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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談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2022/09/06 11:47:19瀏覽63|回應0|推薦0

詳談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壹、拋棄繼承:

一、拋棄人應於知悉繼承時起三個月向被繼承人(死亡人)戶籍地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切記第一順位配偶、子女辦理拋棄繼承時,也要一併辦理孫子女。

二、繼承之順序,除配偶外,依所列順序定之,不同順序之繼承人須分別辦理: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外孫)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三、拋棄繼承應備文件:

(一)向醫院索取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書正本,再至死者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聲請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印鑑證明(7歲以上均須辦理)、印鑑章。

(三)若欲拋棄繼承之人係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亦需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印鑑證明 、印鑑章,並且書立「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法定代理人為二人時,二人均須提出上開文件。

(四)若欲拋棄繼承者人在國外,必須至我國駐外外交單位辦理授權書及拋棄繼承聲明書,並將文件寄回台灣 一同辦理。

(五)聲請拋棄繼承者,需另至郵局填寫「繼承權拋棄通知書」之存證信函,雙掛號郵寄加上回執,通知其他繼承人有關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已經自己已於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之意旨。

(六)填寫「拋棄繼承聲請書狀」,並蓋用聲請拋棄繼承者之「印鑑章」,並檢陳「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回執」,由其中一繼承人或委任代理人到被繼承人最後戶籍地之法院辦理遞狀聲請拋棄繼承,並繳納聲請費用每份1,000元。

(七)若聲請拋棄繼承者並非第一順位繼承人,則聲請人尚需提出前各順位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待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拋棄繼承期間屆滿後,若前各順位繼承人中有尚存且全部都辦理拋棄繼承時,始為准予備查之通知。若前各順位繼承人中有尚生存且未為拋棄繼承者, 則為駁回之通知。

(八)聲請狀格式: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民國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號)(最後住所地址:街 號)之子女,聲請人○ 、○、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及外孫子女,乃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於民國日早上 時許知悉被繼承人於民國 日死亡,聲請人等六人均自願拋棄繼承權,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聲證一)、除戶戶籍謄本(聲證二)、聲請人戶籍謄本(聲證三)、印鑑證明(聲證四)、繼承系統表(聲證五)、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回執(聲證六),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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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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