對、才子佳人之戀,未必幸福以終。當代的姐弟戀、異國戀、同性戀、麻雀想要變鳳凰之戀……,以過去某種標準看來的不倫之戀,現在則各有自認理直氣壯的依據。這樣說起來,明文規定、強力拆散、或父母淚眼懇求的禁戀,就算不是多此一舉,也多半徒勞無功。
回到民主法治的現代社會裡,以主管單位教育部的高度和規格,發文強調遵守法律規範是應該的;但白紙黑字要求聘約載記禁止戀愛事項,實在有點「前現代」。師生戀和師生間的性騷擾並不是同一回事,何者適宜公權力的手伸進來,這個分際該弄清楚。
【2011/11/01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話說師生戀 | 社論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6688818.shtml#ixzz1cRKM6j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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