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2012/12/24 07:24:45瀏覽1066|回應0|推薦1 | |
2. 「識外無境」破斥面之檢討 大乘佛教與小乘各部派佛教最大的區分,是小乘佛教只破我執,不破法執,大乘佛教則進而雙破我執與法執。而大乘空宗與有宗之區別,則在於龍樹(Nagarjuna,約150-250)所創的空宗,蕩相遣執,以遮詮為主,而有惡取空之流弊,大乘有宗則以表詮為主,呈顯遍計所執之法執與我執的由來,而轉依空此二執所顯之圓成實性。世親玄奘系以「識變種子說」呈顯識外無境之理,正面說明遍計所執之法執的由來,故而須破斥一切「識外有境」之說,這是世親著述《唯識二十論》用心之所在。 以下先說明世親玄奘系之破斥「識外有境」說的幾個基本認識,再分別依《唯識二十論》以及《攝大乘論》(以下簡稱《攝論》)與《識論》檢討其相關破斥之論證,並依其破斥「識外有境」說的論證類型,一一檢討其有效性。 2.1 幾項基本認識 世親本於「識外無境」理論破斥小乘與外道「識外有境」說,雙方其實有共同的立場或說共識,而這也就是檢討世親破斥之論證有效或無效之前的基本認識。此基本認識有如下幾個要點。 其一,識外有境無境之爭,所謂的「識外」是指「離識」而言,雙方所爭,如以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的哲學術語來說,就是心識所呈現之物或所認知之物,是否離識有其「物自體(或譯物自身)」(Ding an sich )。世親的「識外無境」說,就是主張心識之物沒有其「物自體」,而是由心識所變,故而其所詮表就必然走向「識變種子」說之路。相對的,「識外有境」說就是主張心識所呈現之物或所認知之物有其「物自體」,物之自體可以離心識而存在,而非如唯識宗所說,是由心識所變現。 其二,世親雖主張「識外無境」,卻也承認由「識外有境」之「物自體」而來的種種作用,如衣服所具有的遮身護體等等功能,並不因否認有物之「物自體」,連帶也否認物之作用與功能。世親玄奘系這種承認「世俗有」的特性,表現於「依他起性」的論述上,就是認為既有染分依他,也有淨分依他,依他起性並非全然是染污依他(參見《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27.2) 其三,以命題之量的範疇來看,世親所主張的「識外無境」,從否定性而言,就是認為凡是離識之物就沒有「物自體」,從肯定性而言,就是一切之物都是由心識所變,因而是「全稱命題」(universal proposition)。相對的,「識外有境」說則是「特稱命題」(particular proposition,或譯偏稱命題),認為離識之物有其「物自體」,但並非認為一切離識之物皆有其「物自體」。因此,做為「全稱命題」的「識外無境」說,必須排除盡所有相關的對立命題,但做為「特稱命題」的「識外有境」說,則可以含容部分的對立命題,不須排除淨盡。而這樣的命題屬性之不同,對論證的有效性就有很大的影響。 其四,所謂的「境」,一般認為包括有情世間(依佛家而言,包含天、人、畜生等六道有情)與器世間(如山河大地),但世親玄奘系唯識宗本於佛家的基本義理,則認為「識外無境」的「境」僅指無生命無情識的器世間,不包括有生命有情識的有情世間,故而才有「二識成決定」等等相關的辯論。因此,「識外無境」的辯難,如順唯識宗的立場,應該分為狹義與廣義兩部分。狹義的「識外無境」是指器世間的「識外無境」,一切的器世間之物都由心識所變,都無「物自體」,不具獨立的存在性。廣義的「識外無境」是指有情世間的「識外無境」,有情世間雖有獨立性的存在,各有其「物自體」,但仍不離於吾人之心識。是則,「識外無境」的辯難應該分就器世間與有情世間兩部分來檢討。而唯識宗如此之劃分,其實隱藏嚴重的問題。 其五,世親玄奘系以「識變種子說」來呈顯識外無境之理,其實有較寬泛的「識變說」與較核心的「種變說」的差異。世親在《唯識二十論》,開宗明義就說,「安立大乘三界唯識,…內識生時,似外境現,如有眩翳,見髮蠅等,此中都無少分實義。」(《唯識二十論導讀》,頁74與87。以下簡稱《二十論導讀》)此即是「識變說」。又於第八頌云,「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二十論導讀》,頁138)此即是「種變說」。但在《唯識二十論》與《識論》的破斥論證,都僅止步於「識變說」的攻防,而未深入到更關鍵性的「種變說」攻防。 2.2 《唯識二十論》破斥論證之檢討 《唯識二十論》的破斥論證應該分就狹義類器世間與廣義類有情世間兩部分來檢討,而論證的型態又可分為防禦與攻擊兩大類型。防禦類型是世親針對論敵對「識外無境」說質疑所做的辯論,此即所謂的「破難」。攻擊類型則是世親對論敵各類型「識外有境」說所提出的質疑,此即所謂的「遮斥」。由是,《唯識二十論》的破斥論證應可分為四大型態而一一檢討。此即,狹義類「識外無境」防禦型論證之檢討,廣義類「識外無境」防禦型論證之檢討,狹義類「識外無境」攻擊型論證之檢討,以及廣義類「識外無境」攻擊型論證之檢討。 誠如《識論》所說,「豈斥他過,己義便成?」(《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75.5)即使能夠破斥所有論敵的主張,也不能由此就證明了自家主張的正確性與有效性,蓋論敵因贊同「識外有境」此說而提的主張可以無窮無盡,即使此時論敵的主張可以破盡,仍有未來彼時論敵的主張繼起而有待遮斥。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極微說」,從古希臘至今的「極微說」,雖屢經各代遮斥,但仍以不同的類型面貌相繼而起,甚且在當今的物理學界成為顯學,而有毀滅人類之虞的原子彈與中子彈的誕生,更使「極微說」的效力取得強力的背書。因此,對《唯識二十論》之破斥論證的檢討,應先檢討所有防禦型的論證,再檢討所餘攻擊型的論證。 2.2.A 狹義類防禦型「破難」論證之檢討 針對器世間狹義類「識外無境」說的問難,世親的辯駁可以歸納如下幾個次類型,而一一檢討其論證的有效性。 2.2.A.A 「舉例反破」論證之檢討:「處定」與「時定」之辯 世親在《唯識二十論》第一至第九頌,處理「處定、時定、共定與具作用性」等器世間所具有的四種特性(或稱四事)。所謂「處定」,是指事物只在特定空間處所出現,不隨個人心意而在任何空間處所都可出現。如終南山僅在西安才有,不是任何地方都可看見終南山。所謂「時定」,是指事物只在特定時間出現,不隨個人心意而在任何時間都可出現。此如夕陽,不是任何時刻都可出現。所謂「共定」(世親則稱相續不定,亦即單一不定),是指事物於特定時空出現,在此特定時空之人都可看見,而非唯獨此人或部分的人可見,其他人都不能看見。此如玉山看夕陽,凡是此時登玉山之人都可看見此夕陽美景,不是唯獨此登玉山之人或部分的人所獨見。所謂「具作用性」,是指事物具有一定的作用,如食物可供進食,非如夢幻泡影,可見而不可食。如果外物如唯識宗所說不具「物自體」,而是由自己之心識所變,器世間將不具有「處定、時定、共定與具作用性」這四種特性。 世親系唯識宗承認有外境,卻係己識所變,面對器世間將因己識所變而不具有「處定、時定、單一不定與有作用」這四種特性的質疑,世親以舉例的方式辯駁。其中,「處定」與「時定」是屬於「舉例反破」的辯駁模式,以例子顯示對方論題不能成立,直接顯示對方的質難不成立。「共定」與「具作用性」則屬於「舉例敵破」的辯駁模式,以例子顯示己方論題也可以成立,間接顯示對方的質難無法成立。不過,「共定」的辯駁則兼具「舉例反破」與「舉例敵破」兩種模式,但基本上屬於「舉例敵破」的辯駁模式。 對於識變之境不具「處定」與「時定」特性的質難,世親的辯駁,其頌云:「處、時定,如夢」,以夢為例,做為辯駁的依據。並自釋云:「謂如夢中雖無實境,而或有處,見有村園男女等物,非一切處。即於是處,或時見有彼村園等,非一切時。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時定非不得成。」(《二十論導讀》,頁102)夢中可夢見特定景象,處於特定時刻,顯示識變之境也具有「處定」與「時定」的特性。 世親的辯駁策略是,將「處定」與「時定」的相對立之否定命題,亦即,非「處定」與非「時定」,以全稱命題呈顯,「何因此識,有處得生,非一切處?何故此處有時識起,非一切時?」(《二十論導讀》,頁93)。以例子來解釋,此如終南山應該在西安出現,如果不然,終南山就應該可以在一切的地方出現(一切處)。又如終南山的夕陽應該在傍晚出現,如果不然,應該可以在任何的時間出現(一切時)。而對全稱命題的否定,只要舉出一例,就可以使此命題無效。世親在第二頌就以「如夢」之例,在夢中偶爾可夢見如村園男女等特定景象,顯示識變之中以可以有「處定」的現象,來否定識變不具「處定」性的質疑。同樣的,世親也以「如夢」之例,在夢中偶爾可夢見如村園男女等特定時刻的特定景象,顯示識變之中可以有「時定」的現象,來否定識變不具「時定」性的質疑。 世親除了以世人所共許的「夢」為例,在第三頌並以大乘空宗與說一切有部等小乘部派所共許的「地獄」為例,「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能為逼害事,故四義皆成。」以在地獄中的有情可在同處、同時共見獄卒等物,來施行逼害之事(《二十論導讀》,頁108),其「同處」、「同時」即是「處定」與「時定」,顯示識變之境也具有「處定」與「時定」的特性,由此反駁外界的質難。 世親對於「處定」與「時定」質難的辯駁,其實無法成立,理由如下。其一,對於隨心識所變而可能出現的「處」與「時」之任意性,所謂的「非處定」與「非時定」,世親解釋為可以在「一切處」與「一切時」出現的任意性,因而轉為「全稱命題」,而予以「全稱」化。但這樣的「全稱」化其實是不恰當的。對反於「處定」與「時定」的任意性,以光譜的概念來看,可在「一切處」與「一切時」出現的「全稱」任意性,是在光譜的另一個極端。如以西安的終南山來說,終南山只要偶爾出現在南京或北京,就可以成就「任意性」這個概念,不需要在中國各地或全球各地常常出現,才可以滿足「任意性」這概念的要求。因此,世親建立於不當的「全稱」化而來的舉例反破,其論證是無效的。 其二,世親將「非處定」與「非時定」的任意性,以「一切處」與「一切時」的全稱命題形式呈顯,千年以來幾無受到質疑,主要是全稱命題有可能性的全稱命題與實然性的全稱命題之分,世親將可能性的全稱命題與實然性的全稱命題混為一談,而「非處定」與「非時定」的全稱命題僅僅是可能性的全稱命題,並非實然性的全稱命題。實然性的全稱命題就是一般所認知的全稱命題,具有實質的普遍性。可能性的全稱命題則只是潛在性的全稱命題,僅具有成為全稱命題的可能性,以集合論來看,此命題的集合裡雖包含有全稱命題這一元素,但還有其他非全稱命題的元素。實然性的全稱命題則是其集合裡僅有全稱命題這一元素,沒有其他非全稱命題的元素。對實然性的全稱命題可以舉例反破,但對可能性的全稱命題則不能以舉例反破,這樣的論證是無效的。 其三,以世人所共許的「夢」,可夢見村園男女等特定景象為反例,因夢境不具可一再重複出現的普遍穩固性,其例證力原本就不足的。就以「處定」來說,終南山之位處西安,任何人來看是如此,任何時候來看也是如此,且不僅終南山具有如此之特性,101大樓之在台北,也是具有如此之特性。是則,識外之境所具有的「處定」與「時定」特性,都本具可一再重複出現的普遍穩固性,以「夢」做反例,其例證力顯然是不足的。而這可能也是世親追加「地獄」做反例的原因所在。然而,也因「地獄」之存在,僅是大乘空宗與部分小乘部派所共許,而非世人所共許,是則以「地獄」做為反例,其例證力同樣也是不足的。 世親以己識所變的「識變說」來論說「識外無境」,首先招逢的質難就是由「己識」而來的主觀任意性,而這也是難以招架的質難,故而轉向較具客觀性的阿賴耶識種變說,乃是理勢之所必趨。 2.2.A.B 「舉例敵破」論證之檢討:「具作用性」之辯 對於識變之境不具「作用性」的質難,世親的辯駁,其頌云:「如夢損有用」,仍以夢為例,做為辯駁的依據。並自釋云:「又如夢中境,雖無實而有損失精血等用。」(《二十論導讀》,頁103)夢中如夢見男女交媾之事,對男女有損精損血的作用,顯示識變之境也具有「作用性」的特性。同樣也以「地獄」有獄卒等逼害之事(《二十論導讀》,頁108),因地獄為佛家共許識所變之境,顯示識變之境也具有「作用性」的特性。 世親的辯駁策略是,以識所變之夢與地獄,也同樣具有「識外有境」之作用性,雖未直接駁破「識外有境」說,但因己說之成立,可以與「識外有境」說並立,因而成為「識外有境」說之敵說,由是間接顯示「識外有境」說無法成立。這在因明學中,屬於有效的破斥論式。世親此種方式的辯駁可稱為「舉例敵破」之論證。 不過,世親對於識變說「具作用性」質難的辯駁,其實也無法成立,理由如下。其一,「識外有境」之他說是屬於特稱命題,而世親以夢與地獄也具作用性所要支撐成立的己說「識外無境」,則屬於全稱命題,兩者無法成立敵論的關係。因此,即使以因明學來衡量,世親此一「破難」的論證是無效的論證。而以現代邏輯來論,夢與地獄之例也僅能支撐特稱命題的成立,無法使「識外無境」之全稱命題成立。 其二,唯識宗認為器世間與有情世間有別,而世親以夢境之男女交媾有損精損血等作用為例,其性質屬於有情與有情之間的關係,乃是有情世間之關係。但「識外有境」之具作用性,則是器世間之物與有情之間的關係,乃是器世間與有情世間之關係,其性質與前者並不相同。因此,世親所舉之例與做為理由之因可說是不同品(品類)。至於以地獄有獄卒逼害之事為例,即使如世親所論證,地獄之獄卒並非是地獄界之有情(見《二十論導讀》,頁111-112),也有非世人所共許的問題,何況即使地獄之例可以成立,也無法支撐「識外無境」之全稱命題使之成立。 其三,「識外有境」之具作用性也是具有可重複性與穩固性,但夢境則不具這樣的可重複性與穩固性。此如夏陽會讓人感覺燥熱,冬雪會令人凍僵,但在夢中的夏陽與冬雪即使讓作夢人偶爾有燥熱、凍僵之感,卻不會每次都會如此。因此,以夢做為例證,也有證據力不足的問題。而以地獄為例,則有世人並非共許的問題。 2.2.A.C 「舉例反破」兼「舉例敵破」論證之檢討:「共定」之辯 對於識變之境不具「共定」性的質難,世親的辯駁,其頌云:「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以惡鬼為例,做為辯駁的依據。並自釋云:「謂如餓鬼同業異熟,多身共集皆見膿河,非於此中定唯一見。」(《二十論導讀》,頁102)以六趣(六道)的惡鬼,於人所見之清河,同見為充滿膿血的膿河,而無法飲用,以此例顯示識變之境也具「共定」性。同樣也以在地獄道,有同見獄卒等之事,「彼有情(指地獄道有情)同業異熟增上力故,…皆共見有獄卒、狗、烏、鐵山物等」(《二十論導讀》,頁108),做為識變之境也具有「共定」性的另一個例證。世親於此的辯駁策略兼具「舉例反破」與「舉例敵破」兩種論證,故須分別檢討。 A. 「舉例反破」之「共定」論證的檢討 世親「舉例反破」的論證,是將「共定」性的否定命題,界定為「隨一識生」(《二十論導讀》,頁93),因此,如有「隨一識生」的其它情況發生,如諸多惡鬼同見清河之為膿河,則對識變之境具「共定」性的否定就不能成立,由此反證識變之境具有「共定」性。 不過,世親以「舉例反破」來論證識變之境具有「共定」性,其論證是無法成立的,理由如下。其一,世親以類似「全稱化」的手法,將「共定」性的否定命題予以「極端化」,此即所謂的「隨一識生」、「定唯一見」。但識外之境所具有的「共定」性,是指所有的人皆可共見、共聽,除非當事人為本身的條件所限制,如眼盲或耳聾之人。因此,對「共定」性足以構成否定的情況,不僅「隨一識生」可以做為否定的情況,「隨少數之識生」或「隨多數之識生」也可以成為否定的情況。以光譜的概念來說,「隨一識生」只是諸多否定「共定」性情況裡的最極端例子。因此,世親將「共定」性的否定命題予以「極端化」,這是錯誤的手法。 其二,以否定之否定來反證識變之境具有「共定」性,由於世親對否定命題之不當的極端化,使得建立在否定命題的否定,就不具有論證的有效性。以集合論來說,肯定命題與其否定命題之間必須互具排斥性,兩者之間不能有交集的存在。但世親不當的極端化,在否定命題集合裡的諸多元素,只選擇其中一個元素,使得否定命題之否定命題所包含的元素,不僅有原來的肯定命題,還有原來的否定命題之部分元素,而無法等同於原來的肯定命題。因此,世親於此使用否定之否定來論證識變之境具有「共定」性,其論證是無效的。 B. 「舉例敵破」之「共定」論證的檢討 由於世親此處所舉的惡鬼道之例,固然在反破方面不具論證效力,但一般認為惡鬼之見清河為膿河,具有普遍的「共定」性,故而也兼具「舉例敵破」的論證力,也須檢討其論證的有效性。而在第三頌所舉的地獄之例,「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亦應一併納入檢討。 世親此處的「舉例敵破」論證,因識所變之惡鬼與地獄道,身在其中的諸有情同樣具有「識外有境」之共定性,印證識變之境也具有共定性,而由己說之成立,成為「識外有境」說之敵說,由是間接顯示「識外有境」說無法成立。此即世親於頌中所云「身不定如鬼」之意(參見《二十論導讀》,頁213之註八)。然而,這樣的「舉例敵破」論證也是無法成立,理由如下。 其一,識所變之惡鬼與地獄道所具有的共定性,雖然世人認為有普遍性,對身在其中的有情都可適用,但這樣的認可其實仍存有「姑妄信之」的心態,畢竟世人無法穿梭惡鬼與地獄道來確認,而成為世人之「現量」。此所以世親於惡鬼道使用「多身共集」之辭,於地獄道使用「眾多相續」之語(見《二十論導讀》,頁102與108),並不以絕對的普遍性來說惡鬼與地獄道所具有的共定性。然而世親所欲論證支撐的「識外無境」乃是全稱命題,其所舉的惡鬼與地獄道之例,非具有絕對普遍性的「共定性」不可,否則就無法成為「識外有境」之敵論。就此而言,世親此處的「舉例敵破」論證效力,可說處於不確定的狀態。 其二,即使識所變之惡鬼與地獄道果真具有絕對普遍的共定性,能否「比量」而推論到人間道,也是具有不確定性。換言之,不能僅憑惡鬼與地獄道之例,就可論證此識所變的人間道也具有絕對普遍的共定性。蓋六道(天、人、阿修羅三善道與畜生、餓鬼、地獄三惡道)之所以為六道,就因各有其特性,既然有差異性存在,就無法單憑惡鬼與地獄道具有絕對普遍的共定性,就可推論到人間道也具有絕對普遍的共定性,此推論的效力是有問題的。 其三,相對於「識外有境」之共定性,依據外物之物自身而予一切知覺者的共定性,世親之言惡鬼道具有共定性,則云,「謂如餓鬼,同業異熟」(《二十論導讀》,頁102),於地獄道則云,「彼有情同業異熟增上力故」(《二十論導讀》,頁108),均以異熟之「同業」做為具有共定性的原因。此「同業」即是共業之義,以種子來說,其共定性就是由共業種子資助共相種子所成就(參見《唯識學概論》,弘學著,頁243.2,成都:巴蜀書社,2009年)。故而對唯識宗而言,所謂的「共定性」就是「共變性」。但問題是,惡鬼與地獄道之各有情,乃至人間道之各有情,既然各由自己之心識所變,其所具有的共業種與共相種,以及由此所成就的共相,誰來保證其內涵都相同無異,或退一步說,有極大的類似性。佛家不承認有梵我或神我等類似上帝之說,故缺乏可以做為保證之機制,則其所共許之「異熟同業」必須進一步說明其成立之可能性,而不能以「義理之預設」逃避。 另外,與共定性之辯相關性極大的,就是《攝論》所提的「一境應四心」質難。因其論辯性質屬於遮斥的攻擊面論證,待後再處理。 2.2.B 廣義類防禦型「破難」論證之檢討 除了自己之心識,唯識家也承認有他人之心識的存在,因而有「有情世間」之存在。因此,「識外無境」有狹義與廣義之分。廣義的「識外無境」專指有情世間的「識外無境」,有情世間的有情雖各有其「物自體」,但仍不離於吾人之心識。以不離於吾人之心識來說「識外無境」。但如此說法的廣義「識外無境」,就面臨外道小乘的諸種質難,世親於《二十論》以兩種類型的論證來質難。第一種類型是解釋可能性而不反破,第二種類型則是不僅解釋可能性,更反破質難。 2.2.B.A 「僅解釋而不反破」論證之檢討 由於玄奘系唯識宗承認有他識之有情的存在,故而對他識與己識之間的互動,並不否認,而由不離識的立場來解釋期可能性。此類「僅解釋可能性而不反破」論證有兩種,以下一一檢視其論證的有效性。 A. 「二識成決定」之辯 外道小乘認為他識之有情的存在也屬外境的範圍,而唯識家認為沒有具有獨立性的外境,「諸有情,由自相續(自己之心識)轉變差別,似境識起」(釋論之文),諸多他識之有情也是由自己的心識轉變所顯現的差別相。若然,「彼諸有情,近善、惡友,聞正、邪法,二識決定」(釋論之文),有情與有情之間,或近善友,聞正法,成就正性決定,或近惡友,聞邪法,成就邪性決定,都是由說者與聞者這兩識所成就而決定。「既無友教,此云何成?」(釋論之文)既然他識之有情都是己識所轉變,就無善友或惡友之教,如何有「二識成決定」的可能呢? 世親的解釋是,「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第十七頌前半頌),兩識之間可以成就正性決定或邪性決定,就因彼此可以展轉影響對方之識,互為增上緣,如是不斷,直至成就正性決定或邪性決定。緣分因緣與增上緣(包括所緣緣與等無間緣)兩種,在兩識成決定這一事上,他識只是增上緣,己識所變才是親因緣。窺基於《二十論述記》就以「親所緣」與「疎所緣」來區分,「自識變似能教所聽,為自相續識(之)親所緣,不能親取(之)他所說法,為疏所緣。」(《二十論導讀》,頁249.2)他有情之說法不是己識能聽之「親所緣」,而僅是「疏所緣」,己識所變現之似能教,才是己識之「親所緣」,才能成為「所聽」。世親最後的結論是,任何二識之成決定,「不由外境(識外之境)」(釋論之文)。 世親以「展轉增上力」來辯解「不由外境(識外之境)」也可以「二識成決定」,但此辯解有如下之問題。其一,任何外境之為吾人所察覺,必須成為吾人之意識之所對,此即是「意象」,唯識家稱為「表識」(識之所表)。因此,窺基以「親所緣」與「疏所緣」來區分,是可以成立的,亦即,吾人意識所對之「意象」,才是吾人意識之直接所對,此是「親所緣」,而「意象」之所以能成者,並非是吾人意識之直接所對,就是「疏所緣」。但問題是,此「親所緣」之「意象」的存在,並不等同於都是「己識所變」,因而也不能斷定「識外無境」。 其二,如果不能斷定沒有「識外之境」,且在「展轉」成二識之決定的過程之中,「親所緣」之「意象」究其根源乃是隨「疏所緣」而變,而非隨己識之變而變,蓋世親也不否認他識之影響力,也才有「展轉」之說。是則,「識外之境」雖是「疏所緣」,卻是吾人「意象」之親因緣。由是也可見,陳那將所有的所緣緣都納入廣義增上緣之列,這是唯識家本於識變說的偏見。因此,世親之說二識成決定「不由外境(識外之境)」,乃是不能成立的說法。 其三,世親以「展轉」來說二識成決定的過程,即使僅是「疏所緣」,也顯示承認具物自體之他有情對己識具有影響力,而世親也認許外物具有作用性,此作用性其實也是具有影響力的另一種不同的說法,此如夏陽會讓人感覺燥熱,冬雪會令人凍僵,只要夏陽與冬雪持續存在,燥熱與凍僵的感覺也將持續下去,這就代表外物對吾人之心識的影響力。既然他有情對己識具有影響力,外物同樣也對己識具有影響力,何以僅承認他有情具有物自體,無情識的外物就不具有物自體,這樣的標準如何能成立呢?何況在今日物力充分開發的時代,外物所具的影響力往往超越人之為有情的影響力,此如飛機可載人跨海越洋,太空梭可載人往返太空等等,更顯示唯識家如此之劃分的不可取。 其四,即使唯識宗依是否具有情識來做為具有物自體的劃分標準可以成立,但在有情與器世間常常處於相混雜的情況,如人持白繩,人具物自體,為「疏所緣」,並非純是心識所變,白繩不具物自體,非是「疏所緣」,純是心識所變,兩者性質如此之不同,如何結合成一起而共聚成為吾人之「意象」,且具有持續性呢?又如多人持各種顏色之繩,又如何同時共聚成為吾人之單一「意象」呢?唯識宗堅持「識外無境」,外物都是心識所變,將使一般經驗所對的「意象」,成為不可解的謎題。 B. 「夢覺果不同」之辯 人之行為舉止,於他人有益或有害,有善行或惡行之分,也因而有可愛之善果(愛果)或不可愛之惡果(非愛果)的報應之不同,外道小乘質疑,「若如夢中,境雖無實,而識得起,覺時亦然」(釋論之文),若醒覺之時,心識所對之外境也如在夢中,同樣是虛幻無實,「何緣夢、覺造善惡行,愛、非愛果,當受不同?」(釋論之文)為何醒覺之時所造善行或惡行,會有不同的相應果報,但在夢中所造的善行或惡行,卻沒有相應的果報呢? 對此質難,世親的解釋是,「心由睡眠壞,夢、覺果不同」(第十七頌後半頌),在夢位之心,「由睡眠壞,勢力羸劣」(釋論之文),因有睡眠心所俱起,令有情之心識昏昧,思慮不分明,故而所造的善惡行的勢力羸劣。「覺心不爾」(釋論之文),在醒覺之時,則無睡眠心所俱起,有情之心識緣境明了,故而所造的善惡行的勢力強盛。因此,世親的結論是,夢位與覺位所造的善惡行,之所以果報有當受與不當受的不同,「勝劣不同,非由外境」(釋論之文),就因夢位與覺位之心識勢力有羸劣與強盛的差異,不因外境是否虛幻無實才有不同的果報。由於「夢、覺果不同」的關鍵在於睡眠心所的有無,亦即,在於心識是否昏昧,故而窺基於《二十論述記》也云,「其狂醉等,為緣壞心,羸劣亦爾。」(《二十論導讀》,頁255)在狂醉等等的情況,心識也處於昏昧,同樣勢力羸劣,此種情況所造善惡行,亦如夢位,也不當受有善惡果報。 世親以「心由睡眠壞」,來辯解「夢、覺之果報不同」,其論證游移於效果論與動機論之間,既是效果論,同時也是動機論。在夢位中,心識的勢力羸劣,故無善惡行之果報,這是效果論。在夢位中,心識的勢力雖然羸劣,但仍有善行與惡行之別,這是動機論,此與第十九頌「意罰為大罪」相呼應,也與佛家善念應存、惡念應去的一貫義理相呼應。但如此兼具效果論與動機論的辯解有如下的問題。 其一,就夢位之心識勢力羸劣的效果論來說,「勢力羸劣」係屬於量的概念,就有「羸劣」的內涵量多少,才不至於引發善惡行之果報的界線問題。而就世親的論證策略來說,此界線問題不能存在,否則就與覺位同樣會有善惡行之果報,換言之,在夢位之中,心識勢力都極其羸劣,若有似無,即使再怎樣的重惡之夢行也不會有果報。但就如窺基所言,人在大醉或夢遊等等的狀態下,有如夢位,其心識勢力也同樣是「羸劣」,如果犯下殺人或性侵等等的重大惡行,仍會有無心之罪,也當受惡行之果報。因此,以「心由睡眠壞」來辯解,其「勢力羸劣」的效果論可說難以成立。 其二,就夢位中之善惡行仍有善惡之分的動機論來說,既然夢位的心識之勢力羸劣,若有似無,對夢境中之善惡行的出現,夢位當時之心識其實只是扮演旁觀者的角色,而非善惡行的主導者,在夢位之中的心識應無主動的自由意志可言。而夢位之中的心識若無主動的自由意志可言,其夢境中的善惡行實質上應是無記性,頂多只能說是反顯其覺位之心識存有難以察覺的類似善念或邪念。因此,以「心由睡眠壞」來辯解,其夢位有善惡之分的動機論可說難以成立。 其三,善惡之行是否當受果報,世親認為僅因心識的勝劣不同,「非由外境」,完全不涉及外境,全無作者與受者之分,就使得善惡之行形同僅是善惡之念,因而陷於效果論面向與動機論面向兩皆不成立的窘境。善惡之念不全都會變成善惡之行,但不等同於所有「羸劣」的善惡之念都不會外顯而涉及其他有情,變成善惡之行,故而心識的「羸劣」不保證全都不涉及果報。因此,世親的效果論之說無法成立。相對的,善惡之念如果全都會外顯變為善惡之行,善惡之念就必然具有善惡之性質,但善惡之念實際上不見得都會外顯變為善惡之行,故而善惡之念不必然就具有善惡之性質,換言之,有覆之善惡念不見得全都是有記性,也可能是無記性。因此,世親的動機論之說無法成立。 其四,在夢位中之心識,固然伴隨有睡眠心所而勢力羸劣,非如在覺位的心識 2.2.B.B 「解釋並反破」論證之檢討 A.「他心智能否成立」之辯 A.A外道小乘的質難與世親的辯解 如果承認有他有情之存在,就應該也承認有情與有情之間彼此可以溝通而相知,此即是「他心智」,故而外道小乘提出質難,「若不能知(他心),何謂他心智?若能知者,唯識應不成。」(釋論之文)如果不能夠知道其他有情所思所想,就沒有「他心智」的存在,有情世間的溝通就不可能。但如果承認有「他心智」,可見就有識外之境,唯識無境之理就不能成立。於此,可見外道小乘仍將外境的內涵包括有情世間在其中,非如唯識宗僅將器世間視為外境,有情世間則非外境。 對此質難,世親的辯解是,「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知)境。」(第二十頌)承認有「他心智」的存在,但此「他心智」不能如實而知,有如知自心之「自心智」,不能如佛之淨智可以如實而知。而何以不能如實而知呢?「由無知故,二智於境,各由無知所覆蔽故。」(釋論之文)就因「自心智」與「他心智」此二智都為「無明」所覆蔽,故而不能如實而知。此二智之為「無明」所覆蔽,「由似外境虛妄顯現故,所取能取分別未斷故。」(釋論之文)就因心識所現之表象都是似外境之虛妄顯現,其特性是具有所取與能取的分別,此分別不能斷盡就會有虛妄顯現。 窺基則於《二十論述記》明指此所取與能取之分別性就是「法執」,「或現行法執俱,無明所覆;或法執種子俱,無明所蔽。」(《二十論導讀》,頁284.1)佛之淨智則是能斷盡一切法執之智。對於「他心智」的形成,窺基云,「自心等,以他實心為增上緣,所取本質,自心別變,作相分心,似他本物。說此見分,為了他心,名他心智。」(《二十論導讀》,頁285)仍以親所緣緣與疏所緣緣來說,他心識僅是疏所緣緣的增上緣,自心所變的似他心識才是親所緣緣。 A.B世親辯解的檢討 世親以「他心智不如實」的反破來辯解,其辯解之效力檢討如下。其一,世親之辯解相當軟弱無力,並無法釋難。外道小乘所質疑的是,如果識外無境,也應無具有獨立性之有情世間,若然,則不應有「他心智」之存在,但世親之以「他心智不如實」來辯解,就是不否認「他心智」之存在,亦即,不否認具有獨立性之有情世間之存在,如此,也就無法否認外道小乗所許的識外有境之存在。 其二,即使如世親所說「他心智」因無明所覆蔽而不如實,都是似外境之虛妄顯現,但此「似外境之虛妄顯現」,只能說吾人心識所現之表象僅與外境相似,至於意象所對之外境是否獨立存在,則不能作肯定的斷言。換言之,由「他心智」之不如實,不能斷然否定「他心智」之不存在。由此擴大言之,則器世間在吾人心識之似外境顯現,也不能由此斷然否定「器世間」之不存在。因此,世親系之唯識宗如果不否認有情世間之存在,僅以「似外境之虛妄顯現」來說「他心智」,則將動搖危及器世間之「識外無境」的根本主張。 其三,世親系之唯識宗承認其他有情之存在,而以親所緣與疏所緣之分,來保住「識外無境」的根本主張,但這反而使得「識外無境」的主張無法成立。己識之所變現為親所緣,而此變現之所對就是疏所緣,但既然具有獨立存在性之他有情可以為疏所緣,而有「二識成決定」等等有情世間之各種互動情狀,而器世間同樣為疏所緣,卻說是阿賴耶識所執持而不具獨立之存在性,是則,如此之說法就是獨斷式的主張,並不具有合理性。因此,親所緣與疏所緣之分,反而使得「識外無境」的根本主張無法成立。 B. 「殺害事業」之辯 B.A外道小乘的質難與世親的辯解 有情世間難免有爭執之發生,甚至殺死事件之發生,外道小乘就以屠夫殺羊等為例,提出連續兩個質難。「若唯有識,無身語等(業),羊等云何為他所殺?」(釋論之文)如果只有識,沒有色聲等實境,也就無所謂的身業與語業,就僅有意業,且既然識外無實法,羊牛等牲畜之有情如何可為他人所殺呢?此第一難。「若羊等死不由他害,屠者云何得殺生罪?」(釋論之文)如果羊牛等牲畜之死並非由於他人所害,則舉屠刀之屠夫如何說有殺生之罪呢?此第二難。 對第一個質難,「若唯有識,羊等云何為他所殺?」世親的辯解是,「由他識轉變,有殺害事業」(第十八頌前半頌),窺基釋云,「由能殺者,為增上緣,起殺害識,轉變力故,令所殺者,有殺害已,斷命事成。」(《二十論導讀》,頁259.3)此仍採「二識成決定」的模式,因能殺者之他識生起殺害羊等之意識,有轉變羊等之心識之力,而羊等之心識以此為增上緣,產生危害自己命根之意識,因而斷命,成就他人殺害羊等之事。世親並舉例以證成此一論證的解釋力,「如鬼等意力(意念勢力),令他(有情)失念等」(第十八頌後半頌)有如鬼、天神或仙人等等,憑其意念之勢力,就可以讓其他有情失念(發狂)或得夢。世親並於釋論中再舉兩例,具神通之大迦多衍那與阿練若仙人都可讓人夢見種種異事,強化此例證。世親並由「眾同分」(一期之生)的角度,對死亡提出新的界定,「應知死者,謂眾同分,由識變異,相續斷滅」(釋論之文),所謂的死亡,就因自己心識的變異,使此界的趣生(六趣四生),由相續的狀態轉變為斷滅的狀態,捨去「眾同分」,這就是死亡。 對第二個質難,「若羊等死不由他害,屠者云何得殺生罪?」世親則提出反難,「意(業之)罰為大罪」(第十九頌頌文),在身業、語業與意業三業之中,佛陀說意業之罰的罪性最大。並舉例證成「意罰為大罪」,「彈宅迦等空,云何由仙忿?」(第十九頌頌文)彈宅迦等城天雨大石,一夕間滿城之人都被壓死,變為空寂的山林,都因仙人忿憤的意罰所造成,這樣的事又如何可能呢?故而世親的結論是,「由此應知,但由仙忿,彼有情死,理善成立。」(釋論之文)就因因仙人忿憤的意罰,就可以讓眾多其他有情死亡,唯識之理妙善,是可以成立的。窺基於《二十論述記》另提總結云,「自識轉變增上緣力,他有情死,唯識義成,非是要由緣識外(之)境,親能殺彼,彼方說死。」(《二十論導讀》,頁269.2)不必藉識外實境的存在,如手與刀等,僅因能殺者自識之能轉變,與被殺者自識之被轉變,如此之增上緣力,就能成就殺生的惡業。 B.B. 世親辯解的檢討 世親對於兩個質難的辯解,首先檢討其第二個質難之「意罰為大罪」的反難。「意罰為大罪」之義,簡言之,就是三業之中,意業較身業與語業為重、為大,但這樣的反難是軟弱無力,其效力無法成立。其一,意業果真如世親所說,其份量較身業與語業為重、為大,但如此之說法並未否定身業與語業的存在,此與外道小乘所質疑的,「若唯有識,無身語等,羊等云何為他所殺?」必須排斥身業語與語業的存在,差距甚大。世親的反難最多只能說意業也可以成就殺生事業,故而其反難是軟弱無力的。 其二,仙人之意忿果真可以一夕之間讓彈宅迦等城成空城,顯示「意罰為大罪」可以成立,但仙人是超異於凡人之存在,凡人的意罰不見得可以有仙人之神通,故而「意罰為大罪」之可以成立,並不具普遍性,僅僅只是特稱命題而已,而非全稱命題。「意罰為大罪」既非全稱命題,也就不能說意業一定較身業與語業為重。是則,世親由仙忿之不具普遍性之例以證成唯識之理,也就是無效力之舉。 至於世親對第一個質難的辯解,「由他識轉變,有殺害事業」,其不合理之處如下。其一,由能殺者之他識的轉變力,使被殺者之己識產生危害自己命根之意識,因而斷命,此殺害事業的因果關係,能殺者之他識是增上緣,只是助因,被殺者之己識自己產生斷命之意識,才是殺害事業的親因緣。若然,屠夫只是羊等被殺的助因,就不應全部擔負殺羊的罪業,而這就有違一般經驗的認知。 其二,世親「由他識轉變,有殺害事業」的辯解,在成就唯識無境的大前提之下,應是具有普遍性的辯解,換言之,如果有殺害事業的發生,必然要有能殺者之主觀意業存在。若然,是則在無心的狀態之下,能殺者並無殺人之主觀意業,就不應有殺害事業的產生,然而人世間無心的殺害之罪並不少見,此如死亡車禍等等,由是可見世親辯解不具完全解釋之力。 (2012.12.24初稿,2013.01.26修改)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