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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意識論與唯識宗「識變種子說」之批判(5)-《識論》唯識九難之檢討
2013/02/06 05:57:42瀏覽798|回應0|推薦3
2.4 《識論》破斥論證之檢討

《成唯識論》(簡稱《識論》)針對「識外有境」所提的破斥論證,主要集中在兩個部分,一是解說《唯識三十頌》第一頌「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其中「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這部分所提的破斥論證(見《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36.1-98.3)。另一是解說第十七頌「由此彼皆無,故一切唯識」,所提的「唯識九難」(見《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25.2-535.7)。大體而言,這兩部分的破斥論證大多本於世親的《唯識二十論》。於此,先檢討後者的「唯識九難」,再檢討前者的破斥論證。

2.4.A 「唯識九難」之檢討

「唯識九難」是針對外道小乘的問難質疑提出綜合性的破斥論證,其內容正如羅炤所說,「其中第二、三、四、六、八『難』出自《唯識二十論》,第五、七『難』出自《攝大乘論》,第一、九『難』為護法所述。」(《中國佛教學術論典第三十冊》,<「真唯識量」探討>,羅炤著,頁283之註一,台灣高雄:佛光文化公司,2001年)真正出自護法的破斥論證只有第一與第九難,故而前文已有檢討者,就僅扼要說明。而唯識九難的難名,如第一難為「唯識所因」難,都是窺基於《識論述記》所取名。

2.4.A.A 第一難「唯識(義)所因」難之檢討

A. 第一難之內容

外人(指外道小乘)問,「由何教理,唯識義成?」(《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25.2)對此質難,《識論》引六處經文證有教據,以四個比量說明理據。本文僅檢討四個比量之理據部分。

此四個比量(均見《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26.2)是以陳那的新因明學方式論證唯識無境之義的成立,其證成方式有異於識變種子說,故而雖然不是具反難性質的破難論證,也值得深入檢視。而對此四比量的解說與評論,以羅炤最為詳盡,並指出窺基在《識論述記》裡部分不當的解釋。(見<「真唯識量」探討>,羅炤著,頁282.2-297.2)

第一比量是,「極成(大小乘共許之)眼等(五)識,五(識各)隨一故,如餘(四識),不親緣離自色等(等指聲香味觸等境)。」大小乘共許之眼識,此即一般人之眼識,不親緣離眼識自身之色境,亦即,除了色境之外,不親緣非眼識所對之其他聲香味觸等境。理由是,五識各緣其所緣,而不緣其餘之四識所緣之境相,此為經驗之事實。蓋吾人所接受之物相雖是五識之混合後的結果,但其實是五識各緣其所緣。而眼識不親緣非色之境,其它四識同樣也是如此,因此,此一比量乃是總比量,可依五識再分為五個分比量。

第二比量是,「餘識,識故,如眼識等,亦不親緣離自諸法。」所謂餘識,就是指五識之餘,也就是指第六識的意識,也兼指第七末那識與第八阿賴耶識,故而窺基云,「但總言餘,別取第六意,兼七、八亦在其中。」(《識論述記》,冊三,頁2133)此五識之餘也是不親緣離自身之諸法,理由是,此五識之餘同樣也是具有了別功能之識,故而如同前五識,也不親緣離自識之境。羅炤對此第二比量評論說,「護法為避免此過(即「所別一分不極成」之過失)」,…用含混的「餘識」做為有法(即「宗」之主詞),暗中把七、八(識)塞入其中。」(<「真唯識量」探討>,羅炤著,頁287.2)這樣的評論是對的。因此,第二比量雖然形式上是共比量,實質上是自比量,因為七、八兩識之存在並未為小乘所認許,以「餘識」偷渡七、八兩識,當然就有「所別一分不極成」之過失。

第一比量與第二比量合在一起,就論證了「一切識(八識)皆不親緣離自識之境」(參見<「真唯識量」探討>,羅炤著,頁288.4-290.3)。八識所對之境相,僅可分為親緣之境與非親緣之境這兩種,如今既然排除非親緣之境的可能性,就只剩下親緣之境這一可能性,因此,第一與第二比量這兩個比量也就以反面的方式,論證了「一切識(八識)皆親緣自識之境」。故窺基云,「前二量已成唯識訖。」(《識論述記》,冊三,頁2133)。第一與第二比量這兩個比量都採取反面論證的進徑,是基於如下兩個原因。一是,第六識等餘識之所緣境太多,以反面劃界的方式較能顯示其所緣境的特性。二是,第六識等餘識本身的反面論證不那麼清楚,須以都具了別功能之前五識做為論證的依據,故而前五識之第一比量也採取反面論證的形式。

第三比量是,「此親所緣(之境相)定非離此(識),(所緣與能緣)二隨一故,如彼能緣。」前兩個比量是從能緣之識來看,此一比量則從所緣之境相來看。各識所親緣之境相一定不離其能緣之識,換言之,一切境相皆不離識。理由是,所緣與能緣此二者本來就不相離,有此就有彼,才能成就吾人心識之了別作用。此第三比量之立量,就在與前兩個比量互為充要條件。窺基釋云,「謂此六識親所緣緣,定非離此六識,相、見二分中隨一攝故,如彼能緣見分。」(《識論述記》,冊三,頁2133)。對窺基之解釋,羅炤評論說,「第三比量的宗不應如窺基所說,僅限於「六識」,而應當包括全部「八識」。」(<「真唯識量」探討>,羅炤著,頁292.2)這樣的評論是對的。

羅炤又評說,「『二隨一』應當是能緣、所緣『二』,(護法)並未在文句中指明是相、見二分;宗有法是『親所緣』,而不是『親所緣緣』;同喻也僅是『能緣』,而不是『能緣見分』。這樣,各個概念均為大、小乘共許,屬於共比量,…。窺基的這些解釋,在內容上並未錯傳護法的真意,但把比量形式完全改變了,可謂畫蛇添足。」(<「真唯識量」探討>,羅炤著,頁291.4)羅炤的評論是有道理,也相當嚴謹,不過,第二比量既然實質上已是自比量,窺基對第三比量的解釋將共比量變成自比量,也就不是不可接受之事了。而窺基將宗有法的「親所緣」解釋為「親所緣緣」,更有其深意在焉。「此「親緣」言,簡(別)他身中自心外色,及第八等所變為眼識本質,彼亦疏所緣緣故。」(《識論述記》,冊三,頁2132)蓋世親玄奘系唯識宗承認有他識之存在,也主張第八阿賴耶識之種子所轉現之器世間才是眼識等餘識之本質,這兩者都是疏所緣緣。因此,以「親所緣緣」來解釋「親所緣」,才是較為周延的解釋。

第四比量是,「(此親所緣,)所緣法故,如相應法,決定不離心及心所。」此比量的宗有法被省略了,依理應該就是第三比量的宗有法,也就是「識之親所緣」。窺基就說,「有法同前,故此不說。」(《識論述記》,冊三,頁2134)第四比量完整的意思是,「識之親所緣」,亦即一切自識所緣,不僅不離八識,也不離八識之所有的心所,理由是,「親所緣」同樣都是心及心所的所緣法。第四比量將「親所緣」之識由心識擴及心所,故而窺基稱此第四比量為「第二唯識量」。不過,窺基的解釋,「謂一切有、無為,但所緣之法,定不離識。此中不言即識,以有、無為別故。」(《識論述記》,冊三,頁2134)將無為法也包括進「識之親所緣」,這同樣也是偷渡的作法。無為法固然也是不離識,但不是如有為法以「親所緣」的身分,而是以類似「疏所緣」的身分而不離識,這需要另外的比量或者論證來成立。

B. 第一難之檢討

護法以四個比量來論證「唯識無境」之成立,其論證效力是有問題的,檢討如下。其一,護法這四個比量雖然企圖以共比量的形式來證成「唯識無境」,但因第二個比量「餘識,識故,亦不親緣離自諸法」,其實只是自比量而非共比量,加上第三與第四比量的成立乃是以第二比量為前提,因此,這四個比量本質上只是自比量,而非共比量,當然也無法以此四比量來說服小乘各部派。

其二,即使護法這四比量可以成立,但其所證成的「唯識無境」,僅是「一切境相皆不離識」之意義下的「唯識無境」,但這不等同於「識外無境」。蓋「一切境相皆不離識」,僅表示境相之為境相,必須是吾人心識之所對,否則就不是境相而為吾人所認知了別。但此境相背後是否具有離識獨立的物自體,則是有待進一步確認的議題,非「一切境相皆不離識」此命題所能涵括而斷定。

其三,就以世親玄奘系的唯識宗來說,境相背後是否具有離識獨立的物自體,其實就是「疏所緣」能否獨立存在的問題。窺基就說,「此「親緣」言,簡(別)他身中自心外色,及第八等所變為眼識本質,彼亦疏所緣緣故。」(《識論述記》,冊三,頁2132)承認他識之他身與第八識所變的器世間都是「疏所緣」,姑不論器世間之為己識第八識所變這一說法是否成立(容後討論),僅是世親玄奘系的唯識宗所承認的他識之他身,即使是他識之第八識所變現,但對認知他身之此識而言,仍是離此識而具有獨立性的物自體。

2.4.A.B 第二難「世事乖宗(義)」難之檢討

外人(指外道小乘)問,「若唯內識似外境起,寧見世間情、非情物,處、時、身、用,定不定轉(出現之義)?」(《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33.1)如果如唯識宗所說,只有內識,外境是由內識所變現,則由有情與非有情之物所構成的世間,具有如下四種特性,即處定(指事物只在特定空間處所出現)、時定(指事物只在特定時間出現)、用定(指事物具有一定的作用),以及身不定(亦即單一不定,也可稱為共定性,指事物於特定時空出現,非僅此人可見可決定),又如何可能呢?這是世親在《二十論》第一至第九頌所處理的質難。其中,窺基將事物具有一定的作用之「用(決)定」,以「用不(決)定」來說(《識論述記》,冊三,頁2141.2),也可以說得通,但較不易理解。蓋外物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性,此特性通常也在時空之中展現,就其所具有之特性而言,就說具有「決定性」,而就知覺此物者而言,此特性並非其所能決定,而具有共定性,故而可說「不決定性」。

對此質難,《識論》云,「如夢境等,應釋此疑。」(《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33.2)唯識宗承認內識所變現的外境同樣具有上述所說的四種特性,即處定、時定、用定與身不定,《識論》之釋疑完全引用《二十論》的破難論證,主要有《二十論》的第二頌「處、時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如夢損有用」,以及補強的第三頌「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能為逼害事,故四義皆成」。至於第四至第九頌可說是第三頌的相關連的輔助論證,但《識論》則部分視為其它議題而另外處理。

《識論》對「世事乖宗(義)」難的破斥,完全引用世親的《二十論》,其破難論證之不具效力,已在本文之二的2.2.A處理,不再重述。

2.4.A.C 第三、四兩難之檢討

第三「聖教相違」難與第四「唯識(性)成空」難這兩難,也都是出自世親的《二十論》,前者是總括《二十論》的第七至第九頌,後者則是出自第九頌的長行(釋論)(見《二十論導讀》,頁146)。第三、四兩難都是針對識外無境如果成立,可能與佛教共許之義理不相容所提的質難。

A. 第三「聖教相違」難

第三「聖教相違」難,是小乘經量部所提的質難,「何緣世尊說十二處?」(《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33.3)如果識外無境,何以世尊在《阿含經》說有色等六外處與眼等六內處之十二處呢?《識論》釋難云,「依識所變,非別實有。為入我空,說六二法,…。為入法空,復說唯識,令知外法亦非有故。」(《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33.4)重申內外境都是心識所變,並非識外實有根塵諸法。世尊為使眾生悟入「我空」之理,破我執,故而說六外處(即六塵)與六內處(即六根)的十二處教法,了知並無所謂的見者與知者。又為使眾生悟入「法空」之理,破法執,故而又說一切唯識的教法,了知「識外之境」都非實有。

第三難的釋難總依據就是世親《二十論》所說的,「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現)」(第八頌前半),也就是識變種子說,故而非屬反面的破斥論證,而是屬於正面論述主張的範圍,於後文才一併檢討。

B. 第四「唯識(性)成空」難

第四「唯識(性)成空」難,窺基僅廣泛的稱為「外人」所提的質難,「此唯識性,豈不亦空?」(《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33.5)若如唯識宗所說,唯識之相的諸法皆虛妄不實而須空,則唯識之性依理也應在所空之列。對此質難,《識論》釋云,「非所執故。謂依識變,妄執實法,理不可得,說為法空,非無離言(之)正智所證唯識性故,說為法空。」(《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34.1)唯識之性並非在眾生妄執之列,之所以要說法空,是因眾生對心識所變的諸法妄執為實有,但這不是說沒有離言說而為正智所證的唯識性。

窺基解釋時並引進遍計所執等三性,「無(遍)計所執名法空」(《識論述記》,冊三,頁2155.1),於解釋「應知諸法有空不空」,又云,「應知諸法遍計所執無故,有空,依他(起)、圓成(實)有故,不空也。」(《識論述記》,冊三,頁2157.1)而窺基如此之解釋也是根據世親之說,「達愚夫遍計所執自性(之)差別諸法無我,如是乃名入法無我。」(《二十論導讀》,頁146.4)

此中的解釋牽涉唯識宗內部的爭論,即依他起性本身是否應視為虛妄不實,玄奘系的唯識宗主張依他起性本身並非虛妄不實,應以俗諦視之,「俗諦即依他故」(《識論述記》,冊三,頁2155.2),圓成實性則是真諦。「此識若無,便無俗諦,俗諦無故,真諦亦無,真俗相依而建立故。」(《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34.1)因此,玄奘系的唯識宗認為,唯識之相的依他起性與唯識之性的圓成實性,一是俗諦,一是真諦,都不在所空之列,只有在唯識之相起執而成的遍計所執性,才是虛妄不實,才在所空之列。故而唯識性也可再分為兩種,一是遍計所執性的虛妄唯識性,另一是圓成實性的真實唯識性。

對此第四「唯識成空」難的釋難,有如下的特性與可檢討之處。其一,此「外人」所提的質難,可能是小乘所提,但《識論》釋難的箭頭,卻是直指大乘空宗末流「撥無真俗二諦」的「惡取空」,窺基並直接點名「即清辨等」(《識論述記》,冊三,頁2157.1)。

其二,由反面論述的遮詮,轉向正面論述的表詮。在大乘空宗遮斥一切執著之後,《識論》明言「應知諸法有空、不空」(《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34.1),此「不空」之唯識性雖是「離言」,但仍有正面表述的必要。而此「不空」之唯識性終究須遍滿一切的唯識相,不能止步於「不離」,這也是如來藏之真常心系所以興起的背景。

其三,世親玄奘系引進遍計所執、依他起與圓成實性等三性來釋難,表面上看雖仍在「識變」的義理架構下,但此三性之義理進徑其實可以獨立於「識變說」之外,而成為自我圓足的義理系統,換言之,遍計所執性之所以起不見得須以「識變說」為唯一的義理前提。唯識宗的「識變說」如果不能成立,不見得會影響「三性說」,兩者並無直接而必然的關連性。這也牽涉到歐陽竟無(名漸,1871-1943)將法相唯識宗分為唯識宗與法相宗之合理性的議題。

其四,此遍計所執性等三性說雖可以成為自我圓足的義理系統,但對玄奘系唯識宗而言,卻仍有諸多有待處理之問題。此如遍計所執性與圓成實性相對,兩者應該不能並立,但此不能並立的型態可以有多種。玄奘系唯識宗係屬於漸教的路數,應該是相對不能並立的型態,但就以「唯識九難」來說,其第五「色相非心」難與第七「夢覺相違」難的反駁所據之義理,則屬於類似頓教的絕對不能並立的型態,有自我矛盾之處。

2.4.A.D 第五至七等三難之檢討

第五至七等三難屬於有關器世間之外物的質難,與第二「世事乖宗」難同屬一類,可以併觀檢討。

A. 第五「色相非心」難

外人質難,「若諸色處,亦識為體,何緣乃似色相顯現,一類堅住,相續而轉?」(《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34.2)如果外物也以心識為體,為識所變,何以具有有異於心識之形礙特性,可以前後相似而沒有變異呢?

《識論》的釋難是先正說而後反證,如果反證不能成立,正說也就難以成立。《識論》之正說云,「名言熏習(即種子)勢力起故。」外物之色相是由心識之名言種子所變,故具有形礙之特性。其反證云,「與染淨法為依處故,謂此若無,應無顛倒,便無雜染,亦無淨法,是故諸識亦似色現。」(均見《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34.3)如果外物之色相不是由心識之名言種子所變,而是具有其物自體,則不應有妄執而有煩惱業生,而如果境色不會引起煩惱業,也就不需要有斷煩惱的清淨法,換言之,眾生就與佛陀無所分別。

《識論》之「色相非心」難,來自於《攝論》的「所知相第三」,《攝論》云,「若此諸識亦體是識,何故乃似色性顯現,一類堅住,相續而轉?與顛倒等諸雜染法為依處故。若不爾者,於非義中,起義顛倒,應不得有。此若無者,煩惱所知二障雜染應不得有。此若無者,諸清淨法亦應無有。是故諸識應如是轉」。(《攝論講記》,頁202)

對此第五「色相非心」難的釋難,其論證效力是有問題的,檢討如下。其一,此中具關鍵性地位的反證,其論證的核心可說就是《攝論》的「無分別智應由功用」之辯,前文已檢討其論證效力,認知之所以有虛妄,不見得是起於認知之錯誤,與認知同時俱起之價值輕重錯置,才是虛妄產生之主因。(參見2.3.C.A)

其二,即使有認知之錯誤,也不見得全然就可歸咎外物本身之虛妄,也有可能是因認知者自身之錯誤。此如唯識家所喜提的「第二月」現象,這是眼花(亂視)者看天上的月亮產有兩個月亮的錯覺,所以有此認知之錯誤,就是起於認知者自身之眼花,而與月亮自身無關。而唯識宗所提的「唯識無境」主張,是全稱命題,諸如「第二月」等等之例,就可以使「唯識無境」成為無效之主張。

其三,即使《識論》所提的反證可以成立,亦即,吾人認知顛倒確實起於外境本身之虛妄,但此外境本身虛妄之反證卻無法就推論出其正說「外境由內識所變」,其反證與正說之成立,兩者之間並不具必然之關係,也許是出於認知者本身之共業。

其四,《識論》對「外境由內識所變」之正說內涵,正式提出由「名言熏習(即種子)」所變,此識變種子說之正說,下文將檢討其說法之效力。如果此正說本身都無法成立,此釋難將成無的放矢之論證。

B. 第六「現量違宗(義)」難

此「現量違宗(義)」難來自於《二十論》的第十五頌,「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二十論導讀》,頁220)。不過,《識論》之論證策略有異於世親之《二十論》。世親的《二十論》是以連續兩個遮斥論證來破除質難,《識論》則先以自宗之義解釋再予證成,論證策略不同。

B.A第六難之內容

外人質難,「色等外境,分明現證:現量所得,寧撥為無?」(《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34.4)色聲香味觸等五外境,是五識現量所得,並對此現量所得有分明之現證,豈可說是沒有外境呢?窺基於此釋云,「大、小(乘)極成」(《識論述記》,冊三,頁2160.2)五外境之現量現證乃是大乘空宗與小乘所共許之說。

《識論》對此質難,採取先釋後證的策略。《識論》先正面釋此難云,「現量證時,不執為外,後意分別,妄生外想。」(《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34.5)五境於現量現證之時,並不執為「外境」,而是繼起之意識分別此現量現證之五境時,才妄生「外境」之想。

《識論》於此認許有五識之現量以及此現量之現證,所謂「現量證時,不執為外」,其中現量之現證即是「五俱意識」(與前五識俱起之意識),避開「五俱意識」是同緣或不同緣的問題,而認許現證之「五俱意識」為真實無妄。此說法有異於窺基於《二十論述記》所說,「五識俱意,若同五緣,是現量攝,不起此覺(指現覺,即此處所說的現證)。若起此覺,必不同緣,假智詮故。」(《二十論導讀》,頁220)窺基認為五俱意識有同緣與不同緣之分,儘管同緣之五俱意識是現量所攝,但現證(現覺)乃是不同緣之五俱意識,則屬於虛妄分別之假智。窺基並於《識論述記》說,「然今此中據自(宗)多分,及就他宗,說現量時不執為外,然實五俱亦有意識妄執者也。」(《識論述記》,冊三,頁2163.1)仍然堅持此看法,即現證乃是不同緣之五俱意識,屬於妄執之假智。不過窺基此種看法是有問題的,五識現量之現證必是同緣之五俱意識,非屬於妄執之假智,而不同緣之五俱意識則非是現證,《識論》的說法才是對的。(參見本論文之三,2.2.C.B之A.B)

其實,同緣之五俱意識有兩種,一是先驗統覺之同緣五俱意識,這是現證之五俱意識。另一是不屬於先驗統覺之同緣五俱意識,這是參與五境之形成的五俱意識,亦即,具有再現構想力之五俱意識,而此具再現構想力之五俱意識又有先天與後天之分。而所以有如此精細繁瑣而實際上不必要之區分,也是因唯識宗之第六意識在義理上的負荷過重所造成的困境,此同於傳統中國哲學的「心」論。

對此正面論述,《識論》並作進一步的說明,解釋「撥為無」之故。《識論》云,「故現量境是自相分,識所變故,亦說為有。意識所執外實色等,妄計有故,說彼為無。」(《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34.5)五識所現量之境是五識自己的相分,這是五識所變,故而說為有。第六意識所執的外有真實的色等五外境,這是虛妄計度而有,故而說為無。《識論》以五識所變的相分來說現量的五境,而後時生起的第六意識對此五現量境妄執為外有,來說外五境,將「現量五境」與「外五境」區分開來,前者為有,後者為無。

《識論》並以「如夢所緣」來證成此一正面論述,「又色等境,非色似色,非外似外,如夢所緣,不可執為是實外色。」(《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34.5)又此色等五境,非是色而似是色,蓋此五境為識所變,非是外而似是外,蓋此能變之識乃是內識,這有如在夢中所緣的境相,不可以妄執為實有之外色。窺基的解釋並引進「依他色」與「遍計色」的區分,「現量五境」為依他色,即依他起所成之色,「外五境」為遍計色,即遍計所執所成之色(見《識論述記》,冊三,頁2164.1)。而對此「如夢」之證的性質,窺基說,「但顯正義,不是破他。」(《識論述記》,冊三,頁2164.1)只是顯示唯識義理的證成論證,而不是針對外道小乘他方之斥破論證。

B.B 第六難之檢討

對於外人的「現量違宗(義)」難,《識論》採取正面論述的論證策略,以自己的「識變」宗義來解釋,而非採取世親《二十論》遮斥的論證策略。不過,先撇開「識變說」不論,《識論》此正面論證的核心,即「現量證時,不執為外,後意分別,妄生外想」,也是有問題的論述,檢討如下。

其一,現量必有現證在其中,此為《識論》所認許,也符合吾人認知形成的實際,而此現量現證的呈顯,就包涵有《識論》所謂的「外想」在其中,而非現量現證呈顯後的「後意」(後時意識)虛妄分別而形成。此如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所說,空間(Raum)與時間(Zeit)作為先天知識的原則,是吾人感性直觀的兩種「純形式」(reine Formen)(見《純粹理性批判》,鄧曉芒聯經譯本,頁33.2)。而此純形式之空間的意義是,「藉助於外感官(即指眼等感官),我們把對象(Gegenstaende)表象為在我們之外,並全都在空間之中的。」(《純粹理性批判》,鄧曉芒聯經譯本,頁33.3)不僅對象被表象在空間之中,同時也被表象為在「我」之外。此被表象為在「我」之外,就是《識論》所謂的「外想」。所謂的「現證」,以康德知識論哲學來說,就是純粹「我」意識之先驗統覺的證知,此證知的形成就有能證知之純粹「我」以及所證知之「外我」的對象,此中「外我」之證知就有作為直觀之純形式的空間在其中。因此,現量現證的呈顯必然有「外想」在其中,並非「後意」之分別所形成的。

其二,「後意」之虛妄分別確實是吾人妄執之所在,甚至妄執深重者,此虛妄分別之「後意」也可進而成為後天性的同緣之五俱意識,參與境相的形成。不過,「後意」之分別具虛妄性不見得就具有普遍性,換言之,並非所有的「後意」的分別都是具有虛妄性,更不見得所有的「後意」都具分別性,而全都是虛妄分別之「後意」。

其三,「如夢所緣」的證成論述,其證據力不足以支撐「色等境不可執為是實外色」此一全稱命題。人有夢時也有醒時,夢時所對之境相固然是吾人心識所變,但不能就據此就推論醒時所對之境相也是吾人心識所變,必須進而論證「醒時即是夢時」,此即第七難「夢覺相違難」所要處理的議題。然而,夢之境相不具穩固性,也不具共定性,可以有如醒時之境相所具的特性,使得「醒時即是夢時」此一論題的前提本身就有成立的疑問在焉。

其四,即使「外五境」是意識妄執所成,這也不能推論出「現量境是識所變的自相分」。意識之對色等五境的「外想」,只能說明意識本身的虛妄性,但此意識本身的虛妄性,不能等同於色等五境也具有虛妄性,更不能由五境之具虛妄性就推論出全都是如夢之由吾人心識所變。

C. 第七「夢覺相違」難

第七「夢覺相違」難的論難實質上同於世親《二十論》的第十六頌後半「未覺不能知,夢所見非有」與其釋論的論證(《二十論導讀》,頁238),都來自《攝論》之「所知相分第三」,「若於覺時,一切時、處,皆如夢等唯有識者,如從夢覺,便覺夢中皆唯有識,覺時何故不如是轉(知)?真智覺時,亦如是轉。」(《攝論講記》,頁192)不過,在文脈語境之下,識論是以防禦型的遮斥論證來呈顯,以釋難的方式來維護「識外無境」的宗義,世親的《二十論》則是屬於攻擊型的破難論證,攻擊外道小乘「夢覺有異」的主張。

外人質難,「若覺時色,皆如夢境,不離識者,如從夢覺,知彼唯心,何故覺時,於自色境,不知唯識?」(《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34.6)如果醒時所知覺的外境都如夢境,都不離無人之心識,何以從夢裡醒來後知道夢境都是心識所變,但醒時卻對所知覺的外境不知道是心識所變呢?《識論》於此使用「不離識」與「不知唯識」,《二十論》則分別使用「識得(生)起」與「不自知…實境皆無」(《二十論導讀》,頁238),《識論》的用辭較寬泛,可能是同時考慮器世間與有情世間兩種情況。

《識論》釋難云,「如夢未覺不能自知,要至覺時,方能追覺,覺時境色應知亦爾。未(至)真覺位不能自知,至真覺時,亦能追覺。」(《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43.7)如在夢中未醒覺時不能自知夢境為識所變,虛幻不實,要到醒覺之時才能追覺,醒覺之時所知覺的色等外境,應該也是如夢境,為識所變之虛幻不實,但未修證到真覺位也不能自知。如能修證到真覺位,對醒覺時所知覺的色等外境,同樣也能追覺為識所變之虛幻不實。對於「真覺」,窺基直接以「無漏真覺」來說,《二十論》則明白指出是「出世對治無分別智」。對於「追覺」,窺基僅以「追憶」來解說,《二十論》也明白點出「世間淨智現在前位」。(均見《識論述記》,冊三,頁2166.1,與《二十論導讀》,頁238)

此「夢覺相違」難於《識論》屬於防禦型的遮斥論證,採釋難的方式,有異於世親《二十論》的攻擊型破難論證,故其論證釋難的效力再檢討如下。其一,釋難論證的核心在於「真覺」之成立,但對外道小乘而言,「真覺」可能不是其認許的說法,甚至對《識論》的論主而言,「真覺」是聖言量,並非其證悟所及,而是信解範圍的說法。因此,以「真覺」為核心來論證「覺時境色為識所變」此一全稱命題,只是「應然」而已,不具有「決然」之必然性,其論證效力是不夠的。

其二,即使有「真覺」之存在,也不必然就可推論出「覺時境色為識所變」。蓋就「真覺」來看,吾人於醒覺之時固然具有虛妄性,但此虛妄性不見得就一定出於境色之虛妄,此虛妄可能是如客塵般的存在,是色境上的染汙,而非色境本身就有染污而虛妄不實,掃除如客塵之染污,就可還色境本身之真,而這就是屬於真常心系的理路,故而可以「一真一切真」。而就玄奘系唯識宗來說,其三性之依他起性,也是除去其遍計所執性就可成就圓成實性,此如世親《唯識三十頌》所說,「圓成實於彼,常遠離前性」(二十一頌後半)。因此,「真覺」之存在,不必然就可推論出「覺時境色為識所變」,識變說只是其中之一的可能推論而已。

2.4.A.E 第八、九兩難之檢討

第八「外取他心」難、第九「異境非唯」難這兩難都是有關於「他識」(或說「他心」)的論辯,《識論》的立場也是承認他識之存在,故而是廣義的防禦型破難論證,且都是僅解釋而不反破的較弱勢立場。

A. 第八「外取他心」難

A.A 第八難論辯的內容

外人質難,「外色實無,可非內識(之)境,他心實有,寧非自(識)所緣?」(《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35.2)外境果真無自體,就非吾人內識所緣之境,內識所緣者為己識所變之境,但他心是自心之外的實有,怎可說不是自己之識所緣之境呢?窺基解釋云,「《二十唯識》亦有此難,彼云,『若不能知(他心),何謂他心智,若能知(他心)者,唯識應不成?』(按,此為第二十頌釋論之文)」(《識論述記》,冊三,頁2167.1)外人質難的用意是,如果承認有他心存在,也就承認有己識之外的實境,一切外境都是己識所變的唯識宗之宗義就不能成立。

《識論》釋難云,「誰說他心非自識(之)境?但不說彼是親所緣。謂(他心)識生時,無實作用,非如手等親執外物,…但如鏡等似外境現,名了他心,非親能了。親所了者,謂自(識)所變。」(《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35.3)誰說他心不是己識所緣之境呢?只是不說是己識的親所緣。這意思是,他心之識生起之時,並不具「實作用」,不是有如手之親拿離身之外物,…而是有如鏡子等類之照物,鏡中所現的只是似外境的影像,己識之緣他心也是如此,並非親緣而了別他心。己識所親緣所了別者,只是己識所變的他心之影像。《識論》於此承認有他心之存在,但採用陳那的親所緣與疏所緣之分,他心為己識了別之時,所直接了別認知之親所緣者,仍是己識所變的他心之影像,由此,維持「外境識變」的宗義。

《識論》並強調,己識所緣的他識「無實作用」,窺基解釋云,「無實作用,諸法皆爾,無有作用及作者。」(《識論述記》,冊三,頁2168.2)就是說,己識所緣的他識沒有作用,也沒有作者。故而《識論》對他識的解說有似鏡之喻,是則世親在《二十論》所提的「二識成決定」與「殺害事業」之質難(分見十七頌前半與十八頌),也都是《識論》所不能迴避的質難。(世親駁難之不具效力,見本文之二的2.2.B.A之A與2.2.B.B之B)

對於他識與俱之「他身」的存在性,《識論》云,「如緣他心色等,亦爾。」(《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35.3)窺基釋云,「緣他相分色,自身別識所變色等,亦爾。」(《識論述記》,冊三,頁2169.2)對他識之他身,《識論》稱為「他心色」,窺基稱為「他相分色」,亦即別識自身所變之色,同樣也是己識的疏所緣,己識親所緣者也是己識所變現之他身影像。窺基的釋文並引用無性的《攝大乘論釋》之文,「無作用故,…以心為緣,還見自心,無別見外心等。」意指他識之他身也同樣無作用。

A.B 第八難論辯的檢討

《識論》處理第八「外取他心」難,僅以己識之「親所緣」來解釋,未如世親《二十論》除了解釋之外還有「他心智不如實」的反破(世親駁難之不具效力,見本文之二的2.2.B.B之A),故而《識論》此處的論辯效力仍需檢視,而其論辯之不具效力檢討如下。

其一,《識論》認為「他心」之於己識,「如鏡等似外境現」而無實作用,以保住「他心」之親所緣為己識變現之特性。然而,這樣的論證策略有極大的問題。所謂「無實作用」,依據窺基的解釋,就是此「他心」之影像沒有作用也沒有作者。「他心」如果沒有作者,這就與《識論》承認他有情之存在的前提相違背,也與《識論》在第九難的辯論裡所說,「若唯一識,寧有十方凡聖、尊卑因果等別?」(《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35.6),承認有十方凡聖之別的說法相違背。「他心」如果沒有作用,是則人之為有情反而不如器世間之物,蓋《識論》還在第二難「世事乖宗難」採取與世親《二十論》同樣的立場,承認內識所變現的外物仍具有處定、時定與作用定的特性。

其二,《識論》認為「他心」之影像不具實作用,也不符合親所緣與疏所緣之分的原始本義。親所緣與疏所緣之分在於此心識之影像產生來源的不同,親所緣是各識之識體自身所變現,疏所緣則是親所緣的本質,來自於非此識之其它識體(亦即阿賴耶識)所變現。因此,親所緣與疏所緣之間具有特性之傳遞關係,不因變現來源之不同而改變其特性。《識論》認為「他心」之影像不具實作用,乃是違反自家之宗義。

其三,即使撇開「無實作用」的爭議,光就《識論》回應質難所採取的解釋而不反難的論證策略來看,《識論》的回應是有問題的。《識論》云,「非如手等親執外物,…但如鏡等似外境現,名了他心,非親能了。」對於了他心之所以「非如手等親執外物」,此有異於通常之經驗,這必須先論證其成立,才能說「但如鏡等似外境現」,但《識論》於此關鍵之處卻闕如,故而其解釋而不反難的論證效力是有問題的。

其四,吾人之了他心,《識論》說有親所緣與疏所緣之分,但仍承認疏所緣之他心為實有,所謂「誰說他心非自識(之)境?」但同樣的,外物之為吾人所了別,《識論》也說有親所緣與疏所緣之分,卻說疏所緣之外物為己識所變,而不能如他心之為實有,這豈非自我矛盾。

B. 第九「異境非唯」難

B.A 第九難論辯的內容

外人質難,「既有異境,何名唯識?」(《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35.4)既然認許有他心,也就是認許有他心色之他身的存在,這就是有異於自心的外境,若然,如何說有識外無物的唯識之義呢?換言之,外人此處所要質難的是,即使器世間之外物如唯識宗所說,是己識所變,但有情世間之他識既然認許其存在,而非己識所變,如此,則識外無物的唯識之義就不能成立。

《識論》釋難云,「豈唯識教,但說一識?…若唯一識,寧有十方凡聖,尊卑因果等別?誰為誰說?何法何求?」(《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35.5-535.7)《識論》承認不僅只有己識之一識,而是有十方凡聖之眾多他識,否則,如果沒有佛陀,則誰為我說法,如果沒有眾生,佛陀又為誰說法呢?

《識論》其次解釋「唯識」之義,「『識』言,總顯一切有情,各有八識、六位心所、所變相見(二分)、分位差別(即不相應行法),及彼(二無我)空理所顯真如。識自相故,識相應故,(心及心所)二所變故,三(即前三種)分位故,四(即前四種)實性故,如是諸法皆不離識,總立識名。『唯』言,但遮愚夫(即愚法二乘及凡夫)所執,定離諸識實有色等。」(《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35.7)「唯識」之「識」是顯示一切有情各有八識等五位百法,因為都不離識,故而立「識」之名。「唯識」之「唯」是遮斥聲聞緣覺二乘與一切凡夫之妄執,妄執離諸識實有外境等等。於此,《識論》將「唯識」之義做較寬泛的解釋,因所有的色心等等的五位百法,包括真如之理,都離不開各各有情的心識,故而不能妄執有離識而實有的外境等等。《識論》雖將「識」之義由一己之「己識」擴及一切有情各各之「己識」,但仍堅持外境仍是由識所變。

B.B 第九難論辯的檢討

《識論》處理第九「異境非唯」難,認許有情世間的存在,而在以不離識來說「唯識」之中,仍堅持外境為識所變,只是由一己之「己識」所變,擴及為一切有情各各之「己識」所變,也因而有共相種子與非共相種子等等之區分。但《識論》處理第九「異境非唯」難的論辯效力仍是有問題的,檢討如下。

其一,唯識宗常以千燈照一室來譬喻眾識之變現外境,然而即使眾識可共變成具特定時空性之一境,但對眾識各各之己識而言,他識之他心色仍非己識所變,自具獨立存在性,換言之,他識之他心色並非己識所變之相分,如此,如何可說不離於己識呢?而他識之他心色既然不是己識所變之相分,同樣為唯識宗所認許具有外在性的外境,又如何有理由說是由己識所變之相分呢?因此,玄奘系唯識宗既然認許他識之存在,亦即認許有情世間之存在,就很難堅持外物之器世間由己識所變的主張,有情世間與器世間之具物自體性的連帶關係很難截然斬斷。

其二,即使如唯識宗所說,器世間之外物係由諸有情之各變所成,則此中之各變就須有共變的存在,否則就沒有對器世間的共同認知可言,此即是唯識宗所言的有異於不共相種子之共相種子,而共相種子又有共中不共與共中共之分。而就此有情之共變而言,就須有共變持續之推動者(或說維繫者)的存在,蓋外物之為人所知覺,不僅此一剎那而已,往往是持續多個剎那。而此共變持續之推動者勢將是超乎各有情之己識的存在,而為玄奘系唯識宗所無法解說。因此,玄奘系唯識宗即使可以以有情各變之說法來釋難,但隨之而必有的共變說,就很難自圓其說。

其三,由有情各變而來的共變說,不僅有共變持續之推動者必須存在的問題而已,還有新創事物產生後的共變如何可能等諸多問題有待解決,此將於下文共相種子之檢討再深入探討。再就共變本身來說,又有靜態之共變與動態之共變之分,而此動態之共變不僅要有共變持續之推動者,也須有因不斷變化之動態而來的確任者的存在。此如身處籃球比賽的球員,籃球在球員之間的快速傳導,這需要所有球員的共見共感,否則比賽就不可能進行,而此共見共感之共變又需要有此共變之確認者的存在,這又是超乎各有情之己識的存在。因此,有情各變之說法的問題重重,究其實乃是不具效力的論辯。

(2013.2.6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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