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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6 07:47:05瀏覽659|回應0|推薦0 | |
5.2.E 自然與安排、戒懼、規矩之辨
良知本是現現成成,如良知之所知而致之,當下即是聖人,直截而簡易,而「如良知之所知」之「如」字就具有自然而然之自然之義,因而泰州學派強調不犯做手,強調不須防檢,然而泰州學派對此兩者的過度強調,卻也顯示對於良知之自然之義的了解還不夠透徹,換言之,對於良知的掌握還不夠周延。 其實,良知之自然之義有四,有呈顯之自然,有實踐之自然,有踐形之自然,以及化境之自然等四義。良知對於來感之「神感神應」,「無知無不知」,就是呈顯之自然。如良知之所知而實踐之,不累於私欲,此即是實踐之自然。良知之知無不圓滿具足,此良知之展現於言行,可以無入而不自得,此即是自得之自然,也即是踐形之自然。致良知而至圓熟之境,真正到達聖人之境,此即是化境之自然。 安排、戒懼與規矩,表面上看來與良知之自然有牴觸,但究其實,此三者皆為良知所融攝,所謂相反而相成之,以下一一疏解。 5.2.E.A 自然與安排之辨 王心齋云,「良知一點,分分明明,停停當當,不用安排思索。」(《明儒學案》,中冊,頁717.3)良知之呈顯固然不用安排,但將一切安排都與良知天理對立,卻是引申過度。王心齋云,「天理者,天然自有之理也。才欲安排如何,便是人欲。」(《明儒學案》,中冊,頁714.1)此處即把所有的安排皆視為人欲。 王陽明則云,「繫(易經繫辭)言何思何慮,是言所思所慮只是一箇天理,更無別思別慮耳,非謂無思無慮也。」(《傳習錄》,卷中,145條)肯定思慮之作用,而非一律以負面視之。王陽明又云,「若是良知發用之思,則所思莫非天理矣。良知發用之思,自然明白簡易,良知亦自能知得。若是私意安排之思,自是紛紜勞擾,良知亦自會分別得。蓋思之是非邪正,良知無有不自知者。」(《傳習錄》,卷中,169條)對於思慮之「安排」,有是非邪正之分,並非一切之思慮安排都是「非」與「邪」,基於私意之安排思慮才是「非」與「邪」,如果是基於良知之安排思慮則是「正」。王陽明如此之說思慮,才可以沒有流弊。 安排之所以與思慮或思索連結起來說,就是因安排就是思慮的一種作用,而此思慮就是「我思」,可進而分為認知性思維與實踐性思維兩種(參見,前篇4.2)。 而安排思慮就其出現之場域,可分為呈顯層次的安排與實踐層次的安排,前者就是王心齋所說的人欲之安排,後者則是完成良知之所知的實踐手段,也就是實踐性思維,詳言之,就是綜合性的實踐思維。在此初步分疏之下,就可進而討論王心齋不諦當之處。 王心齋因良知之呈顯乃是無中生有,不需任何安排與思索,卻將所有的安排思慮打成人欲,其不當之處如下。其一,混淆呈顯層次之安排與實踐層次之安排。在欲求之呈顯層面上,良知之道德意識之生起,絕對是無中生有,以不知其所以然的方式呈顯,在此層次,一旦有所思索安排,就絕非道德意識,而是起於私欲,以私欲為其前提。不過,在實踐的層次,良知之道德義識本身雖然也是實踐令式,自具一定的手段,如晨起遇父母就問安,此孝順之意識就含具問安的手段,但在比較複雜的情境,就須另有達此道德意識之手段或說安排,此如晨起問安,父母說身體有不舒服,此時就有安排思索,以知道不舒服的位置與程度,是否需要馬上就醫,如須就醫,要到哪裡就醫,找那一位醫生等等。而隨情境之複雜程度,此安排思索的程度也隨之加深。因此,安排思索是否是人欲這一邊,要看在何種層次,不能將所有的思慮都看成是人欲。 其二,思慮不僅僅只有實踐性思維,也有認知性思維,兩者的屬性不同,不容混淆。主動性之思維,運用於認知事物,就是認知性思維,運用於實踐,就是實踐性思維。兩者雖然同是主動性思維在不同層面的運用,卻有性質的不同。認知性思維在綜合或解析事物之表象,找出其間的原理原則,與道德意識不具直接關係,而是間接關係,因而不在道德判斷的範疇。實踐性思維則是做為實踐的手段,其有效性雖由所實踐的目的來判定,但其本身的善惡性,以及與目的相連結的善惡性,是由道德判斷來判定,因而直接與道德意識相關。 王心齋因誤解呈顯層次的自然之義,將所有的安排思維都視為人欲,而一律排斥,如此,不僅將實踐層次的實踐性思維視為人欲,也將認知性思維視為人欲,通通予以排斥。在此情況之下,良知之所涵具無不融攝的特性,勢將闇然不彰,此過非小。 其三,實踐層次之自然不因涵具安排而損其自然之特性。實踐層次之自然,乃是隨順良知之所知而實踐之,不因私欲之存在而有所拖累,此隨順之自然也即是不累於人欲的灑脫之自然。而實踐性思維乃因隨順良知之所知而起,以完成良知之所知,因此,實踐性思維不僅無損於隨順之自然,更是隨順之自然的構成成分。王心齋片面排斥安排,可能是當時所處的環境太單純,而無法體會安排思索也是實踐之自然的構成成分。 5.2.E.B 自然與戒懼之辨 在良知之實踐層次,除了有自然與安排之辨之外,也有自然與戒懼之辨。由於實踐主導權之爭,具有天理與人欲並起的特性,因此,在隨順良知之所知之際,也須克制私欲,此即是戒慎恐懼,換言之,隨順之自然也必有戒慎恐懼之工夫,兩者之顯隱之程度,則因個人之實踐境界而不同。越是近於圓熟之化境,隨順之自然之相越是顯豁,戒懼之相則越趨隱晦,反之,越是近於困勉之初境,隨順之自然之相越是隱晦,戒懼之相則越趨顯豁。 良知之實踐,自然與戒懼相即而不可分,如果僅強調自然這一面,忽視戒懼另一面,而有工夫疏略之病,或者僅強調戒懼這一面,忽略自然另一面,而有喧賓奪主之弊,都是於良知之體會有所不足。 A. 王心齋之不須戒懼說 張陽和云,「近世談學者,但知良知本來具足,本來圓通,窺見影響,便以為把柄在手,而不復知有戒慎恐懼之功。」(《明儒學案》,上冊,頁326.7)此處所謂的「近世談學者」,主要指的就是泰州學派的談學者。 王心齋云,「識得此理,則現現成成,自自在在。即此不失,便是莊敬;即此常存,便是持養,真不須防檢。」(《明儒學案》,中冊,頁716.4)良知本是現現成成,即此不失,即此常存,就是持養,此語無誤,但由此即說「真不須防檢」,就有問題。防檢即是戒慎恐懼之意,換言之,王心齋認為識得良知,就不須有戒懼之功,但此說法問題不小。 王心齋之云「真不須防檢」,還有「真」字,還留有「防檢」之一絲餘地,其弟子王棟則將「真」字也去掉,不留一絲餘地。王棟云,「誠意工夫在慎獨,…故獨在《中庸》謂之不睹不聞,慎在《中庸》謂之戒慎恐懼。故慎本嚴敬而不懈怠之謂,非察私而防欲者也。」(《明儒學案》,中冊,頁734.2)雖將「慎」字如一般解釋為「戒慎恐懼」,卻只有「戒慎恐懼」之名而無其實。王棟所謂「慎」者,就是識此良知而存之不懈怠之意,完全不涉及察私防欲,既無察私防欲,也就無所謂的「戒慎恐懼」工夫,故而有其名而無其實。 另外,王龍溪也云,「良知是天然之靈竅,時時從天機運轉。變化云為,自見天則,不須防檢,不須窮索,何嘗照管得?又何嘗不照管得!」(《明儒學案》,上冊,頁245.2)認為良知之自見天則,不須防檢之功。故而又云,「獨知者,非念動而後知也,乃是先天靈竅,不因念有,不隨念遷,不與萬物作對。慎之云者,非是強制之謂,只是兢業保護此靈竅,還他本來清淨而已。」(《明儒學案》,上冊,頁260.7)慎獨之慎非是強制之謂,也非察欲防欲之慎。其思路可說與王心齋一致。 王心齋師弟僅強調識存此良知之隨順之義,而不談察私防欲之戒慎恐懼工夫,其不諦當之處如下。其一,人之存在必有感性欲求,而有感性欲求就會力求優先滿足,隨時有轉為私欲之可能,仍須戒慎恐懼。王棟云,「但能決定以修身立本為主意,則自無邪念,不必察私防欲,心次自然廣大。」(《明儒學案》,中冊,頁743.4)此認為能修身立本則自無邪念,進而言之,能隨順良知之所知,自無邪念,而不必察私防欲。此種看法就是將天理與人欲不相容,誤為天理與人欲不能俱起,而不知隨時可能一念沉淪,就會墜入人欲深淵。隨順良知必有戒懼在焉,如此才是真正的隨順。 其二,王心齋所謂的「真不須防檢」乃是聖人圓熟之境,此即孔子「七十而從心所欲不踰矩」(《論語》,為政,2.4),一般人大都只能「日月至焉」(《論語》,雍也,6.7),處於困勉之境。王陽明云,「學者時時刻刻常睹其所不睹,常聞其所不聞,功夫方有箇實落處。久久成熟後,則不須著力,不待防檢,而真性自不息矣。」(《傳習錄》,卷下,329條)認為道德實踐須至成熟後,才可以不待防檢,且其時間需要相當長久。是則,在到達圓熟之境之前,雖以隨順良知為主,但戒懼防檢之工夫仍不可缺,以及隨戒懼而來的悔過與改過之工夫也不可缺。 B. 季本之戒懼為主說 相對於王心齋師弟因良知之自然而忽略戒懼之功,季本(字明德,號彭山,1485-1563,王陽明弟子)則主張龍惕說,「今之論心者,當以龍而不以鏡,龍之為物,以警惕而主變化者也。」(《明儒學案》,上冊,頁272)警惕即是戒懼之意,季本太過強調戒懼之功,喧賓奪主,而有矯枉過正的流弊。 季本云,「自然者,順理之名也。理非惕若,何以能順?舍惕若而言順,則隨氣所動耳,故惕若者,自然之主宰也。…故聖人言學,不貴自然,而貴於慎獨,正恐一入自然,則易流於欲耳。」(《明儒學案》,上冊,頁273.3)惕若即是戒懼,此處也認可自然是順天理之意,但認為戒懼才能順天理,因此,戒懼是自然之主,換言之,季本認為防欲去欲才能順天理,防欲去欲是自然之主。 季本以龍來取代鏡,做為良知之譬喻,確有所見,蓋良知之神感神應,其主動性與融攝性,以龍之變化莫測而具剛健之性來譬喻,較鏡子之被動映照而具無情之性,更能彰顯良知之特性。不過,季本僅取龍之惕若特性,且以之為自然之主,在當時已遭同門之反駁。 王龍溪云,「夫(原本誤為「大」字)學當以自然為宗,警惕者自然之用,…自古體《易》者莫如文王,小心翼翼,昭事上帝,乃是真自然;不識不知,順帝之則,乃是真警惕。」(《明儒學案》,上冊,頁257.3)認為警惕只是自然之用,良知之學須以自然為宗,與季本之說針鋒相對。鄒東廓云,「不警惕不足以言自然,不自然不足以言警惕,警惕而不自然,其失也滯,自然而不警惕,其失也蕩。」(《明儒學案》,上冊,頁272)認為警惕與自然不可分主從,不贊同警惕為自然之主之說。胡瀚(字川甫,號今山,王陽明弟子)也云,「汝止(王龍溪)以自然為宗,季明德又矯之以龍惕。龍惕所以為自然也,龍惕而不恰於自然,則為拘束;自然而不本於龍惕,則為放曠。」(《明儒學案》,上冊,頁330)認為警惕須與自然相洽合,也不贊同警惕為自然之主之說。 季本以戒懼為自然之主之說,其不諦當之處如下。其一,防欲須先能察欲,而察欲須有良知之知是知非之道德判斷為依據。人之感性欲求之所以為私欲,就在於以感性欲求之滿足為具有較高之價值位階,而能斷定此感性欲求之價值位階定位為錯誤者,就只有具至善性之良知,也因良知具有至善性,其斷定感性欲求滿足之為是或為非,才斷然無可置疑。相對的,人如果始終處於感性界,感性欲求之滿足就為當然之事,就沒有所謂的察欲。因此,察欲防欲之戒懼工夫,須以良知為主,隨順良知之所知,才能察欲,進而才能防欲。 其二,戒懼之防欲也須有良知之呈顯,否則防欲克欲將難以達成。在察欲的階段,雖已然察知感性欲求之為私欲之非,但此知非之察知仍不足以讓防欲克欲成為順理成章之事。感性欲求之滿足也具有正當性,也具有正面之價值,蓋道德實踐須有此在軀體之持續存在,才得以持續展現。而能使感性欲求之滿足僅具較低價值位階,甚至可有可無者,就在於良知之道德欲求具有價值之至高性,在與已呈顯之良知之比較之下,此防欲克欲才有可能。因此,季本不以隨順良知為主,則其戒懼之工夫勢將成為空談。 其三,季本之以戒懼為自然之主,弄錯了主客位置。隨順良知之自然,須有戒懼在其中,才是真自然,蓋良知之天理之呈顯,必有人欲與之俱起,以捍衛吾人此在軀體之可以持續存在,因此,隨順良知之所知之中,必然涵有戒懼人欲之工夫在其中,這才是真自然。而察欲防欲之戒懼工夫,也須隨順良知之所知,才是真戒懼,蓋戒懼之察欲與防欲,如無良知之道德判斷之呈顯,則無法察欲,如無良知之道德令式之呈顯,則無法防欲,因此,戒懼之察欲防欲,都須以良知為前提,隨順良知之所知而後戒懼才有可能。是則,如論自然與戒懼之主從,須以隨順良知之自然為主,戒懼為從、為客,此主客次序不容顛倒。 5.2.E.C 自然與規矩典要之辨 良知之流行,無適無莫,不可為典要,因而很容易讓人誤認良知之致,不需要規矩,無須任何典要成法。拘泥典要成法,固然不可取,有義外之弊,但無視於典要成法,卻也是矯枉過正。 王龍溪云,「學者苟能不泥於舊聞,務實致其良知,去物欲之間,以求復其虛體,其於萬物之感,當體具足,虛中而善應,不屑屑於典要而自不過其則。」(《龍溪王先生全集》,宛陵會語)良知固然當體具足,具有無入而不自得之自然,但於典要則云「不屑屑」,有抑揚太過之嫌。王龍溪又云,「從真性流行,不涉安排,處處平鋪,方是天然真規矩。脫入些子方圓之跡,尚是典要挨排,與變動周流之旨,還隔幾重公案。」(《明儒學案》,上冊,頁253.5)此以真性流行為規矩之真,稍稍帶入既有之成規,則有違於良知之變動周流的特性。因此,順王龍溪此一思路,有良知之可恃,則一切成規與禮法典要,皆可棄之不顧。 王龍溪僅重良知之變動周流之特性,而忽略一切之典要成規,錢緒山當時已有「蕩滅禮教」之嘆,其云,「師既沒,音容日遠,吾黨各以己見立說。學者稍見本體,即好為徑超頓悟之說,無復有省身克己之功,…簡略事為,言行無顧,甚者蕩滅禮教,猶自以為得聖門之最上乘。噫!亦已過矣。」(《王陽明全集》,<大學問>後跋) 胡直(字正甫,號廬山,1517-1585,先後師從歐陽德與羅洪先)也云,「今近儒懲而過之,第云致其良知,而未言良知之有天則。以故承學之士,惟求良知之變化圓通,不可為典要者,…以致出處取予,多不中節,一種倡狂自恣,妨人病物,視先儒質行反有不逮。」(《明儒學案》,中冊,頁524)此云專注良知變化圓通者,其出處取予反而時常不中節。 A. 王陽明之說規矩 王龍溪之云,「從真性流行,方是天然真規矩」,簡言之,即是「良知是真規矩」,確實是本於王陽明之說。王陽明初期回答弟子問孟子「執中無權猶執一」之義時云,「中只有天理,只是易,隨時變易,如何執得?須是因時制宜,難預先定一箇規矩在。如後世儒者要將道理一一說得無罅漏,立定箇格式,此正是執一。」(《傳習錄》,卷上,52條)表明天理之特性就是隨時變易,難以預定規矩格式,換言之,天理不即是規矩格式,天理優先於規矩格式。 王陽明對於天理與規矩之間的關係,在提出良知教之後,仍然未變。「夫良知之於節目時變,猶規矩尺度之於方圓長短也。…良知誠致,則不可欺以節目時變,而天下之節目時變不可勝應矣。毫釐千里之謬,不於吾心良知一念之微而察之,亦將何所用其學乎!是不以規矩而欲定天下之方圓,不以尺度而欲盡天下之長短,吾見其乖張謬戾,日勞而無成也已。」(《傳習錄》,卷中,139條)此節目時變即是規矩典要之意,規矩典要猶如方圓長短,良知則猶如畫此方圓的圓規與屈尺(一直一橫成直角的尺),有良知而後有規矩典要,而且是規矩典要之所以為規矩典要之所在。因此,王龍溪之云「良知是真規矩」,確實是本於王陽明之說。 不過,王陽明之論良知與規矩典要之關係,並非僅止於「良知是真規矩」這一面,王陽明在說博文約禮之義時,云,「夫禮也者,天理也。」(《王陽明全集》,<博約說>)先確認「禮」為天理之義,再論博文與約禮的關係,「文也者,禮之見於外者也;禮也者,文之存於中者也。…求盡其條理節目焉者,博文也;求盡吾心之天理焉者,約禮也。…博文而非約之以禮,則其文為虛文,而後世功利辭章之學矣;約禮而非(原本漏掉)博學於文,則其禮為虛禮,而佛老空寂之學矣。是故約禮必在於博文,而博文乃所以約禮。」(同上)認為規矩典要之文乃是天理之見於外者,而天理乃是規矩典要之存於心者,因此,博文須約之以天理,天理之約也須博學於文。由此可見,王陽明對於規矩典要的態度,非如王龍溪之「不屑屑」,甚且將之定位為「天理之見於外者」,而為盡天理之精微之所需。 羅近溪也云,「夫子之為教,與顏子之為學,要皆不出仁禮兩端,要皆本諸天心一脈。…其則古稱先者,稍知崇尚聖經,然於根源所自,茫昧弗辨,不知人而不仁,其如禮何,是拙匠之徒,執規矩而不思心巧者也。其直信良心者,稍知道本自然,然于聖賢成法,忽略弗講,不知人不學禮,其何以立,是巧匠之徒,竭目力而不以規矩者也。」(《明儒學案》,中冊,頁793.1)認為聖賢成法是規矩(圓規屈尺),直信良心者如忽略不講,將有如巧匠之徒,棄規矩而僅憑自己的目力,勢將事倍功半。 羅近溪為泰州學派之人,非不知良知為真規矩之所在,此處反將聖賢成法視為規矩之所在,乃直信良知者之所需,有「正言若反」之意。王陽明云,「此處須信得本體原是不睹不聞的,亦原是戒慎恐懼的,…見得真時,便謂戒慎恐懼是本體,不睹不聞是功夫,亦得(原本缺此二字)。」(《傳習錄》,卷下,266條)不睹不聞原是說本體,戒慎恐懼原是說功夫,但見得真時,也可以說戒慎恐懼是本體,不睹不聞是功夫,蓋良知即工夫即本體,實踐有得,正說反說皆可。羅近溪之說規矩,也可如此看之。良知為內在規矩,成法典要為外在規矩,有內在規矩而後有外在規矩,見得真時,說有外在規矩而後有內在規矩,也可以成立。 B. 王龍溪之說規矩之不當 王龍溪直信良知,而不屑屑於規矩典要,其不諦當之處,可進而解析如下。其一,不知天理義良知之為真規矩之義,其核心在於做為最高之判準,而非其所展現之規矩必然完善。良知之為規矩之所在,就因具有至善性,但良知之展現於外,必然有時間性,以及隨之而來的時間之義。當下之良知屬於此剎那之念,不僅須借助再現構想力,重現於下一剎那,以至此後之剎那,直至完全展現之後。而在簡單的情境下,良知之道德令式雖不須有綜合性實踐思維參與,但吾人之言語行動是否符合此道德令式,還須在言語行動之際不斷的檢視,此檢視即是以良知為判準,如有不符合,就立即矯正。而在比較複雜的情境,良知之道德令式還須有綜合性實踐思維的參與,以籌畫達成之手段,此實踐手段之實施的過程,是否符合此道德令式,還須不斷的檢視與矯正,此檢視也是以良知為判準。因此,良知之為真規矩,就在於做為一切相關言行之最高判準,故而,即使在實踐此良知的過程,其手段不夠完善,也不會有礙其至善性,蓋有此良知之存在,就能精益求精,以力求達到最終之完善。 相對的,王龍溪以良知展現之規矩必然完善,來看良知之為真規矩之義,反而對良知說構成傷害,蓋良知之展現始終存有不夠完善之可能,而一旦有展現之不完善,將令人因而質疑良知本具之至善性。 其二,良知之為真規矩,不僅有所出之義,也有涵攝之義,而論輕重,則涵攝重於所出之義,而非所出重於涵攝之義。良知雖是規矩典要之所出,但這只是良知之為真規矩之其中一義而已。蓋吾人此世所能遭逢之境遇有限,由吾人之良知所展現之規矩也有限,相較於此世一切人之遭遇,以及前後際一切人之遭遇,可說是滄海一粟,此與良知可以涵盡一切,無不圓足,相距不可以道里計。 相對的,如以良知為一切相關言行之最高判準來看,則不僅可以檢視吾人自身之言行,也可以檢視此世他人之一切成法,進而也可以檢視此際之前一切他人之成法,而皆為吾人之良知之所涵攝而無不盡,由是良知之無不圓足可以隨之展現而無遺。因此,良知之為真規矩,其為最高判準之涵攝義更重於規矩所出之義。王龍溪僅重規矩所出之義,而不屑屑於典要成法,可說是一偏之見。 其三,王龍溪不解聖聖相印,或說人我良知相互映照之義。我之良知固然具有至善性,但於較複雜之情境,展現於言與行之達成之手段則僅能力求完善,以符合此當下良知。於此,他人之基於良知所展現的相關言與行,也可做為參照,以使吾人之實踐手段可以更符合於良知之所知,而更趨近於完善。進而,也可以參照前賢往聖之相關言與行,以使良知之實踐可以更完善。此參照之行動,並無礙於吾人良知之至善性,蓋衡量斟酌之最高衡量標準者,就是吾人之良知,甚且,此參照之行動,使我與此世代之他人之良知可以交互映照,以保證我之所有的道德實踐可以達至完善,也可以使我與所有前世代之前賢往聖之良知交互映照,以及我與所有未來世代之他人之良知交互映照,以保證我與一切人之道德實踐都可以達到完善。王龍溪僅重良知之為規矩所出之義,就無法領略良知之所涵蓋的聖聖相印之要義。 5.2.F 是否徇外之辨 因良知本來具足,就可能將所有的安排思索視為人欲,進而可能將讀書等涉外之實學視為徇外,以為與良知之圓足性相衝突,而有束書不觀等流弊。鄒德溥(字汝光,號泗山〔原本為四山〕,鄒東廓之孫,萬曆11年1583年進士)云,「今世覓解脫者,宗自然,語及問學,輒曰此為法縛耳。」(《明儒學案》,上冊,頁356.5)此云宗自然者有將問學視為法縛之流弊。 高攀龍也云,「自姚江因俗學流弊,看差了紫陽窮理,立論偏重,遂使學者謂讀書為徇外。文士不窮探經史,布衣只道聽途說,空疏杜撰,一無實學。」(見《顧涇陽、高景逸思想之比較研究》,古清美,頁176)此指王門學者有視讀書為徇外之流弊,因而不深入探究經史,空疏無實學。 泰州學派的王襞云,「才提起一個學字,卻似便要起幾層意思,不知原無一物,原自現成,順明覺自然之應而已。自朝至暮,動作施為,何者非道?更要如何,便是與蛇畫足。」(《明儒學案》,中冊,頁721.4)此由良知之原無一物,原自現成,而認為才提起「學」字,便是外加,就是畫蛇添足,簡言之,就是徇外。對問學如此看法,難怪傳承者有束書不觀與忽略實學之流弊。 王襞此種看法,其實是本心自足之說者容易犯的流弊,此如禪宗之重明心見性,也有此流弊。六祖慧能云,「三世諸佛,十二部經,在人性中,本自具有。」(《六祖壇經》,般若第二)直指佛經所說,皆本性自有。此振聾發聵之說,到臨濟慧照(?-867年)就說,「三乘十二分教,皆是拭不淨的故紙。」(《臨濟錄》,示眾)否定讀佛經的功用,認為是拭不淨的故紙。禪宗承傳至宋代高憎大慧宗杲(1089 -1163年,臨濟楊岐派第五代傳人)云,「士大夫讀得書多底,無明多,讀得書少底,無明少。」(參見《佛教與儒教》,荒木見悟,頁491.4-493.1)認為讀書越多反而無明越多,讀書越少則無明越少,有否定讀書之過甚之辭。 5.2.F.A. 王陽明之說實學與道問學 王陽明提倡心即理,至善在我心而非在外物,在力矯朱熹之說之非,但也因矯枉之故,開啟王門後學錯認涉外之實學即是徇外之風。但王陽明本身則無此過,以其剿滅山賊、擒寧王宸濠赫赫事功,不可能不重視涉外之實學。 王陽明云,「使在我果無功利之心,雖錢榖兵甲,搬柴運水,何往而非實學?何事而非天理?」(《王陽明全集》,與陸原靜,丙子1515)此云如果沒有功利之心,不以功利為前提,則小至搬柴運水,大至錢榖兵甲,無不都是實學。王陽明晚年更云,「民人社稷,莫非實學。」(《王陽明全集》,答路賓陽,癸未1523)只要涉及人民與國家者,都是實學之所在,都須一一究心,王陽明之一體之仁躍於紙上。 學可分為知識性之學與道德實踐之學,與此相關的就是尊德性與道問學之間關係的議題。王陽明云,「道問學即尊德性之功。」又云,「道問學即所以尊德性也。」(《傳習錄》, 25條與324條)認為講習討論之問學不僅有助於尊德性,且問學的目的也在於尊德性,換言之,不認為涉外之實學是徇外。不僅此也,王陽明云,「不是尊德性之外,別有道問學之功;道問學之外,別有尊德性之事也。」(《傳習錄》,拾遺, 第5條)認為尊德性與道問學相即不可分,尊德性之外,別無道問學之功,道問學之外,也無所謂的尊德性之事。不僅涉外之實學不是徇外,更是尊德性之事,亦即,實學自身也就是尊德性之本身。 而尊德性與道問學之相即不可分,其相即不是同一性的相即,有如即用即體之即,而是一體性的相即。且尊德性與道問學之相即而為一體,仍有主從之分,乃是以尊德性為主,道問學為輔,蓋兩者畢竟是異質,而非同質。道問學究其實就是「我思」,屬於主動性之思維,有認知性之思維與實踐性之思維之分,而尊德性則是道德欲求,兩者畢竟是異質。(參見前篇之4.2與4.3) 另外,對於實學重要之一環的讀書,王龍溪並未採取否定的態度,「讀書有觸發之義,有栽培之義,有印證之義。」(《龍溪王先生全集》,天心題壁)認為讀書對於此心可以觸發,更可以印證。對於讀經也是如此看待,「予嘗謂治經有三益,其未得之也,循其說以入道,有觸發之義焉。其得之也,優游潛玩,有栽培之義焉。其玩而忘之也,俛仰千古聖人,先得我心之同然,有印正之義焉。」(參見《王畿評傳》,頁294) 5.2.F.B. 王襞以「學」為徇外之不當 王襞因「學」與良知的異質,認為涉外的實學都是徇外,而不知實學與良知俱有一體性之關係,因此,王襞看法的不恰當可以從兩方面來看,一是良知之與實學的關係,這是由良知的面向來看一體性,另一是實學之與良知的關係,這是由實學的面向來看一體性。對此,在道德義格物與知識義格物已有相關的討論(參見前篇之5.3.A與5.3.B),此處再做進一步論述。 A. 從良知的面向來看 由良知面來看與實學的關係,具有如下的特性。其一,良知之具至善性,不否定外在之物,並非與外物相互隔絕,也非有此就沒有彼的互斥關係。王陽明力辯至善在吾人之心,是為了扭轉朱熹至善在外之弊,但外物不是至善性之所在,並不是意謂否定外物之存在價值。良知並非孤零零之靈明,其無不起是隨外物之來感而無不起,因而展現其無不圓足之特性,而為至善之所在。因此,良知之與外物並非相互隔絕,而是有外物即有良知之展現,而良知之展現,其無不圓足之特性也因而涵攝來感之外物,並無彼此互斥的關係。 其二,良知之至善性可因外物之來感而傳遞至外物,使良知之涵攝可以隨外物之無窮盡而無窮盡。良知之圓足,有所出之圓足,也有融攝之圓足,前者為直接之圓足,後者為間接之圓足,合此二者,才是良知圓足的真義。在較簡單的情境,良知之道德令式就足以達成自身之所要求,但在較複雜的情境,則須另有達成其要求之手段之籌畫,此手段涉及種種之實學,其性質雖異於良知之道德令式,卻是良知之所涵攝,以達成良知之至善性。此時,良知之圓足性雖然看起來有待於外,但良知之有待於外,卻是其所具之至善性主動抉擇涉外者,且決定此外者是否合於至善性,故而具有涵攝之關係。 其三,良知之隨外物來感,涵攝一切之外物以及與外物相涉之種種實學,在此涵攝之中,外物與實學因良知之至善性,同沾潤至善性而具有至善性,而良知則因外物與實學之無窮盡,其內涵也因之廣大無邊。因此,王襞捨棄一切之實學,也將同時捨棄良知之涵攝廣大無邊之特性,而成為孤零零之靈知。 B. 從實學的面向來看 實學有知識性之學與實踐性之學,前者為認知性思維之場域,後者為實踐性思維之場域。兩者都是釐清物與物之間的關係與規則,如以目的性來區分,則其差別在於前者不具目的性,後者則具目的性,前者純就學問來論學問,以真理(最具必然性與普遍性者,亦即最具先天性)為最高依歸,後者則以效率為最高衡量標準,合於目的而越具效率者越佳。不過,這兩者都須以良知之至善性與斷然性為最後根據。 B.A. 從實踐性之實學來看 實踐性之實學是一種具目的性的應用之學,本質是康德所謂的假言令式,也可說是工具理性(Purposive Rationality,韋伯﹝Max Weber,1864-1920﹞首創)的運用。實踐性之實學雖是具有目的性,但本身卻不深入探究目的之自身,而是以所抉擇或所信仰的目的為前提,展開系統性研究,探討達成此目的的方法或理論。因此,實踐性之實學具有如下的特色,而須以良知之至善性為最後根據。 其一,實踐性之實學的衡量標準,在於達成目的之有效性之程度,是則,對於目的本身的認識越清楚,越有助於此實踐性之實學的完善程度。此如公司之成立,以獲利為天職,但所謂的獲利,是以短期的一年或中期的四、五年,還是十年以上的長期為標準?不同的標準就會有不同投資研發的比重,投資研發的比重越高,通常越有助於長期獲利目標的達成,卻有損於短期的獲利,因此,不同的獲利期限標準也就會有不同的公司管理理論。但何者才是真正的獲利標準?這個問題不是公司管理理論等實踐性之實學所能為力者,卻是影響實踐性之實學是否具有真正有效性的關鍵所在,如目的本身的特性認識不清楚,而有錯誤的設定,在此情況之下,實踐性之實學本身即使再完善,也不具有真正的有效性。 實踐性之實學所服務的目的,不論是獲利,或是其他種種,都是具有正面性價值,有此正面性價值,實踐性之實學才獲得儘量趨近於完善的動力,但所有具正面性價值者之中,能具有價值位階之最高位階者,只有此心之良知才可能,此王陽明肯定良知之具至善性的重要性之所在,也是王陽明之所以超卓歷代儒者而承續孔孟之學之所在。由於良知具有至善性,為價值位階之最高者,因而一切之具正面價值者,其價值之所在的釐清,最終須依據此最高位階者。就以公司之獲利來說,獲利之為可欲而具有正面性價值,就在於讓分享此獲利之個人,其此在軀體更可以持續存在,以使此在軀體更能時時刻刻實踐道德欲求,因此,獲利而具有持續性的長期獲利,才是獲利的真義,才是一切公司管理理論的真正衡量標準。 又如經濟成長理論,目前大都是化約為GDP(Gross Domestic Product,國內生產總值或譯國內生產毛額)的成長理論,亦即,以GDP之成長為目的,一切以產出與消費為尚。而其所謂的產出與消費都是以有形的物質為主,簡言之,就是以可供消費的有形物質為主。以產業來區分,主要指的就是第一產業的農業、第二產業的工業與建築業,以及為前兩產業服務為主的流通與金融等第三產業。至於也涵括在第三產業的生活與文教等無關生產,卻關涉於道德實踐的部門,就屬於此成長理論的邊緣地帶。然而,此類GDP之成長理論僅僅關涉到吾人此在軀體之持續存在,只是此心之良知展開的第一步而已,絕非人類活動的核心,甚至可以說,在滿足基本需求已然不虞匱乏之下,物質性的消費在人類整體生活的比重越來越低,而關涉於道德實踐的生活與文教等等部門,所佔的比重將會越來越高。因此,GDP之成長理論越來越不適合今日之世界,而有綠色GDP等等替代理論之倡導,可說是必然之事。 實踐性之實學之有效性程度,來自於所服務之目的,而目的本身之真義,其釐清之最終與最高根據就在於此心之良知,因此,決定實踐性之實學之有效性最終與最高根據就在此心之良知。越能符合此心之良知者,實踐性之實學之有效性也就會越高。 其二,實踐性之實學之價值,其最終根據也來自於此心之良知。實踐性之實學之目的有表面上可欲者,但其實是不可欲者,如果實踐性之實學所服務之目的是不可欲者,是則,此實踐性之實學也就不具有存在之價值。此如葛洪(號抱朴子,284-363年)所倡導的追求長生不死的金丹術(煉丹術),就不具有存在之價值。葛洪云:「夫金丹之為物,燒之愈久,變化愈妙。黃金入火,百煉不消,埋之,畢天不朽。服此之物,煉人身體,故能令人不老不死。此蓋假求外物以自堅固。」(《抱朴子.金丹篇》,電子版)葛洪之所謂的長生是指肉體之長生,而非立德立功立言之不朽,由於肉體會老死,而黃金則不會腐朽,因此,服用所煉金丹而使身體轉化為有如黃金,就可以長生不死,這是金丹術的根本義理。 葛洪這種金丹術的義理,就是以長生不死的方式來顯示身之尊貴,此種思想嚴重違反道尊而後身尊的道德學之根本法則,身之可貴可尊的根源來自於良知(道),外此良知而所謂的尊身,都非真正的尊身之道。因此,由追求身體之長生不死而來的煉丹術,因其所服務的目的不具有價值,也使此種實踐之學不具有正面性之價值。 B.B. 從知識性之實學來看 知識性之實學則是不具目的性之學,不以「我」為基點,而是以物(包括人)為基點,探究物與物之間的關係或物本身之間的關係。知識性之實學以真理為衡量標準,越具普遍性與必然性者,其理論的價值越高,但所有的知識性之實學本質上也都只是假說,都是有待否證(或說證偽),而在此本質只是假說的特性之下,知識性之實學也同時具有不斷進步的空間,以儘量逼近於真理。知識性之實學具有如下的特色,因而也須以良知之絕對斷然性為最後根據。 其一,知識性之實學具有外在之無我性,須以良知之絕對斷然性為最後根據。知識性之實學須以物為基點,而不能以「我」為基點,故而具有「無我」之特性。由於此無我性是知識性之實學得以成立的前提,且是外在性的前提,因而可稱為「外在之無我性」。此外在之無我性,也因不能有「我」之意識參雜在知識性實學之探究之中,就人之不可或缺欲求層面來說,就是不能有感性欲求參雜在其中,換言之,在知識性實學之探究之中,不能有任何名心、利心與權位心等等之感性欲求之參雜,否則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知識性實學,也不可能有日益趨真的知識性實學。而由此種「外在之無我性」而來的與任何感性欲求隔絕的純淨性,其成立與維持就須有判斷義良知之絕對斷然性為最後根據。 知識性實學之求真,於己之所進行之探究,不能有任何感性欲求參雜在其中,以回歸到物為基點的純淨性,而於他人探究成果之衡量,也不能有任何感性欲求參雜在其中,絕不因其人之地位高低與我之關係親疏,有不同的衡量標準,全都回歸到物為基點的純淨性,如此,知識性實學才能日益趨近於真理。而此感性欲求之察覺,須有判斷義良知之絕對斷然性為支撐,以因知其非而察覺之,察覺此感性欲求並進而防堵,不使之取得實踐主導權,也須有判斷義良知之絕對斷然性為依據,以因其非而非之。因此,知識性實學所需之外在無我性,其成立與維持均須有判斷義良知之絕對斷然性為最後根據。 其二,知識性之實學具有內在之無我性,也須以良知之絕對斷然性為最後根據。知識性實學之回歸到以物為基點,不僅是外在性的前提,同時也是內在於此知識性實學,而為知識性實學之所以成立的核心,故而可稱為「內在之無我性」。蓋知識性實學乃探究物與物之間的關係,其關係之連結而具有法則性,就可以上升到假說的層次,而此具法則性之連結,就須突破既有之框架,此時,不僅於己須屏棄任何「我」之念,捨己從物,回歸至最純粹之物之基點,於外也須屏棄任何之權威性觀念,捨人從物,回歸至最純粹之以物觀物,如此,才能突破既有之假說,而有開創性的理論之出現。 知識性實學之具突破性而為新的假說,既須屏棄「我」之念,也須棄絕外在之權威,此兩種棄絕都須捨棄「私我」(或云「小我」)到徹底的地步,而能將「私我」徹底捨棄,此則須有良知之至善性為最後根據不可。蓋良知之至善性具有最高之價值位階,其價值具有無限性,以此對比於「私我」之有限價值,才可能徹底捨棄,而屏除「私我」之念之干擾。也由於知識性實學之追求,具有屏棄一切感性欲求之干擾的特性,類比於道德善之超越一切感性欲求,因而具有美感,此美感因求真而起,故而可稱之為求真之美。 (2010.3.16初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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