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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意識論與唯識宗「識變種子說」之批判(3)-《二十論》「識外無境」遮斥論證之檢討
2012/12/25 06:48:06瀏覽548|回應0|推薦0

2.2.C 狹義類攻擊型「遮斥」論證之檢討

針對器世間狹義類「識外有境」諸種論說所展開的攻擊,質疑其論說無法成立,此即是狹義類攻擊型的「遮斥」論證。世親的「遮斥」論證可以歸納如下幾個次類型,而一一檢討其論證的有效性。而吾人檢討的立場,不僅看世親「遮斥」論證在當時的有效性,也要從今日的觀點來檢討其論證有效性,這是攻擊型「遮斥」論證所必須面對的,也是應該面對的挑戰,以顯示其「遮斥」論證不僅一時有效,而是長久有效,這才是學術論辯的價值所在。

至於有情世間廣義類攻擊型之「遮斥」論證,由於世親玄奘系唯識宗承認在己識之外,有其他有情之他識存在,故而在有情世間廣義類之破斥論證,只有防禦型的「破難」論證,並無攻擊型的「遮斥」論證。

2.2.C.A 「兩皆不成」遮斥論證之檢討:「極微說」之辯

主張「識外有境」者,對此有物自體之外物,就會進而層層分析外物至最終組成單子,仍為當今粒子物理學研究之課題。世親當時的外道與小乘各派大都稱此最終單子為「極微」(anu),認為此「極微」具有「一」(不可再分割)與「實」(真實不虛)的特性。世親在《二十論》第十至十四頌就是遮斥當時的極微說,由此論證「識外無境」。世親採用的手法就是「兩皆不成」,或稱「兩難論」,相當於康德所說的「二律背反」(Antinomie)。兩個相互對立的矛盾命題,如果是一真與一假的對立,康德稱之為「分析的對立」(analytishe Opposition);如果兩者皆為假的對立,康德稱之為「辯證的對立」(dialektishe Opposition)。此「辯證的對立」之兩命題,就是所謂的「二律背反」。(參見《論康德哲學》,黃振華著,頁53.1,台北:時英出版社,2005年)

世親遮斥當時的極微說,由此證成「識外有境」不可成立,總計有三個論證,其中以「極微有分、無分不成」的論證為核心,以下依次討論。

A. 「極微有分、無分兩皆不成」論證之內容與檢討

眼等五識所對之外物應可分析至最終不可分之單子,此即是世親當時所稱的「極微」。因此,「極微」應是「無分」(不可再分割),或稱為「一」,相對的,五識所對之外物則稱之為「聚色」(極微所聚之色),則是「有分」(可再分割)。世親就由「極微」與「聚色」的關係,成就「極微有分不成」與「極微無分不成」的第十三頌兩難論證。

世親「極微有分不成」的論證是,「極微有方分」(頌文),極微如果有「方分」,就可再分割,「理不應成一」(頌文),就與「極微」不可再分割的定義自相違背,因此,「極微有分」是不能成立的假命題。世親於此引進「方」(方位)的空間概念,「有分」稱之為「有方分」。蓋可再分割者,必占有空間,既占有空間,就有上下東西南北等「六方」(六個方位)可言。可再分割之「分」與「方位」之「分」,兩者同屬空間之概念。

然而,極微「有分」之「分」應以可析不可析之析(分割)來看,還是應以方位之「方分」來看?「有分」之「分」,如果以解析之義來看,當然與「一」、「實」之極微的定義相違逆,但以同語反覆之理來證成「極微有分不成」,其論證上的意義不大。因此,世親的頌文是「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就是以方位之「方分」來看「分」之義。窺基於《二十論述記》也釋云,「應立量云,所執極微不應成一,必更可析,有方分故,如諸聚色。」並徵引《識論》之文,「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爾,便無共和、集義。」(均見《二十論導讀》,頁187.2)都是以「方分」來看「分」之義。因此,極微「有分」之「分」應以方位之「方分」來說,不應以解析之義來說。

世親「極微無分不成」的論證是,「無,應影、障無」(頌文),「極微」如果如其定義是「無分」(「無方分」),既然無方位可言,就應該不占有空間(世親稱之為「無餘分」),則應該「影」與「障」皆無,陽光照射時,應該無影,極微應該無障礙(或說質礙),彼此可以相互穿透。若然,「聚不異,無二」(頌文),由極微所組成的「聚色」,就應該如其極微之不占有空間,無影、也無障礙,陽光照射時,「聚色」應該無影,「聚色」之間彼此可以相互穿透,應該無障礙可言。但「聚色」如果影、障皆無,就違反現量之經驗法則,因此,「極微無分」也是不能成立的假命題。

不過,世親的「極微有分、無分不成」兩難論證卻是無法有效成立,以下分依正論題「極微有分不成」、反論題「極微無分不成」與「兩皆不成」正反兩論題合觀,一一檢討。

A.A 正論題「極微有分不成」之檢討

首先,檢討正論題「極微有分不成」無法有效成立之理由。第一,「有分」之「分」,其為「方分」的最核心、原初概念,就是占有一定的空間,以及隨占有空間而俱起的質礙特性,此即《識論》所說的諸極微之「住處」(「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至於世親以上下四方之「方位」來界定「方」的意義,此即其釋論(長行)所說的「一極微六方分異」(一極微有六方分之異),則是衍申的、後起的空間概念。因此,「極微有分」是否違逆其不可再分割的界定,亦即世親所稱的「一」,應就「方分」的原初概念「住處」來論,而不能就其後起的「方位」概念來論,否則就會有稻草人的邏輯推理之謬誤。

第二,「極微」就其為外物之最終單子來說,當然不可能是虛無,否則就不是「極微」了。因此,「極微」應是介於有分與無分之間,可稱為「未分而分」,或稱「未形而形」,以占有空間來說,就是無占有空間之形而有占有空間之實,以質礙來說,就是無質礙之形而有質礙之實,可說是一種動能。也許此種「未分而分」、「未形而形」的型態,對世親當時之人可能無法想像,卻是當今粒子物理學(也稱高能物理學)孜孜研究的對象。此「粒子」具有粒、波雙象性,既具粒子的特性,也可以具有波的特性,但也可說既非粒子也非波。(參見,線上維基百科)是則,「極微有分」之分如果是世親所指的方位,屬後起的空間概念,「極微有分」就不能成立,但如果「極微有分」之分是指具有質礙特性的原初空間概念,「極微有分」就可以成立,可以與極微之「一」相容並立。因此,「極微有分」並非絕對不能成立。

第三,「極微有分」之「分」,其為空間概念有原初義,也有後起義,但有「住處」原初義的空間概念,而後有「方位」後起義的空間概念,原初的概念應優先於後起的概念,因此,「極微有分」此論題應該是可以成立,而非世親所以為的無法成立。

A.B 反論題「極微無分不成」之檢討

其次,檢討反論題「極微無分不成」無法成立之理由。第一,「極微」如果「無方分」,既然無方位可言,就應該不占有空間,既然極微不占有空間,則應該無影也無障礙,則由極微所組成的「聚色」,應該如極微,無影也無障礙。世親如此之推論,顯然是僅以「和集」(相當於mixture,混合)來看極微之組成「聚色」的方式,而未考慮「和合」(相當於compound,化合)的組成方式。(「和集」與「和合」之義,參見《二十論導讀》,頁169.3)「和集」的特性是量變不會產生質變,亦即,再多的極微的聚集也無法產生有異於極微特性的「聚色」,「和合」則是量變可以產生質變,亦即,一定數量極微的聚集就可以產生有異於極微特性的「聚色」。因此,如果極微是以「和合」的方式組成「聚色」,則不占有空間之形的極微,其組合是可以產生占有空間之形的「聚色」。換言之,無影也無障礙的極微,其所組成的「聚色」可以有影與有障礙。是則,世親「極微無分不成」的論證就是無效的論證。

第二,世親當時的極微論,對於極微的聚合成「聚色」,就有「和集」與「和合」兩種理論,世親並於釋論提及,「或應多極微和合及和集,如執實有眾多極微皆共和合、和集為境。」(《二十論導讀》,頁155)依據窺基的解釋,極微和合論為小乘經量部的主張,極微和集論為小乘有部(薩婆多)正理師的主張(見《二十論導讀》,頁158.2)。但受限於當時的物理科學水平,小乘兩派的焦點集中在極微的和合相與和集相的真假,能否為五識所緣,無法針對和合與和集的組成方式而有恰當的說法,也導致世親的論證失焦,僅考慮到量變無法產生質變的「和集」聚合方式,忽略量變可以產生質變的「和合」聚合方式,使得其「極微無分不成」的論證成為無效的論證。

第三,以現代自然科學發展來說,不僅「和合」的聚合方式相當常見,如物與物之間會因化學變化而產生不同之物,在微觀的原子層次,也會因核融合(又稱核聚變)而產生不同的原子,「和集」的聚合方式也可以不量變,只因原子排列結構方式不同,就有質變的產生。此如「同素異形體」,金剛石(鑽石)與石墨都是純由碳元素所組成的單質碳,只因前者是網狀立體的排列,後者是片層狀的排列,兩者屬性就天差地別而為不同的兩物。1985年美國科學家更人為製成第三種單質碳-C60,形似足球的籠狀結構,稱為「富勒烯」(fullarene)。接著1991年日本科學家發現第四種單質碳-奈米碳管(Carbon nanotubes),2004年英國科學家分離出第五種單質碳-石墨烯(Graphene),六角型蜂巢狀。是則,「和合」與「和集」的兩種極微聚合方式都可以有質變的產生,「無分」的極微是可以聚合成「有分」的「聚色」,更顯示世親「極微無分不成」的論證乃係無效的論證。

A.C 「極微有分、無分」兩難論之檢討

最後,檢討整個「極微有分、無分兩皆不成」的論證。如前面兩論證的檢討,世親的正論題「極微有分不成」與反論題「極微無分不成」都無法有效成立,而即使退一步,如世親所說,「極微有分」與「極微無分」兩命題果真都不能成立,是否就可以證成「識外有境」不可成立呢?參照康德的知識論,這也是成問題的。理由如下。

第一,極微之為最終單子,其實只是純粹理性之宇宙論理念(kosmologische Idee),而此理念「不被看作構成性原則(konstitutives Prinzip),而只被看作指引性的原則(regulatives Prinzip,原譯調節性原則)。」(《純粹理性批判》,康德著,鄧曉芒譯,頁622.2,台北:聯經出版公司,2004年,以下簡稱聯經譯本)換言之,對於做為最終單子的極微,只能做為探討物質之最終組成成分的指引原則,而不能獨斷的斷言其性質必定是如此,必定非如此,而有最終的決定,亦即,對於極微只能有形式上的規定,而不能有內容上的最終實質規定。換言之,對於極微性質的任何斷定,都必須有著開放性的心態,隨著進一步事實的發現,隨時修正既有的論斷。因此,諸如古代印度的勝論學派除了主張極微是實有之外,還認為其形狀是圓的,且永不生滅(參見《唯識三論今詮》,于凌波著,頁98.4,台北:東大圖書公司,2006年,增訂二版)。如此之類執實的極微理論,自視為最終定論,都將為時代所淘汰。因此,世親的兩難論即使可以成立,其實只是印證了極微之為最終單子,應該視為指引性原則的理性理念,隨著相關事實的發現,不斷增添或修正其「未分而分」的內涵。

第二,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的第二編「先驗辯證論」之第二卷第二章「純粹理性的二律背反」,其第二個二律背反就是處理物體是否由「單純部分」(einfache Teile)所組成(參見《純粹理性批判》,聯經譯本,頁432-441),也就是是否有極微之類最終單子的辯論。康德的結論是,「如果我們把宇宙看作是物自體,則這種宇宙(論)理念的兩難論永遠無法解決;但如我們把宇宙看作是現象,則這困難便可得到解決了。」(《論康德哲學》,頁53.2,此為黃振華先生對康德所說的精當總結)宇宙論理念的兩難論之所以產生,除了誤作構成性原則之外,最根本的原因就在於將存在於宇宙的物體,視為物自體(Ding an sich)之性質的存在,但其實應該是現象(Erscheinung)之性質的存在。由是可見,世親的極微兩難論即使可以成立,但由此推論具有物自體之外境不可成立,這樣的論證效力是很有問題的。

第三,世親由極微兩難論推論具有物自體之外境不可成立,此論證之不具有效性,也可從外物與極微之所具存在性之不同來看。極微之存在是因物體占有空間,故而應可解析再解析,至不可再分割的最終單子。因此,物體之占有空間乃是經驗的事實,係現量性之存在,屬原初性之存在,而極微則是推論之所得,乃是比量性之存在,屬衍伸性之存在。兩者的存在性有層次之不同,有上下之分。是則,極微之存在如果因有兩難論隨之產生,可以被取消,但不能由是就可取消外物之現量存在性,反之,如果外物之現量存在性遭取消,極微之比量性存在卻可隨之取消。此如宇宙星球運行如此之完美,對有上帝信仰者而言,可能會由此推論係因有完美之上帝的存在,但對無上帝信仰者而言,就不能因否定上帝的存在,就可以連帶否定宇宙星球運行完美的事實。

B. 「極微有合、無合兩皆不成」論證之內容與檢討

因極微是否有分與極微是否有合,兩者相關性極大,故而在檢討「極微有分、無分不成」論證無法有效成立之後,再來檢討「極微有合、無合不成」論證的有效性,就相對簡單多了。世親論證「極微有合、無合」兩皆不成,同樣也分成正論題「極微有合」不成與反論題「極微無合」不成,由此成就兩難論。正論題「極微有合」之不成在第十一頌處理,反論題「極微無合」之不成則在第十二頌處理。

世親「極微有合不成」的論證,因外道與小乘認為極微之聚合,是由中間一極微與另六個極微,總計七個極微聚合成「阿耨色」(最基本的粗色),由是轉展組成「聚色」(此根據窺基《二十論述記》所說),故而依據聚合有「同處」與「不同處」之別,再分成兩個子論證。

第一個子論證是,極微與極微之聚合若處於不同空間(此即「不同處」),「極微與六(極微)合,一(極微)應成六分」(頌文),因「聚色」占有空間,可再分割更細小的空間,故而極微與極微之聚合理應有空間之差異,亦即處於不同的空間向度。但極微之聚合如有空間向度之差異,則「一極微六方各與一極微合」,中間之極微與其它六極微之聚合,是在上下四方這六個方位(六方)各與一個極微聚合,因為「一處無容有餘處」,中間極微與另一極微聚合之處,不能再容納其它極微再參與聚合,故而是六方聚合的方式。然而如果是六方聚合的方式,則每一極微就有六個方位,「應成六分」,應可再分割成六個部分。而極微可再六分,這就有違極微不可再分的基本定義。

第二個子論證是,「若與六(極微)同處」(頌文),極微與極微之聚合若處於相同空間,亦即,中間極微與其它六極微所聚合成的空間,其空間之量就如同中間極微之量,換言之,七個極微所聚合成「阿耨色」,其空間之量等同於一極微之量。若然,則「聚(聚色)應如極微」(頌文),由「阿耨色」所聚合而成的「聚色」,其空間之量也應等同於一極微之量,而成為不可見之「聚色」,這就有違「聚色」可見的經驗事實。

其次,世親「極微無合不成」的論證是,「極微既無合,聚(聚色)有合者誰?」(頌文)極微如果不是以聚合的方式來組成「聚色」,但「聚色」既然由聚合而成,則除了極微之外,還有誰可以組成「聚色」呢?這有違極微為最終單子的定義。世親此論證是針對加濕彌羅國(今克什米爾)毘婆沙師(說一切有部論師)。此類毘婆沙師認為極微無方分,故無聚合之義。

B.A. 正論題「極微有合不成」論證之檢討

「極微有合不成」的論證雖分為兩個子論證,但後一「同處」聚合不成之子論證,其極微可以同處(同一空間)聚合的前提,亦即,可以在極微內部聚合,本來就有違極微「未形而形」(無形之輪廓而有形之實)的基本特性,根本就不能成立,故而無須檢討。因此,「極微有合」不成的論證是否有效,關鍵就在前一「不同處」聚合不成之子論證的有效性。

不過,極微「不同處」聚合不成之子論證卻非有效的論證,理由如下。第一,對極微之聚合方式,外道與小乘認為是由七個極微所組成,且係彼此相接觸的堆疊模式。但這樣的看法,以今日的物理科學來看,根本無法成立的主觀臆想。是則,以今日的眼光來看,世親此一子論證所批判的對象,就極微為最終單子的基本界定來說,就有稻草人謬誤之嫌。

第二,古時所謂的極微聚合,以現代的物理科學來說,就是由原子與原子之間以電子「鍵結」的方式來接觸堆疊,並已能以先進的原子力顯微鏡(AFM)拍攝到金原子的堆疊型態,且根據此理論模型已經可以人為製造出無數的非自然物質。可見即使這一原子「鍵結」的接觸堆疊理論模型可能還不是最終定論,未來還是有可能被修正,甚至被推翻,但已具有非常高的解釋力,可說相當接近於最終定論。因此,世親論證極微「不同處」的聚合不能成立,可確定是有違現代之「現量」的無效論證。

第三,世親此一子論證在當時有效,今日卻無效,主要的原因就在於無法掌握極微之「無分而分」的基本特性,因此無法想像表面上「無分」的極微可以聚合成「有分」的物體。由是可見,哲學家的思想力高或低,不僅決定於當時,更要能夠歷經時代變遷的考驗,歷久而能彌真,才是真正的檢驗標準。

第四,世親以「同處」與「不同處」兩種情況,窮盡極微的可能聚合模式,表面上雖然已經窮盡,但以康德的知識論來看,空間概念或說空間感究其實乃是吾人之「先天感性直觀」(a priori sinnliche Anschauung),也就是吾人外部直觀的純形式(reine Form)(參見《純粹理性批判》,<先驗感性論>,聯經版本,頁29-60)。「同處」與「不同處」之「處」,是占有某一空間之義,乃是衍伸性的空間概念,基本上可以視為名言概念,除了「同處」與「不同處」兩種情況之外,還應考量既「同處」又「不同處」的情況,以及既非「同處」又非「不同處」的情況,此四種情況才可說窮盡極微的可能聚合模式。以今日物理科學的原子模型理論來看,原子與原子之間的結合,是藉由兩原子外層電子的「鍵結」而形成,可說是屬於既「同處」又「不同處」的情況。是則,世親僅以「同處」與「不同處」兩種情況窮盡極微的可能聚合模式,其窮盡論證可說是無法成立。

B.B. 反論題「極微無合不成」論證之檢討

世親「極微無合不成」的論證是,「極微既無合,聚(聚色)有合者誰?」此論證是針對毘婆沙師(說一切有部論師)。此類毘婆沙師認為極微無方分,故無聚合之義。但毘婆沙師這樣的看法,顯然有違極微乃最終單子的基本定義。極微如果不具聚合成聚色之基本特性,則此類極微即使可以存在,也與做為聚色之最終組成單元的極微無關,只是名同而已。因此,世親此反論題「極微無合不成」論證是可以成立的。

B.C. 「極微有合、無合」兩難論之檢討

世親論證「極微有合、無合兩皆不成」的兩難論目的,「是故一、實極微不成」,同樣也在證成不可分割而實有的極微是不存在的。而此兩難論中的「極微無合不成」論證,衡諸極微之最終組合單元的基本界定與今日物理科學的發展,本來就是可以成立的論證,因此,此一兩難論能否成立的關鍵就在「極微有合不成」的論證效力。

而就「極微有合不成」的論證來看,世親雖有兩個子論證,但關鍵則在極微「不同處」聚合不成之子論證。不過,此一子論證如上所說,並非有效的論證,是則,「極微有合不成」的論證也是無效的論證,進而此「極微有合、無合」兩難論證也是無效的論證。因此,世親的「極微有合、無合兩皆不成」兩難論,在當時或可證成「一、實極微不成」,但今日則決然無法證成「一、實極微不成」。

C. 「境相為一、為多兩皆不成」論證之內容與檢討

以「極微有分、無分兩皆不成」與「極微有合、無合兩皆不成」此二兩難論,世親認為已證成沒有「一、實」之極微,進而也以兩難論「境相為一、為多兩皆不成」,論證極微所構成的外境也不存在,由是成就「離識無境」。此「境相為一、為多兩皆不成」的兩難論,「境相為一不成」的論證在第十四頌處理,「境相為多不成」的論證則僅在此頌的釋論裡處理。而世親是以空間之有無「隔別」,來說境相之一或多,境相無隔別者為一,境相有隔別者為多。

C.A. 「境相為一不成」論證之內容與檢討

C.A.a 論證之內容

世親「境相為一不成」的論證是,在「境相為一」(即境相無空間之隔別)的情況之下,將有「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并難見細物」(第十四頌)等四種過失(窺基於《二十論述記》細分為五種過失),由是成就此一論證。而世親之所以將「境相為一」界定為「境相無空間之隔別」,窺基釋云,「彼宗意說,若有隔別,眼所行境,體即是多。無隔別時,所有青等,眼所行者,說為一物。」(《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三,頁23b.2,台北:新文豐,1990年,台一版。以下簡稱《二十論述記》)指係外道小乘所採的界定,世親只是隨順其界定而已。

「境相為一」的第一種過失,「一應無次(第)行」,若境相是一,無「空間隔別」,大地也應無空間隔別,於是吾人行走一步,就應已行遍大地,而無世間共許的一步一步走之義。

第二種過失,「(應無)俱時(有)至、未至(之別)」,於同一時間(俱時)本應有到或不到之分,得或不得之別,但因境相是一,無此處與彼處之分別,到了此處即是到了彼處,就無所謂的到與不到。由是,境相如果無空間之隔別,連帶的,時間也無時序之隔別,未來彼時之拿到也就是此時此刻之拿到,也就無所謂拿到或拿不到之分。而就有違世間共許的有到與不到之分,有得與不得之別。

第三種過失,「(應無)多有間(隙)事」,若境相無空間之隔別,換言之,物體與物體之間就應該沒有間隙,也就沒有多隻象、多匹馬之事。世親並列出兩個子論證。一因,就象或馬等等物體而言,在無空間隔別之差異下,「若處有一,亦即有餘,云何此彼可辨差別?」(釋論之文)若此處有隻象,就應該有其他的象同在此處,就無法辨別此象與彼象的差別性,有如同一隻象,這就有違經驗常識。二因,境相既無空間之隔別,「或二,如何可於一處,有至不至(之)中間見空?」(釋論之文)任何兩物體之間,也就無到與不到之時序隔別,換言之,此如近處之象與彼遠處之馬在無時序差別之下,將如同處於一處而同時為吾人所見,這也有違經驗常識。於此,對「中間見空」之義,不採窺基之空隙義(「中間空處」),而採時序隔別義,蓋空間之隔別本身就有「空隙」之義,窺基之解釋有重覆之嫌(參見《二十論導讀》,頁201.2與207)。

第四種過失,「(應無)難見(之)細物」,小水蟲等等難見的微細物體,因無空間之隔別,就與可見之麤物同一處所,故而小水蟲等細物的體積之量,應該等同於麤物,同為吾人可輕易看見之物,而這就有違經驗事實。

C.A.b. 論證之檢討

世親視「境相為一」即是「境相無空間之隔別」,在此界定之下,「境相為一」就有有違吾人經驗事實的四種過失,故而世親論證「境相為一」之不成乃是順理成章之事了。但問題是,以「境相無空間之隔別」來界定「境相為一」之義,是否正確無誤?依據窺基的解釋,世親採取如此之界定是順「彼宗」,但是否如此呢?

境相之「為一」與「為多」是相反而相成的概念,唯有如此,才可能進而構成兩難論證。因此,以比較沒爭議的「境相為多」之義來看「境相為一」,就可檢視世親採取「境相無空間之隔別」的界定是否確當。所謂「境相為多」,窺基之釋云,「若由相故,此彼差別,其體各一。」(《二十論述記》,卷三,頁27a.2)境相因彼此之差別,亦即此象彼馬之差異,就各有其體,故而有多之相。由是可見,外物本來就有形象與顏色之差別,故而有多之相,不純因所處空間之有隔別。換言之,境相之為多至少有兩個特性,一是外物各有其形象與顏色,另一是各有其所處之空間。因此,所謂的「境相為一」,如果純然以空間之無隔別來界定,卻仍然保持形象與顏色之差異本有的特性,這樣捨此存彼的界定顯然是有問題的。

「境相為一」如果僅採空間無隔別來界定,就與「境相為多」不能構成相反而相成的論題,世親即使順外道小乘之彼宗而採取此界定,也不能構成兩難論的論證,如果不是外道小乘的宗義,那就有稻草人的謬誤。

C.B. 「境相為多不成」論證之內容與檢討

C.B.a. 論證之內容

至於世親「境相為多不成」的論證,因前三頌(第十一至十三頌)已以兩個兩難論論證「一、實」之極微無法成立,故僅在此頌的釋論裡處理。

所謂「境相為多」,就是物體本身之各佔空間,各具形色,「此彼差別」(釋論之文),而有眾多不同物體可言。若然,根據當時印度各學派之理論,「則定應許此差別物,展轉分析成多極微」(釋論之文),一定會共許諸物體可再分析成眾多極微所組成。因前三頌已論證「一、實」之極微無法成立,故而此「境相為多」之說也不能成立。

C.B.b. 論證之檢討

世親認為前兩個兩難論已論證「一、實」之極微無法成立,就順理成章認為「境相為多」也不成,這是屬於「析法空」的理路。但這樣「析法空」的思辯法是有問題的。換言之,「境相為多」不成之論證的有效性是有問題的。

所謂「析法空」,「是析離諸法,把構成諸法的因素、條件通通挪掉,最後甚麼東西也沒有,因此而說諸法是空的、沒有自性的。」(《佛教的當代判釋》,吳汝鈞著,頁223.2,台北:學生書局,2011年)。以形式邏輯來說,「若A則B」之命題成立,「非B則非A」之命題也隨之成立,兩命題是等值的,世親的極微兩難論的「析法空」推論,應該就是根據於此。世親的「析法空」推論是,具物自體之物體是由極微所組成,此為「若A則B」,而如今極微因兩難論而不具存在性,是則具物自體之物體也不存在,此為「非B則非A」。不過,如果世親的推論是如此,就誤解了形式邏輯的等值命題意義。

「若A則B」的命題必須先成立,「非B則非A」的等值命題才能隨之成立;「若A則B」的命題無法成立,「非B則非A」的等值命題也不能成立。如今極微之B果真不能存在,所否定的不是做為主詞的A「具物自體之物體」之存在性,蓋物體仍可能由其它非極微者所組成,或對物體根本不能以組成不組成來說,而是否定「若A則B」這一命題,亦即,「具物自體之物體是由極微所組成」此命題不能成立。若然,其等值命題「極微如果不存在,具物自體之物體也不存在」也不能推論可以成立。

其實,「具物自體之物體是由極微所組成」的等值命題,並不是世親以為的「極微如果不存在,具物自體之物體也不能存在」,而應該是「凡沒有極微存在之處,具物自體之物體也不存在」,由此色蘊可以區別於受想行識等非色蘊之四蘊。世親於此也錯解「具物自體之物體是由極微所組成」的等值命題。

世親如果要由極微之不存在而推論具物自體之物體也不存在,必須先確認具物自體之物體僅僅由極微所組成,且極微的界定只有此一界定可以成立,不再有其他的界定之可能,可以通過時代的考驗。其次,必須確認由組成的角度來論斷具物自體之物體,這不是虛假的論斷進徑,而是具有普遍性的論斷進徑。但如前所述,以今日的物理科學並參照康德的知識論來看,顯然的,這兩個前提都是無法成立的。因此,世親「境相為多不成」的論證可說無法成立。

C.C 「境相為一、為多」兩難論之有效性檢討

假使如世親所認為的,「境相為一」與「境相為多」是兩個相反而相成的論題,則此「境相為一、為多兩皆不成」兩難論的焦點,應該就在「境相為多不成」的論證。因為無空間之隔別的「境相為一」本來就有違經驗事實,世親以四過論辯此論題不能成立,其實有多此一舉之嫌。而世親「境相為多不成」的論證就成為此一個兩難論的關鍵。然而,世親「境相為多不成」的論證是屬於「析法空」的理路,其成立的兩個前提都無法成立,故而「境相為多不成」的論證也是無法成立,進而「境相為一、為多兩皆不成」此兩難論也難以成立。

D. 三個兩難論之有效性總檢討

基於此五頌所論證的三個兩難論,世親最後總結云,「是則離識,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由此善成唯有識義。」(《二十論導讀》,頁210)認為離識就沒有具物自體之外境,所有色等五境之器世間的外境,包括自己眼根等五根之身體,所謂「若根若境」,都是不離識,由己識所變。而就此三個兩難論的份量來說,其實是以極微「有分、無分兩皆不成」與「有合、無合兩皆不成」這兩個兩難論為主,「境相為一、為多兩皆不成」此一兩難論雖只是附帶的,卻是前兩個兩難論所欲達成的目標,亦即,否認有離識之外境。

不過,在一一檢討三個兩難論的論證有效性之後,世親所欲否認的離識之外境,所欲證成的只有不離識之外境,卻是無法成立。在此,將上述所檢討無法成立的理由,再扼要整理如下。其一,即使前兩個有關極微的兩難論可以成立,也無法因極微之不存在,就可證成沒有離識之外境。蓋此中的推論違反形式邏輯之條件句「若A則B」等值命題的真義。何況,極微乃是理論之比量性存在,外境之物體則是經驗之現量性存在,兩者不可等量齊觀,不能以比量性存在之不存在,就可推論現量性存在也不存在。

其二,世親極微兩難論即使可以成立,並非就可直接證成極微之不存在,依據康德的知識論,極微兩難論所能證成者,就是彰顯「一、實」之極微乃是吾人之宇宙論理念(Idee),此宇宙論理念只能當成指引性原則,而不能視為構成性原則,否則就會有兩難論或說二律背反(Antinomie)的產生。此兩原則之分,如以命題來說,指引性原則說的是「應該是」,「凡是物體應該是由極微所組成」,構成性原則說的是「必定是」,「凡是物體必定是由極微所組成」。

其三,世親極微兩難論即使在其所處時代可以成立,但以今日物理科學的發展來看,就無法成立,不能通過時代的考驗。蓋對所謂的「一、實」之極微,就其為最終組成單子的原初界定來說,應當以「不分而分」來看極微之「實」,而不能止步於外道小乘所說的極微之「實」。諸如極微是圓形,七極微組成「阿耨色」,父母極微組成子極微等等,都是不成熟的極微論,世親的極微兩難論卻僅僅著眼於這些獨斷的、不成熟的極微論來論證,這是不夠的,因而也就無法通過時代的考驗,就歷史長河來說,就犯了稻草人的謬誤。後學者應當引為殷鑑。

2.2.C.B「外境之證不成」遮斥論證之檢討

世親繼極微兩難論之後,接著以第十五與十六兩個頌,總計三個論證遮斥外道小乘的識外有境之證。於此也可見世親思維之縝密,不以極微兩難論的遮斥論證為已足,進而直指識外有境之證也不成,以此圓證離識無境之主張。以下一一檢討此三個遮斥論證。

A. 「現覺」論證效力之辯

外道小乘主張,「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釋論之文),諸法之有無真假,由現量、比量與聖言量(或稱至教量)來刊定,而此三量以現量最具份量。「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釋論之文)如果沒有識外之境,如何能有與外境相對的現量之覺呢?此外境現量之覺簡稱為「現覺」,外道小乘由此論證有外境之存在,就是「現覺論證」。

A.A 世親之遮斥論證

對外道小乘的「現覺論證」,世親認為不能成立,並有兩個子論證。其第一個子論證是,「現覺如夢等」(頌文),在夢中等情況(包含眼花之情況),雖無真實外境,也都有「現覺」(外境現量之覺)的產生,故不能以「現覺」論證有識外之境。

第二個子論證是,「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頌文)在有「現覺」(外境現量之覺)產生這一剎那,能見之識與所見之境皆屬前一剎那,換言之,都已消逝,如何還說有現量呢?既無能見識與所見境之現量,則「現覺」也不可能。而之所以有「現覺」,「要在意識能分別故」(釋論之文),係因第六意識的分別所起。世親的論證策略是,不否認有現量,但否認有現量之覺,此現量之覺是起於第六意識之虛妄分別。這是針對承認有念念生滅的剎那論者的遮破。

A.B 世親遮斥論證之檢討

世親遮斥「現覺論證」的效力並不充分。首先檢討「現覺如夢等」的第一個子論證。其一,世親的遮破必須有如極微的兩難論,其遮破是具絕對性的遮破,而不能只是相對性的遮破,換言之,其遮破必須讓「識外有境」之論絕對不能成立,才能達到其「識外無境」屬全稱命題的立論目標。

其二,誠如世親所言,對夢中之境也有現覺,在未醒之時,無法察覺此夢境之現覺的虛假性。由此可以推論,醒時的現覺也「應該是」具有虛假性。然而,世親由夢之虛假性而來的推論,只能達到「應該是」,而不能達到「必定是」。是則,世親此處遮破的論證效力僅具相對性,還不夠充分。

其三,世親於釋論云,「如夢等時,雖無外境,而亦得有如是現覺,餘時現覺,應知亦爾。」(《二十論導讀》,220頁)認為由夢境之現覺的虛假性「必定」可以論斷醒時之現覺也具虛假性,這樣的「必定」性論斷必須以夢時與醒時(所謂的「餘時」)屬於同類,才可以有這樣的類推,但說夢與醒同類,顯然有違經驗常識。何況在上文狹義類防禦型「破難」論證(2.2.A)的檢討,已顯示以夢作例無法論證「識外無境」。

其次檢討第二個子論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此一子論證遮破念念生滅的剎那論者的核心是,剎那之念的念念不相續,「現量」之念與「現覺(現量之覺)」之念不同時,也不具相續性,故而現覺之產生是由於第六意識之虛妄分別。但此一論證的效力是有問題的。其一,「現量」之念本身雖有一剎那之念的「現量」,但也有多剎那之念所組成的「現量」,換言之,「現量」有一念之「現量」,也有多念之「現量」。此如,台北一零一金融大樓之類無法一眼望盡的物體,都是屬於多念之「現量」。若然,剎那之念之間固然有無法相續者,但也有可以相續者。因此,念與念之間是否具有相續性,必須有進一步的論斷,不能獨斷的就說念與念之間根本不具相續性。

其二,「現量」之念與「現覺」之念,其內涵本來就有別,但「現覺」既然是「現量」之覺,乃是「現量」產生之時,與之同時產生之覺,證知有此「現量」之產生,而有別於其他之「現量」。因此,「現覺」與「現量」乃是同屬於一剎那之念,換言之,任一「現量」都同時有「現覺」與之俱起。以吾人之多構「意識論」來說,就是任一「現量」都有「統覺」與之俱起。是則,世親於釋論所云,「若爾時有此現覺:『我今現證如是色等』,爾時於境能見已無,…色等現境亦皆已滅。」這樣的說法是有問題的。能見之識與所見之境和合而形成「現量」之時,同時就有證知此一「現量」之「現覺」與之俱起,而非「現覺」起時,能見已無,所見之境已滅。且若如世親所說,「現覺」並非與「現量」俱起,而是後起,則不僅多念之「現量」不可能,「現覺」本身也不可能呈顯,蓋「現量」既然在前一剎那已消逝,則此剎那方起之「現覺」,又如何證知此一「現量」呢?若說第六意識可以具有再現構想力之功能,可以在此一剎那重現此一已逝之「現量」,因缺乏證知者,何來保證此重現之「現量」與已逝之「現量」,是同一個「現量」呢?

其三,同一「現覺」,不分此時與彼時,都同具相續性,故而其所證知之「現量」,於此時與彼時之「現覺」,也具相續性。也因「現覺」具有相續性,即使所證知之「現量」已無、已消逝,實質上仍有「現量」可言。因此,即使是其「現量」已消逝之「現覺」,也非如世親所說的,係第六意識之虛妄分別所起。而「現覺」之所以具有相續性,參照康德知識論來說,就因「現覺」乃是分殊性之「統覺」,而任一統覺皆有純粹我之「先驗統覺」相伴隨,由是可以保證分殊性「統覺」之彼此的同一性。(參見,本網誌論文第三篇之三之3)

其四,對世親之「現覺」起於意識虛妄分別之說,因大乘認許有「五俱意識」(可與前五識俱起之意識),並有同緣與不同緣之分,對此,窺基進一步闡述云,「五識俱意,若同五緣,是現量攝,不起此覺。若起此覺,必不同緣,假智詮故。」(《二十論導讀》,頁220)認為與前五識同緣之「五俱意識」,也是現量所攝,而「現覺」雖然也是「五俱意識」,卻必定不與前五識同緣,理由是「現覺」有所分別,歸屬於假智詮境之列。但窺基這樣的說法是有問題的。第一,大乘認許有「五俱意識」,顯示對第六意識有更深的認識。不過,「五俱意識」既然與前五識俱起,理應只有同緣之情況,若不能同緣,就是後一剎那之意識,也就是不與前五識俱起之「不俱意識」。不同緣之「五俱意識」可說有違自身之定義。窺基既然認許「現覺」是「五俱意識」,則「現覺」也就應該是同緣之「五俱意識」,也應該是現量所攝。第二,窺基之論述其實是基於預先認定「現覺」是有所分別,必定屬於假智詮境之列,因而認定是不同緣之「五俱意識」。但「現覺」既然是與前五識同時俱起之意識,也就是同緣之「五俱意識」,就應順此而推論,「現覺」之分別乃是不同於假智詮境之分別,換言之,不是有所分別就必定是假智之虛妄分別。而對「現覺」之分別的屬性這樣的推論,也符合吾人道德意識論所說,統覺之能所分別乃是虛的能所分別,只是純粹我之證知,並未有「綜合」(Synthesis)之作用在其中。

B. 「憶念」論證效力之辯

與外境之現量有關的論證還有「憶念」之證,「要曾現受(現量領受),意識能憶,是故決定有曾受境」(釋論之文),吾人之意識能回憶,必須過去眼等五識曾經有現量之領受,因此必定有曾經領受之外境。「由斯外境實有義成」(釋論之文),由此「曾受境」,就可證成實有之外境,否則現量之領受不可能。這是外道小乘「先受後有憶」的「憶念」論證。

世親的遮斥論證是,「如(前所)說似境識,從此生憶念」(第十六頌前半頌),如前面所說,眼等五識雖無外境也能生起之「似外境」,此如夢中所見之村園男女,餓鬼所見之膿河等等,對此「似外境」,吾人之意識也能回憶,故而也是「曾受境」。「似外境」也可以是「曾受境」,因此,「先受後有憶」的「憶念」論證無法證成「先所見實有外境」。

對世親的遮斥論證是否有效,檢討如下。其一,以夢等所現之「似外境」,也是「曾受境」,遮斥外道小乘的「憶念」論證,這是有效的論證。因外道小乘的「憶念」論證是以全稱命題的形式呈顯,有夢等之「似外境」的例外,此全稱命題當然無法成立。但問題是,外道小乘的「憶念」論證不見得須以全稱命題的形式呈顯不可。「識外有境」本質上是特稱命題,故「憶念」論證只要是特稱命題,就可以支撐「識外有境」之成立,世親以全稱命題來呈顯「憶念」論證,這是不當的呈顯,因而有稻草人謬誤之嫌。

其二,「憶念」論證只要是特稱命題,就可以支撐「識外有境」之成立,相對的,反而世親之遮斥論證須有全稱命題之效力,換言之,必須證成「憶念」論證是個根本不能成立的假命題,一切的「曾受境」都是「似外境」。但如前文所說,由夢境之虛假,不能類推醒時現量所對之所有外境也是虛假,亦即,不能說一切的「曾受境」都是「似外境」。是則,世親的遮斥論證無法具有全稱命題的效力,故而是無效的遮斥論證。

C. 「夢覺有異」論證效力之辯

 唯識家往往以夢為例,以夢中之境由識所變,說醒覺時之境同樣也是由識所變,故識外無境,對此,外道小乘主張,「如世自知夢境非有,覺時既爾,何不自知?」(釋論之文)世人皆自知夢境非實有,若醒覺時之境(省稱「覺境」,窺基稱為「覺識境」)也是非實有,自己也應有「境非實有」的察覺,但經驗之事實並非如此。「既不自知覺境非有,寧如夢識,實境皆無?」(釋論之文)既然無此自知,故而「覺境」不可說如夢境之非實有。

C.A. 世親之遮斥論證

世親的遮斥論證也有兩個子論證,第一個子論證是,「未覺(時)不能知,夢所見非有」(第十六頌後半頌)人在作夢之時,當時並不自知此夢境非實有,而是醒覺之時,才知夢境非實有。此子論證駁斥外道小乘的「夢覺有異」的論證。

第二個子論證則直指世人醒覺之時其實是「假覺」,其「覺境」也非實有。「如是世間虛妄分別,串習惛熱,如在夢中,諸有所見皆非實有。未得真覺,不能自知。」(釋論之文)人世間種種分別之虛妄,其心識是起於無始以來的不斷薰習(串習),其特性是惛昧而不明,為煩惱所蓋纏遮蔽,惱熱而聖智不生,有如在夢中,其醒覺之時所見外境都非實有,在未得「真覺」之前,也不能自知「覺境」非實有。相對於「真覺」,世間人處於醒覺之時可稱為「假覺」,夢時稱為「未覺」。

世親並進而說明「真覺」之義與如何證知「覺境」之非實有。「若時得彼出世對治(之)無分別智,乃名真覺。」(釋論之文)如能證得遠離各種分別之無分別智,具有超出世間有漏煩惱與對治除生死之菩薩見道特性,這才是「真覺」。「此後所得世間淨智,現在前位,如實了知彼境非實。」(釋論之文)有此「真覺」之後,遍緣世間一切法之世間淨智(窺基稱為無漏後得智)才能現起,而能如實了知世人之「覺境」並非實有,有如夢境。窺基於《二十論述記》強調,菩薩見道之後得智才能證知「覺境」並非實有,二乘(聲聞、緣覺)見道之後得智則仍無法有此證知(見《二十論導讀》,頁241.2)。

C.B 世親遮斥論證之檢討

世親遮斥「夢覺有異」的論證也不充分,首先檢討第一個子論證。其一,世親指出,人在作夢之時,並不自知其夢境非實有,由此駁斥「夢覺有異」之論證無法成立,此駁斥是有道理的。世人之知夢境非實有,的確是在醒後才察覺到,作夢之時並無此種察覺。不過,外道小乘此「夢覺有異」論證之不能成立,卻不能由此就可推論醒覺時之境,亦即「覺境」,也有如夢境同樣非實有。其二,能夠推論出「覺境」也如同夢境之非實有,才是世親遮斥「夢覺有異」論證的真正目標,如果不能達此目標,是則,世親此處之遮斥論證實質上來說其效力仍然不夠充分。蓋夢境與覺境之真假有異,對世人來說,畢竟仍然是不可反駁之經驗事實。

其次檢討第二個子論證,世人醒覺之時其實是「假覺」,其「覺境」並非實有,此子論證的論證效力也是有問題。其一,世親指世人醒覺之時其實是「假覺」,這是基於「真覺」之成立,然而能夠證會「真覺」者,即使二乘(聲聞、緣覺)見道者仍然不能臻至,必須達到菩薩見道這個層次,以十地來說,應該是第七地的境界,《識論》云:「七、遠行地,至無相住功用後邊,出過世間二乘道故。」(《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96.3)可見證會難度之高。但相傳世親未入地,「位居明得(加行位之煖位),道鄰極喜(初地)」(《成唯識論掌中樞要》,窺基著,卷一,頁3b,台北:新文豐,1990年),故「真覺」之說應是本於佛所說的聖教量,而佛所說又有了義與不了義之分,並非全都是了義,此應非世親所能斷然判定為了義者。是則,世親所立「真覺」之說,非其證會所至,就其自己而言,也只是應可成立之說,而非決然可成立之說。

其二,既然,世親所立「真覺」之說,只是應可成立之說,是則,由「真覺」而來的「假覺」之說與所謂的「覺境」並非實有,係心識所變,也僅是可能之說。相對的,識外有物,外物具有其物自體,即使不是必然成立之說,至少也是可能成立之說。然而,隨著當今物質科學之日新月異,在微觀層次,可以發展出毀滅地球之核子彈,提供龐大能源的核電廠,在巨觀層次,人類可以建造數百公尺高的摩天大樓,憑科學知識可以登陸月球,更有浩瀚銀河系等待人類的探索,在在印證識外有物之說的成立可能性,遠遠高於都係心識所變之說。

其三,從邏輯推理來說,世親以遠離各種分別之無分別智指稱「真覺」,此種說法就蘊含了所有的分別都是虛妄分別,這又是一個全稱命題。然而世親自己也認許由無分別智而來的後得智之存在,稱為「世間淨智」,其與一般的分別識的差異是,能夠如實了知,體性是無漏,但終究是有分別之智。不過,有此「世間淨智」的存在就跟著有如下的問題。第一,既然有此具分別性之「世間淨智」的存在,則「真覺」所蘊含之「所有分別都是虛妄分別」的全稱命題就不能成立,換言之,「真覺」之說也就無法成立。第二,「世間淨智」的特性是體性無漏,能夠如實了知,係質的概念,而非量的概念,是則,一分之「世間淨智」就可以說是「世間淨智」,不必是全分之「世間淨智」才可以說是「世間淨智」。若然,唯識家憑何可以說凡夫位全然沒有一分之「世間淨智」,凡夫的所有分別都是虛妄分別呢?除非所有的凡夫都是不具佛性的一闡提,而這就有違大乘普渡眾生的終極關切。由是也顯示具全稱命題之意的「真覺」之說難以成立。

2.2.D 小結

世親的《唯識二十論》可說是唯識宗論典之中,在遮斥外道小乘以捍衛「唯識無境」方面,最具系統性與完整性者,不過,經由本文分從防禦性的破難與攻擊性的遮斥論證兩方面,一一檢視世親論證的有效性,可以發現僅少數屬當時有效而今日顯然無效的論證,此如遮斥極微論的兩難論證,大部分則是當時就已是無效的論證,只是未經充分揭示而已。

世親《二十論》的破斥論證之所以大部分無效,最主要有兩個原因。第一,「識外無境」的唯識主張乃係全稱命題,相對的,基於一般經驗的「識外有境」主張則僅是特稱命題。兩種主張之命題屬性的不同,使得以全稱命題之主張為基點的遮斥論證,所要求的高度與周延性遠遠超過特稱命題之主張。然而,世親對兩種主張之命題屬性的不同,顯然並未有此清楚的認識,導致大多數的論證淪為無效的論證。

第二,唯識宗的「識外無境」主張,並非徹底的「識外無境」主張。一般所認為的外境,以佛家的用語來說,就包含器世間與有情世間。但唯識宗的「識外無境」主張僅及於器世間,卻承認有有情世間的存在。此即《識論》所云:「若唯一識,寧有十方凡聖,尊卑因果等別?誰為誰說?何法何求?」(韓廷傑釋譯本,頁535.6)然而,這樣的不徹底「識外無境」主張,卻也使自家的器世間之「識外無境」主張難以成立。蓋同樣一般認為是具有獨立性之存在,何以器世間就主張「識外無境」,對有情世間就不如是主張呢?何況器世間與有情世間之間就本來就難以截然劃分,尤其在今日物質文明空前發達的時代,遠非世親當時可比,人造之器世間彼彼皆是,更難以涇渭分明的劃分。

世親《二十論》的破斥論證在當時可說是相當精緻的論證,然而真正的有效論證必須禁得起時代變遷的考驗,能夠歷久而彌真,屹立而不搖,顯然的,世親的破斥論證還是不能通過時代的檢驗。

(2012.12.25初稿,2013.2.1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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