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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224教育委員會審議「國民體育法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
2009/02/03 11:42:28瀏覽1294|回應0|推薦7

國民體育法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

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預算。企業機構推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及捐贈體育事業款項,應准列為費用開支。
  經政府認可之運動事業、職業運動事業或贊助經認可之運動事業、職業運動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其相關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與標準,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定之。(另賴清德版條文類似)

各級民間體育活動團體之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政府酌予補助;其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標準、撤銷或廢止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今天審議國民體育法第十二條條文,本席沒有特別的意見,但有幾個問題要請體委會與財政部回答。

1.     你們要在這部分同意給予減免的話,是否有先經過稅制支出的評估機制?第一項講到「企業機構推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及捐贈體育事業款項,應准列為費用開支」。這部分講的是在經濟部有立案的公司或有登記的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基金會推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及捐贈體育事業款項,應准列為費用開支,先請教從71年起因此而減免的稅收有多少?(國民體育法於71年修正始有相關規定,然體委會、財政部均無資料)請問體委會做為主管機關知道「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及捐贈體育事業」裡面講到的「體育活動」、「體育事業」範圍為何?(財政部依69/5/31發佈之台財稅第34364號函認定)

2.     再來請教體委會第二項講的「運動事業、職業運動事業」指的又為何?(職有詢問體委會,體委會回答等通過後再與財政部開會討論)現在非常流行騎腳踏車,可以領23個月年終的巨大機械(捷安特腳踏車)算不算運動事業?像台北市中正運動中心是不是運動事業?賣運動彩券的據點、發行運動彩券的富邦銀行算不算?怎樣的標準將來才能在辦法裡面納為運動事業、職業運動事業」?

3.     今天體委會針對修法給了一份資料,裡面有一段這樣寫著「體育運動政策之推廣及發展,需政府與民間共同協力始能成就,故使運動事業、職業運動事業者得享有一定之稅捐優惠,並消弭不利於前述業者推廣體質詢資料如附檔質詢質詢育發展之稅捐及稅捐處罰,修正國民體育法將相關減免稅賦優惠規定,以法律規範,是促進運動產業發展根本解決之道。」請問今天修法減免營業稅與娛樂稅,加起來一年會減免多少稅收?我們相關的體育產業又會增加多少產值?(連有哪些產業都要等到法修過之後,再來討論,不可能預估有多少產值)又對增加規律運動人口有何幫助,會增加多少規律運動人口?體委會身為主管單位,一問三不知的情況讓我們很質疑體委會的能力,要是只需要給予租稅減免就能夠把產業扶植起來,事情有這麼簡單,我想我們政府部門什麼事都不需要做,只要減稅就好了,主委你的意思是不是這樣?還是有其他看法。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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