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Be Insight] 劇場啊劇場,你的名字是空間的原罪
2014/04/11 13:53:06瀏覽1436|回應0|推薦1

承繼上篇「Be Insight」的內容,本週將繼續探討小型展演空間於現實層面的法規問題。

37日碧涵在國是論壇時,提出了《終結流浪,給劇場表演者一個家》的呼籲。當我們看著皇冠小劇場因為「不合時宜」的建管、消防法規被迫停業;當我們看著新舞台因為「意料之外」的銀行法只能選擇終止經營,或許這些事情對於不熟悉表演藝術的民眾而言是無感的,然而對於表演藝術相關從事人員而言是沉痛的。

本會期碧涵有幸擔任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集委員,希望能藉此讓過去被漠視的「展演空間」問題取得更多的關注;因為318學運之故,讓原先規畫的「發聲期程」有所延宕,但碧涵已在43日邀請了文化部、內政部營建署及消防署召開了首次會議,本次的會議主旨在於消弭「文化界」與「營建、消防界」的認知差距外,也針對了未來的修法方向進行了研議;接下來碧涵也會透過座談會的舉辦,讓藝文界的「聲聲呼喚」能夠喚醒行政機關的重視。

3年期滿,斷不開的法規魂結

阿拉夜店的大火,燒出了臺灣小型展演空間的漫漫長夜,當時群起為小劇場請命的劇場工作者,在文化部以展演空間的設置法規是錯綜複雜、盤根錯節的無重力回應之下,也只能無奈接受。

無庸置疑的,法規是基於對國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所設立,然而保護的方式絕對不是單一而無可取代的,端看政府是否願意以更積極的思維與作為去突破不合時宜的法規。

(照片來源:取自網路)

國家戲劇院VS. 金錢豹酒店

當以欣賞藝文活動為主體的空間「劇場」和夜總會、歌廳、酒吧在法規上被畫上等號時,這其中會遇到的問題是:

1.     建築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章 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中第118條規定:劇場的設置必須接鄰12米寬以上之馬路。這項規定所規範的範圍包括「集會堂、戲院、電影院、酒家、夜總會、歌廳、加油站、批發市場等建築物」;在這些項目中,「電影院、夜總會、酒家、歌廳、批發市場等」會大量聚集人潮,加油站則是會聚集車潮且有易燃之危險。然而,當我們要求可能只有一間電影放映廳規格的小型展演空間採用與「影城」相同規格的標準時,是否扼殺了許多可能性的發生?200人與2000人所適用與需求的逃生、避難規格之標準是否「必須」一致?或是「只能」一致?

2.     都市計畫─

以臺北市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項目》為例,當「劇場」被認定為第32組娛樂服務業時,僅能允許在商4(或有條件於商1、商2、商3)設置;然而這並不符合現今藝文「泥土化」、「社區化」的發展精神。

若是劇場被認定為第15組社教設施時,可設置在住1、住2、住3、住4;而被認定為第16組文康設施時,則可設置在住3-1、住4(或有條件於住1、住2、住3)。由此可知,地方政府對於「劇場」的認定,影響了劇場能否遍地開花、蓬勃發展;因此,中央的「態度」間接地也影響了劇場分布的「廣度」,同時也決定了臺灣表演藝術產業能夠發展的「高度」。

3.     消防法規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定義,「劇場」與電影院、歌廳、酒吧、健身休閒中心、旅館、百貨商場、餐廳……等同歸類於「甲一類」場所,對於消防設備的規範較為嚴格;然而劇場的防災需求,應可依其容留人數及其劇場設備去研議,透過現代的科技去精算劇場中各種可能發生火災之概率,以預防、隔絕火災發生取代火災發生後的處理。

舉例而言,韓國近10年來劇場發生的意外中,最嚴重產生傷亡的案例是450公斤的音響從高處掉落;與火災產生關聯的零星案例則有因為舞台上火花爆破特殊效果而引發的小型意外,以及機具故障所引發的火災,然而在得宜的逃生疏散下,並沒有造成傷亡的情形發生。

回首臺灣,兩廳院自1987年啟用以來發生火災的次數屈指可數,最近的一次則是2007年工人施工不慎所導致國家劇院屋外的屋頂起火,火勢很快就被撲滅,並無造成近一步的災情與人員的傷亡。

由此可知,定期的安檢才是預防災害發生最重要的內容,有關單位應該「正視」、「認識」劇場實質運作的內容,去規畫劇場適用的規範,而非僵化的以「供不特定族群使用之集會空間」去認定劇場應有的消防設施。

Be Insight:沒有不能修正的法規  只有不願變通的腦袋

      韓國大學路聚集了超過百間的大小劇場,這些劇場從百席以下到400-500席次的規模都有,有些位於地下室,有些則位在5樓以上的空間;他們在建管、消防的規畫上並不是消極的禁止,而是透過安檢降低災害發生的可能性、透過防災與避難的演練降低災害發生後可能造成的傷害,而這些都十分值得臺灣借鏡。

      劇場不是毒蛇猛獸,而是城市中美麗的花朵,當政府一手希望推動臺灣成為「文化大國」,另一手卻緊掐著文化設施的咽喉,這是非常矛盾也是我們所不願樂見的。沒有不能修正的法規,只有不願變通的腦袋,碧涵但願這次的疾呼,能夠推動有利於劇場發展的法規與政策,改善表演藝術產業的發展環境,讓表演藝術在臺灣成為美麗的經濟新力量。

http://media.ly.gov.tw/page.jsp?id=283354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ly11135b&aid=12422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