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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3 09:52:40瀏覽444|回應0|推薦0 | |
近幾個月以來,外交捷報頻傳,首先是加入國際民航組織,接著,區域經濟整合又有了眉目,如今第4度加入國際漁業公約,證明以漁業實力創造臺灣的外交與政治舞台,相關單位的努力不可謂不大。但碧涵擔憂,臺灣以「捕魚實體(fishing entity)」的身分加入NPFC成為會員,是否有自我矮化的疑慮?此身份能否行使完整權利?或當配額歧異或尋求仲裁時,有損我國在北太平洋的漁業權益?
此外,另一個更長遠的問題是,如何透過各項國際漁業公約解決爭議;回顧廣大興、特宏興漁船事件,外交部非但沒在「情理」上獲得國際聲援,也未善用「法」去主張屬於我們的權利,最後在國際場域上,非但未能在法理上壓制菲方,獲取正義,只能在國內進行國對國的制裁,無法在國際上昭雪沉冤,樹立臺灣護漁的形象。
碧涵認為,各公約分別擬具不同的仲裁解決機制跟決策層級,外交部應該利用這些差異性,從中選擇比較有利的爭議仲裁方式,協助加以了解、研議,以專業知識、手腕,輔助業務單位解決爭端、輔助漁民爭取應有的權益及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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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